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总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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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行使被授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组织的范围
①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
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PS:
非政府组织
Ⅰ、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
如中国轻工总会,纺织总会;
电信公司;
石油天然气公司;
烟草公司等。
Ⅱ、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
如铁路局、邮电局等。
Ⅲ、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大专院校、县级以上的卫生防疫站、商品质量检验所等。
Ⅳ、社会团体
如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如居委会、村委会。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1、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2、行政利害关系人是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利害关系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区别
行政相对人:
(1)、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明显的利害关系。
行政利害关系人:
(1)、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三)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各有的主要权利
1、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权利:
申请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
2、复议申请人的主要权利:
申请权、举证权、请求行政赔偿权、委托代理权
3、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
起诉权、举证权、撤诉权、请求行政赔偿权、上诉权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成立要件、合法要件
1、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6)无偿性(7)服务性
2、成立要件:
(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3、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①是行政主体所为;
②在其权限范围内。
(2)行为内容合法
①有事实根据;
②有法律依据;
③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①法定形式;
②法定步骤;
③法定时限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重点思考题)
1、划分标准: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2、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立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为。
3、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
(1)对象不特定;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只能适用一次;
(4)不可诉。
具体行政行为:
(1)对象特定;
(2)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3)可反复适用;
(4)可诉。
(三)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效力
1、制定主体
(1)国务院部、委、总局、国家局
(2)省政府
(3)省会市政府
(4)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
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有18个: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5)经济特区市政府
2、效力
(1)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2)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依据
(3)行政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
行政法分则
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设定、种类和判断标准
Ⅰ、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第11条)
(2)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第14—17条)
(4)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第18—21条)
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仅限设定为期一年的行政许可)
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部门规章、省会城市政府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政府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Ⅱ、行政许可的种类:
第一类:
普通许可(第12条第1项)
1、普通许可的概念
对法律禁止的一般事务,依法定条件审批,称普通许可。
其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普通许可的特点
(1)许可事项属一般事务性质
(2)申请条件没有特殊限制
(3)办证适用普通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程序
3、普通许可的种类
(1)治安许可
①治安管理许可
A、枪支管理方面:
持枪证;
枪支购买证;
枪支、弹药运输证;
枪支、弹药携运证;
持枪通行证等。
B、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
C、特种行业管理方面:
刻字业经营许可证;
旅馆业经营许可证;
收购废旧金属业经营许可证;
网吧营业许可证等。
D、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管理方面: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
警用电击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E、化学及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方面: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
②交通管理许可
③集会游行示威管理许可
④出入境、边防和外事管理许可
A、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方面——护照;
旅行证;
出入境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
港澳同胞回乡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B、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方面——签证;
外国人居留证;
外国人履行证等。
C、边防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
①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营业执照)
②进出口许可
③固定资产投资许可
④烟草专卖许可
⑤水陆交通运输许可
(3)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许可
①土地使用许可
②森林采伐许可
③采矿许可
④捕捞许可
⑤石油、天然气开发许可
⑥排污许可
(4)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
①食品卫生许可
②核设施安全许可
③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④麻醉品生产使用供应许可
⑤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
⑥个体开业行医许可
第二类:
特许(第12条第2项)
1、特许的概念
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特定公共利益行业的市场准入的事项,实行特别批准,称特许。
其目的是合理分配有限资源。
2、特许的特点
(1)许可事项属特别事务,有数量限制
(2)申请需特殊条件
(3)取得特许应当支付一定费用
(4)办证适用特殊程序,即招标、拍卖程序
3、特许的种类
(1)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如土地、海域开发使用许可;
特定矿产资源开发许可。
(2)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许可——如无线电频率许可,公共交通、出租车经营许可。
(3)特定公共利益行业的市场准入许可——如电力、铁路、民航、通信、金融、证券、保险等垄断行业经营许可。
4、划分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基本标准
(1)是普通的事,还是特别的事。
(2)许可申请需要一般条件,还是特殊条件。
(3)办证依一般程序,还是招标、拍卖程序。
第三类:
认可(第12条第3项)
1、认可的概念
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由政府确定其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称认可。
其目的是提高从业者的水平。
2、认可的特点
(1)办理认可需通过考试或考评程序决定;
(2)取得认可即获得政府授予的某种资格、资质
(3)认可与申请人身份相联系,不能转让、继承
3、认可的种类
(1)职业资格的认可——律师资格;
注册会计师资格;
医师执照;
教师资格;
导游资格;
引航员资格。
(2)职业技能的认可——讲师、教授、工程师职称
(3)特殊信誉、条件的认可——免检证、资质证、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类:
核准(第12条第4项)
1、核准的概念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的方式审定,称核准。
其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核准的特点
(1)许可的依据是技术性、专业性标准
(2)依据实地验收、检测、检疫的结果决定
(3)质量合格证、安全合格证与申请事项相联系,不能转让
3、核准的种类
(1)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
(2)防火安全建筑设计合格证
(3)油库、燃料库防火安全合格证
(4)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证
(5)电梯安装合格证
(6)生猪屠宰检疫合格证
(7)动植物进出口检疫合格证
第五类:
登记(第12条第5项)
1、登记的概念
对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确定其主体资格,称登记。
其目的是提供证明、信誉、信息。
2、登记的特点
(1)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情况,确定其主体资格
(2)登记适用形式审查程序
(3)登记许可不能转让
3、法律规定登记的种类
(1)组织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登记
(2)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房产登记
(3)公民身份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户籍登记、身份证、暂住证等
行政许可登记仅限于组织登记
4、行政许可登记的种类
(1)公司登记
(2)商业银行登记
(3)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4)社团登记
(5)信托寄卖业(典当业)登记
(6)保安公司登记
(7)民事调查所(私家侦探所)登记
Ⅲ、行政许可的判断标准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对象要素——行政行为针对行政相对人
(4)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5)目的要素——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
(二)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区别
1、划分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基本标准
