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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整理的一些笔试材料5

书记员技能考试题 

一、判断正误题(在括号内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  √ )

2、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不受法官指导。

( ×  ) 

3、书记员属于杂工,在法官领导下工作。

(  × ) 

4、书记员虽然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但可以领导法官。

(  × )

5、书记员是具有审判职称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 ×  ) 

6、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

(  √ ) 

7、书记员实行的是聘任制。

(   √)

8、书记员不实行聘任制。

(  × ) 

9、书记员实行的是录用制。

(  × ) 

10、书记员实行的是任命制。

(  × ) 

11、书记员实行的是合同管理。

(  √  ) 

12、书记员不实行合同管理。

( ×  ) 

13、人民法院与书记员要依照法律订立聘任合同。

( √   ) 

14、人民法院与书记员要依照法律订立雇用合同。

( ×  ) 

15、人民法院与书记员可以不订立聘任合同。

( ×  ) 

16、在聘任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书记员要履行合同规定。

(  √  ) 

17、在聘任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书记员可以不履行合同规定。

( ×  ) 

18、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规定。

( √   ) 

19、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  × ) 

20、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由双方约定。

( ×  ) 

21、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不纳入国家管理。

(  × ) 

22、国家不管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  × ) 

23、公告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 

24、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

( √   ) 

25、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可以超员。

(  × ) 

26、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由国家核定。

(  √ ) 

27、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定。

(  × ) 

28、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定。

(  ×  ) 

29、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定。

(  × ) 

30、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制由基层人民法院核定。

(  × ) 

31、人民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 √  ) 

32、人民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在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 ) 

33、书记员编制不是人民法院的专用编制。

( ×  )

34、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无权要求书记员回避。

( ×  ) 

35、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没有必要签订聘任合同。

( ×  ) 

36、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卷宗,在审理期间由承办人保管,经书记员同意,可以外借给他人( ×  ) 

37、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卷宗,在审理期间由承办人保管,经书记员同意,可以交给他人保管。

( ×  ) 

38、书记员对案件中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保管等,要有保密安全措施。

( √  ) 

39、查阅档案必须遵守查档的规定,并应对查阅的内容加以保密,不得任意泄露。

( √  ) 

40、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 ×  ) 

41、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  √ ) 

42、可以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  × ) 

43、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 √  ) 

44、因工作原因,可以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  ) 

45、不得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  √ ) 

46、不得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 √  ) 

47、不得在普通电话上讲审判秘密,特别是无线电话。

( √  ) 

48、不得用明码电报传递审判秘密。

( √  )

49、不得用明电传答复密电传或明密电传混用。

(  √ ) 

50、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的打印,不需要在有保密安全装置的计算机或打印机上进行。

(  × )

51、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的打印,要在有保密安全装置的计算机或打印机上进行。

( √  ) 

52、存有审判秘密的计算机软盘、磁带、计算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必须采取专人陪同,对计算机软件及硬盘部分不应予留存他人,必须存留者,一定要对计算机进行反复消磁处理。

(  √ ) 

53、涉及审判工作的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不得擅自复制。

( √  ) 

54、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密件、密品,一律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

(  √ ) 

55、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密件、密品,必须通过机要交换或机要通信来传递。

( √  ) 

56、密件、密品的保存要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 √  ) 

57、销毁密件要由专人负责,到指定的销毁地进行,待密件化为灰烬或纸浆后方可离去。

( √  ) 

58、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况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可以不保密。

( ×  ) 

59、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可以不保密。

( ×  ) 

60、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况可以不保密。

( ×  ) 

61、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情况可以不保密。

( ×  ) 

62、严禁外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评议案件的情况和每个人的发言内容,特别是对案件处理方面的分歧性意见,以及法院就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向党委或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和与其他政法部门交换意见等情况。

( √  ) 

63、绝密级诉讼材料因办案工作需要查阅,必须经过院领导批准,只准查阅有关部分。

( √  ) 

