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与有关复习题.docx
《13《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与有关复习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3《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与有关复习题.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3《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与有关复习题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等机构,包括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对本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民政、工商、财政、物价、编制、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本区域内居住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统筹制订本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点布局规划。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住宅建设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住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
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区,在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时在地块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文件中,明确在出让土地价格测算中扣减学前教育用地的土地价格。
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并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选址、建设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建成后应当将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直接登记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名下。
第九条 各街道、乡镇应当至少建设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设置学前教育机构。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整合存量教育资源,充分利用闲置的中小学校校舍,将其改建成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育与教育人员。
第十一条 设立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事业单位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到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保育与教育
第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为其申请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接受保育和教育。
学龄前儿童进入学前教育机构遵循“区级统筹、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等。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遵循保育与教育并重原则,科学制订保教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学龄前儿童生活。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虐待、歧视、侮辱、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开展保育和教育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超额编班,不得进行小学教育内容学习,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学龄前儿童定期安排健康体检并建立学龄前儿童健康档案。
学龄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其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等情况的,应当如实告知学前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其给予关注和照顾,在保育和教育中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其隐私。
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龄前儿童,配备适合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龄前儿童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龄前儿童的保育、教育和康复提供帮助。
鼓励社会各类康复机构、福利机构为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龄前儿童提供康复教育。
第四章保育和教育人员
第十九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教职员工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员工,财政部门应当给予经费保障。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标准自主聘足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
保育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专业培训,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教职员工进行1次身体健康检查。
在岗教职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凭医疗机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工作。
受过刑事处罚、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受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具有同等权利。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待遇,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关心教职员工身心健康。
第五章保障扶持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提高学前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逐步建立以成本分析为基础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学龄前孤儿和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多种形式资助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学龄前孤儿和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招收社会生源的大专院校、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减免租金、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合理用地、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公益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缴纳水、电、气、煤等公用事业费用,参照中小学校缴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市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经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办园成本自主确定,报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在规定项目外自立项目收费。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对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相应等级。
对不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降低等级或者取消办园等级的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物价、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前教育机构加强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巡查巡防,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秩序,依法保障学龄前儿童和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国土规划部门对不按照规划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龄前儿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虐待、歧视、侮辱、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做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审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和未经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取缔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学龄前儿童转移安置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设立条件、保育和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参照《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
A、行政管理B、监督管理C、直接管理D、财政管理
答案:
B
2、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
A、评为先进B、加一级工资C、给予奖励D、提前晋级
答案:
C
3、新建住宅区住宅建设面积达到()万平方米或者住宅户数达到()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
A、10、1000B、15、1500
C、20、2000D、25、2500
答案:
B
4、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A、民办非企业单位B、民办企业单位
C、事业单位D、企业单位
答案:
A
5、未经审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的罚款。
A、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答案:
D
6、国土规划部门对不按照规划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法()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A、缓期办理B、责令改正后办理
C、不予办理D、停止办理
答案:
C
7、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教职员工进行()次身体健康检查。
A、1B、2C、3D、4
答案:
A
8、学前教育的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
保育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专业培训,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A、学位证书B、职业资格C、本科学历D、研究生学历
答案:
B
9、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整合存量教育资源,充分利用闲置的(),将其改建成学前教育设施。
A、办公楼B、青少年宫C、临时建筑D、中小学校校舍
答案:
D
10、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办理变更手续。
A、区教育行政部门B、市教育行政部门
C、原审批、登记机关D、省教育行政部门
答案:
C
11、各街道、乡镇应当至少建设()所独立建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A、1B、2C、3D、4
答案:
A
12、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遵循()原则,科学制订保教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学龄前儿童生活。
A、教育为主B、保育为主
C、健康成长D、保育与教育并重
答案:
D
13、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等情况的儿童给予关注和照顾,在保育和教育中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其()。
A、身体健康B、生活方便C、受教育D、隐私
答案:
D
14、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超额编班,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
A、口头家庭作业B、书面家庭作业
C、手工家庭作业D、美术家庭作业
答案:
B
15、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参照()的相关规定执行。
A、《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B、《校园安全制度》
C、《学校安全管理制度》D、《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答案:
D
二、多项选择测试题
1、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C、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D、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育与教育人员
答案:
ABCD
2、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学龄前儿童。
A、虐待、歧视B、侮辱、恐吓C、体罚D、变相体罚
答案:
ABCD
3、学龄前儿童进入学前教育机构遵循()的原则,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A、考核入园B、区级统筹C、相对就近D、免试入园
答案:
BCD
4、学前教育机构开展保育和教育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
A、生活性B、趣味性C、多样性D、科学性
答案:
ABC
5、违反《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做教具、玩具的
B、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
C、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
D、其他违法行为的
答案:
ABCD
6、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学龄前儿童。
A、视力残疾B、听力残疾C、患有传染病D、智力残疾
答案:
ABD
7、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的办学体制。
A、政府包办B、政府主导C、社会参与D、公办民办并举
答案:
BCD
8、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A、体B、智C、德D、美
答案:
ABCD
9、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
A、国民经济规划B、目标管理计划
C、社会发展规划D、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答案:
ACD
10、学前教育机构缴纳( )等公用事业费用,参照中小学校缴纳标准执行。
A、水 B、电 C、气 D、煤
答案:
ABCD
11、学龄前儿童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儿童()等。
A、出生医学证明B、有效预防接种证明
C、体检健康证明D、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
答案:
ABCD
1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在()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具有同等权利。
A、业务培训B、职称评定C、受表彰奖励D、工资奖金
答案:
ABC
13、下列人员( ),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A、在教学中受过批评的 B、受过刑事处罚
C、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D、或者慢性传染病患者
答案:
BCD
14、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A、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B、保障学龄前儿童受教育
C、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
D、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答案:
ABCD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采取( )等方式,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员工,财政部门应当给予经费保障。
A、指定B、委派C、公开招聘D、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答案:
CD
三、判断测试题
1、学前教育机构可以适当进行小学教育内容学习。
答案:
错
改正: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进行小学教育内容学习。
2、禁止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答案:
对
3、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申请在规定项目外自立项目收费。
答案:
错
改正: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在规定项目外自立项目收费。
4、学龄前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为其申请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接受保育和教育。
答案:
错
改正:
学龄前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为其申请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接受保育和教育。
5、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学龄前儿童定期安排健康体检并建立学龄前儿童健康档案。
答案: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