(三)行政许可办证程序、主要制度
Ⅰ、行政许可办证程序
㈠一般程序
对普通许可采取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程序。
㈡特别程序
1、特许——采用招标、拍卖程序
2、认可——采用考试或考评程序
3、核准——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
4、登记——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Ⅱ、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
1、公示制度
行政机关应将法定的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如果不依法公示的,除由上级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一次性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部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一次告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度
(1)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对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4、办证期限制度
办证期限指从受理申请至作出决定的期间
(1)一般期限:
20日。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
(2)报批审查期限:
(3)特殊期限:
45日。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日。
(适用统一办证、集中统一办证和联合办证三种办证方式)
(4)颁证期限——10日。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5)期限除外情况: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5、收费制度
(1)禁止收费:
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②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法定例外: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行政许可收费(包括如下内容),但应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①专为特别受益者而设立的收费——如动植物检疫费、产品安全检测费、职称评审费、港澳个人游通行证工本费。
②公共产品市场准入许可的收费——如出租车营运许可费、证券上市许可费等。
天然资源利用许可的收费——如土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使用费、工厂排污费。
(四)办证人员、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不作为——行政处分(第72条)
(2)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第73条)
(3)违法许可——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第74条)
(4)乱收费——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第75条)
(5)违法损害当事人权益——行政赔偿(第76条)
Ⅱ、监督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行为表现: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监督不力
2、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行政处分
(3)追究刑事责任
Ⅲ、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1、表现:
(1)隐瞒申请
(2)虚假申请
2、法律后果:
(1)不予受理
(2)不予许可
(3)警告
(4)剥夺同等申请资格一年
Ⅳ、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1、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许可(79条)
法律后果:
(1)撤销许可
(2)行政处罚
(3)剥夺同等申请资格三年
(4)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80条)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1)行政处罚
(2)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管辖
1、设定:
(1)法律可设定各类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4)规章可就法规关于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
无规定的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罚款的限额)
2、管辖:
(1)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条件(重点思考题)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30条)
2、事先告知当事人(第31条)
(1)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第32条)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Ⅰ、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2、内容:
(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听取申辩
(4)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
(5)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权利
(6)备案
Ⅱ、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的内容:
①立案
A、立案的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2.应受行政处罚
3.符合法定时效范围4.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5.属本行政主体管辖
B、立案步骤:
1.审查立案材料2.填写《立案报告表》3.确定案件承办人
②调查取证
A、必须遵守“先取证,后处罚”的基本程序规则
B、调查取证中应遵守的规定:
1.必须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执法人员应采取法定的执法手段,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③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法定权利
A、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B、告知当事人享有法定权利:
1.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2.如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性质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④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
A、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B、在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法、无偿举行听证会
⑤审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书
A、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
1.案件主办人提出处罚意见
2.部门主管签署同意意见
3.法制部门审查后签署同意意见
4.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重大案件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盒注明日期
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A、当事人在场的,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
B、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C、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行政诉讼起诉权及法定期限
⑦备案
Ⅲ、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各单行条例规定
2、步骤:
(1)申请(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
(2)听证(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听证时间、地点)
(3)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非本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可申辩、质证,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4)制作听证笔录
(四)当场收取罚款的情形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罚款50元以下)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对没有固定居所的异地人员的处罚(租房合同有三个月以上的视为有固定居所的异地人员)
(2)对当场无法证明身份的人的处罚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五)行政处罚执行的例外
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处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处罚可能有误
(2)可暂缓执行
2、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停止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
1、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设定:
限制人身自由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
强制执行
法律
可设定
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
规章
(二)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重点思考题)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义务,一旦相对人履行了义务或放弃、停止危害社会秩序,就可以解除强制。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相对人科以新的义务,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是迫使相对人履行原定义务,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或者紧急状态的发生,重点是保证没有履行的“义务内容”,在未来能够实现。
行政处罚是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重点是惩罚违法,教育相对人守法。
3、罚则不同
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也可对同一相对人持续适用,直至履行义务或放弃对社会的危害为止。
行政处罚实行一事一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适用一次。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
(1)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④通知当事人到场
⑤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⑦制作现场笔录
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具体程序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
①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2)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
①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③不得重复查封
(3)冻结的特别要求
①仅限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
②不得重复冻结
③冻结的期限一般限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延长不得超过30日)应作出解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