64、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案卷,应按《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在指定的场所阅看本案案卷。

(  √ ) 

65、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案卷,应按《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在指定的场所阅看其他案卷。

( ×  ) 

66、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原则上不借阅。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时,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  √ ) 

67、借卷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划杠、圈点、涂改和乱加批语;不得污损、转借、更不得丢失。

未征得同意,不得复印和拆开装订线取出任何材料。

(  √ ) 

68、借卷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划杠。

( √  ) 

69、借卷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圈点。

(  √ ) 

70、借卷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涂改。

(   √) 

71、借卷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乱加批语。

( √  ) 

72、借卷人不得污损档案材料。

( √  ) 

73、借卷人不得转借档案材料。

(  √ ) 

74、诉讼档案要根据刑事、民事、行政类别按年度、档号的顺序排列入柜。

(  √ ) 

75、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几个案卷的案号,应按照并卷原则,合并保管。

( √  ) 

76、发现破损、虫蛀、鼠咬、霉变或字迹模糊的,可以不采取修补、复制等补救措施。

(  × ) 

77、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承办书记员办理手续。

(  × ) 

78、不得私自拆阅已采取加封措施的材料。

(  √ ) 

79、摘抄人必须对所摘抄的材料负责。

摘抄材料前后语句要连贯,意思要完整,不得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并应自行核对清楚,签上摘抄人姓名,经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方能带走。

( √  ) 

80、书记员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机密。

( √  ) 

81、不准在公共场所、家属子女、亲朋好友面前谈论审判工作秘密。

( √  ) 

82、不准携带机密游览参观、探亲访友。

( √  ) 

83、不准在普通记录本上记录机密。

( √  ) 

84、不准在电话中传送机密。

(  √ ) 

85、书记员可以将机密文件、档案等材料带出单位。

(  × ) 

86、归档的各类档案必须做到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无重份文件。

( √ ) 

87、卷内材料应按有关规定系统整理、排列有序。

( √  ) 

88、案卷装订应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立卷人在备考表整理人处签字。

( √  ) 

89、案卷装订要求卷宗封面、目录、备考表填写齐全,字迹工整、清晰、规范。

(  √ ) 

90、归档卷宗一律应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随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立卷部门保存。

(  √ ) 

91、党委、人大以及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由二人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借阅正卷, 并在三月内归还。

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 √  ) 

92、外单位查阅档案,须持介绍信和工作证,方能查阅、摘抄、复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

( √  ) 

93、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

( √  ) 

94、律师持律师证(身份证)只能复制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的刑事案件结论性材料(判决、裁定)。

( √  ) 

95、书记员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 √  ) 

96、法律规定,书记员不受回避的限制。

(  × ) 

97、书记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应当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  √ ) 

98、书记员故意损毁证据材料,应当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 √  ) 

99、书记员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应当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  √ ) 

100、不得私自拆阅已采取加封措施的材料。

(  √ ) 

101、借阅的档案材料,只限借档者查阅。

( √  ) 

102、书记员篡改、伪造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应当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 √  ) 

103、书记员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应当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 √  ) 

104、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主要证据和重要情节,书记员可以不记录。

( ×  ) 

105、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书记员记录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 √  ) 

106、书记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 ) 

107、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  √ ) 

108、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 √  ) 

109、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 ) 

110、参加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 ) 

111、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 √  ) 

112、丢失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 ) 

113、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  ) 

114、胁迫、诱使当事人撤诉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  )

115、篡改、伪造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 √  ) 

116、故意损毁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  √ ) 

117、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逃避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  ) 

118、因过失导致诉讼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  ) 

119、丢失案卷或者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  ) 

120、书记员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 

121、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

( √  ) 

122、在案件办结以后,书记员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 √  ) 

123、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指示的除外)(  √ ) 

124、卷内诉讼文书材料,重份的一律剔除。

(  √ ) 

125、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  √ ) 

126、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  √ ) 

127、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

(  √ ) 

