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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公司各机关科室、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承租方。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检查,指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公司各科室、单位安全管理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包括安全督查机构与人员、安全督查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三)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是安全督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二)检查、指导、考核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安全督查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督查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公司人事科负责指导安全督查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督查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安全督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督查人员资格认可工作。

第七条安全督查站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督查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单位对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单位对公司QHSE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单位对公司QHSE规章制度、工作标准、作业规范、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五)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要害部位)管理、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情况;

(六)负责向被检查单位制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限期整改、办结事项进行实时跟踪落实;

(七)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八)负责定期向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通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依照公司委派,参与和配合应急救援、事故调查;

(十)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公司机关科室负责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条安全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二)接受过安全督查专业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三)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纪律,热爱安全督查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督查人员按照质量安全环保科的指令,实施安全督查,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监督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二)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三)及时将现场检查情况通知被监督单位;

(四)质量安全环保科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安全督查人员实施安全督查的具体权限:

(一)在督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提出处罚建议;

(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在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工;

(四)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安全督查人员实施安全督查,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二)遵守公司及被督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安全督查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督查权限;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主动参与应急抢险和现场救援。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种类

第十四条综合性检查。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专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定期性检查。

是指已经列入计划,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专业)性检查。

在不同季节、特定时期或针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场所、操作工序等,由安全等相关科室组织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性检查。

按照制度规定,每天都进行的,贯穿于生产过程的检查。

第十八条突击检查。

不定时间,不通知准备的突然性检查。

检查对象一般是一个特定设备或一个区域。

第十九条特殊检查。

对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采用、新建或改建厂房的使用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检查。

此外,还包括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危险作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岗位危害因素辨识。

识别岗位存在的健康、安全与环境危害因素,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第四章督查重点

第二十一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公司QHSE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安全管理。

主要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员工安全培训,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条件。

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完好情况,以及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活动。

主要包括现场生产组织,作业许可与变更手续办理,以及员工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安全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组织建立、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

(五)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公司QHSE规章制度、工作标准、作业规范、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要害部位)管理、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内容。

以上安全督查重点,按公司各项工作要求,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记录,落实到位见实效。

第五章督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安全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七查”工作法进行:

(一)严格标准,对照查。

依据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工作标准、业务流程,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各项安全检查标准中的内容,逐项进行对照督查;

(二)禁令执行,重点查。

围绕着《十项安全禁令》、《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公司驾驶员五项禁令》和《公司禁酒令》等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违章行为,跟踪查。

针对“三违”行为,尤其是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跟踪督查;

(四)核心工作,持续查。

根据公司QHSE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针对具有连续性特点的重点工作,进行持续督查;

(五)阶段工作,专项查。

针对各类安全专项活动、节前检查、专业检查等各类阶段性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六)基础规范,天天查。

围绕着各项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对各级员工执行力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长效督查;

(七)整改落实,反复查。

针对安全督查中发现的限期整改的问题,查反复、反复查,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

第二十四条班组(分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岗位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五条专项(专业)性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落实。

 

第七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各单位(科室)应依据《安全检查表编制指南》的规定,按设备、岗位、作业活动、单位(区域)等分类编制专项或综合性安全检查表。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各单位(科室)应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年(季、月)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填写好相应的安全检查表。

第二十八条各基层单位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检自查,由本单位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带队(单位行政副职或一般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各基层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月度自检自查,由单位负责人或行政副职带队。

第三十条各单位(科室)每季度至少对业务管辖范围开展一次综合性季度自检自查,由单位(科室)负责人或行政副职带队。

第三十一条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或国家重大敏感会议、活动前,应由单位(科室)负责人或行政副职带队开展专项自检自查。

第三十二条各基层单位每月自检自查不得少于4次,消防、电器、季度、节前等专项自检自查可与每月月度综合性检查一并进行(填写专项检查表)。

有车多经单位(天然气放空回收公司、塔中油田技术东、西部服务公司、路桥、环保等)的车辆自检自查可与每周自检自查一并进行(填写车辆检查表及周检查表),每月至少针对单位所属车辆设备完整性、驾驶员不安全行为等重点部位进行两次自检自查。

第三十三条各基层单位班组自检自查可与日常检查工作一并进行,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汇报,并做好记录。

固定场站(班组)根据巡检清单内容每日至少对属地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

第三十四条检查完毕后,检查科室(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发现的问题实施跟踪验证。

第三十五条应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被检查单位(科室)的业绩考核范围,定期通报。

具体执行《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接受过安全监督专业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得到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通过。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对重点施工作业项目派驻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应将监督检查和QHSE体系内审工作有机结合。

第八章督查整改

第三十九条按照首问负责制,坚持谁查办、谁负责,即各督查人员谁反馈隐患问题,谁负责进行跟踪整改督查,谁负责签字确认,谁负责具体抓整改落实,确保将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责任明确到人头。

第四十条属于现场整改的问题,安全督查人员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现场进行督查验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四十一条属于限期整改的问题,安全督查中心必须书面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五明确”的原则(明确整改重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责令整改,并要求其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安全督查中心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停产,并书面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并要求其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针对已经明确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当安全督查中心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仍未整改完毕的现象,安全督查中心必须书面下发《整改催办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毕,书面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安全生产简报》中予以曝光。

第四十四条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奖惩管理办法》,安全督查中心将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督查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第四十五条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催办通知书》和《安全环保违规处罚通知单》,是一项十分严肃、严谨的督查任务,安全督查人员未经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无权擅自签发。

第四十六条《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整改催办通知书》签发之后,安全督查中心应列为复查计划,进行实时跟踪落实。

第四十七条《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整改催办通知书》的接收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督查问题的落实整改,并随时接受安全督查人员的过程督查。

第四十八条对拒接《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整改催办通知书》和接收后不认真整改落实的单位,安全督查中心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报请公司追究责任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九章考核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安全督查中心对各单位的安全督查情况将作为各单位安全环保考核依据。

第五十条安全督查中心对检查出问题进行违章曝光,并按照相关处罚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并粘贴至违章曝光台。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对内部自检自查违章问题进行内部曝光,将曝光内容及考核粘贴至违章曝光台。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违章曝光台也可粘贴外单位违章内容。

第五十三条安全督查中心对各单位曝光台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安全督查中心和安全督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督查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妨碍被督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

(四)包庇、纵容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违章的;

(五)违反规章制度,给安全督查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被督查单位及其员工拒不执行安全督查指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被督查单位负全责。

第五十五条被督查单位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安全督查指令的;

(二)无故拒绝或者阻挠安全督查人员工作,影响安全督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安全督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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