128、卷宗装订,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

(  √ ) 

129、卷宗装订,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

(√   ) 

130、卷宗装订,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 √  )

131、卷宗装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  √ ) 

132、卷宗装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

( √  ) 

133、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要与公安机关侦查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 √  ) 

134、归档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

(  √ ) 

135、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法官负责重新整理。

( ×  ) 

136、一律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

( √  ) 

137、下班前对案件材料要认真检查、清点,并妥善放置、收藏。

(  √ )

138、严禁携带案卷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与办案无关的场所。

(  √ ) 

139、非因办案需要,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案件材料。

( √  ) 

140、案件材料的归类、装订、立卷必须内外有别,按正、副立卷。

( √  ) 

141、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 √  )

142、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  ) 

143、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

( √  ) 

144、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  √ ) 

145、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  √ ) 

146、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 ) 

14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 ×  ) 

148、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刑事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 ) 

149、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不包括书记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50、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 ) 

151、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

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  ) 

15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  √ ) 

153、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不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 ) 

154、书记员被申请回避时,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仍然可以继续记录。

(  × ) 

155、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 ×  ) 

156、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  √ ) 

157、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  √ ) 

158、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  √ ) 

159、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  √ ) 

160、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  √ ) 

161、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  √ ) 

162、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  ) 

163、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 ) 

164、拘传、罚款、拘留不需要院长批准。

( ×  ) 

165、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  )

166、人民法院派员进行调查时,随行书记员不需要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  × ) 

167、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168、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 √  ) 

169、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 ) 

170、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  √ ) 

171、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 √  ) 

17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可以强行签字( ×  ) 

173、口头裁定要记入笔录。

(  √ ) 

174、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  ) 

17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民事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  √ ) 

176、原审人民法院收到民事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  ) 

17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   √) 

178、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 

179、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180、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181、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182、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

(  √ ) 

 

二、单项选择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将答案序号填写在括号内) 

1、书记员实行( A  )管理。

 

A.单独序列    B.法官序列   C.警察序列    D.执行员序列  

2、确有困难的地方,经(   C )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  B )和合同管理。

 

     A.任命制  B.聘任制   C.选举制  D.录用制 

4、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  B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A.仍然具有    B.不再具有  C. 应当保留   D.可以保留 

5、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  D  )规定。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   D )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A.省级和县级  B. 省级和市级   C.市级和县级  D.中央和省级 

7、书记员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至五年     D.九年 

8、书记员聘任合同期满( A  )。

 

A.可以续聘    B.不能续聘    C.转为庭长    D.转为法官 

9、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  B ),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10、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  A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1、书记员聘任合同文本,由( D  )制定。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12、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 B  )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A.劳动     B.人事      C.治安     D.纪检 

13、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A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A.三十日     B.四十日     C.五十日     D.六十日 

14、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 B  )职数中解决。

 A.领导职务    B.非领导职务    C.法官     D.法警 

15、各诉讼案卷、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记录,内部研究、掌握的审判方案、对策等,应当加以保密,( B  )泄露。

 

A.可以     B.不得任意    C.应当    D.不存在 

16、书记员在管理的各类诉讼案卷,未经同意,(  B )借给他人查看。

 A.可以     B.一律不准    C.应当    D.有选择的 

17、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其他政法部门因工作确需借阅诉讼案卷的,持单位的有关证明信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经领导批准,仅限借阅( A  )。

 

A.正卷   B.副卷  C.合议庭评议笔录  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18、查阅档案的介绍信只限(  A )有效。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19、档案销毁(  C )作废纸出卖或倒在垃圾桶。

 

A.可以     B.应当     C.不准     D.部分 

20、司法统计中的死刑等各种综合统计数字资料,未经主管领导同意,( C  )向他人提供或泄露。

 

A.可以     B.应当     C.不得    D.部分 

21、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编撰《审判志》等需要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数字时,( C  )公布死刑统计数字。

 

A.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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