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5188638 上传时间:2023-07-02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1.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银行分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某某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某某银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为银行授信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含或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含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为公司客户授信、个人客户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机构。

再担保机构,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分行营业部、分行授信业务经营机构、同城支行、县域支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等机构。

第五条除担保额度外,不对担保机构提供银行贷款等直接授信支持。

第六条对合作担保机构采取“严格准入、名单管理、动态监管、定期评审”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某某分行全辖合作担保机构的管理。

二级分行(含异地支行,下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合作担保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八条基本准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被授权法人主体资格,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二)营业执照有明确的担保业务范围。

(三)出资真实、到位,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其中,货币资金不低于实收资本的80%,并能提供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证明文件。

对于仅为个人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或为授信业务提供辅助担保的,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有自己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拥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五)原则上须有两年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恶意拒绝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等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比较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比较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七)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风险准备金”制度。

(八)已按照《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并依照《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含)。

担保机构没有外部评级的,由省级(含副省级)及其财政出资的,比照A级执行;由地市级财政出资的,比照BBB级执行;其他未评级的比照B级执行。

第九条优先选择由政府财政控股、担保业务主业突出、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

第十条严格限制具有下列特征或情形的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多元化经营、信息不透明、经营管理不规范、近两年经营业绩不佳的担保机构。

(二)资本金被股东变相抽回或被大量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外资金拆借的担保机构。

(三)不接受非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对中长期公司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

(四)原则上不接受担保机构为其关联方(企业或自然人)授信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我行仅接受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二条原则上应选择在省内注册的担保机构进行合作,限制接受省外异地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

第十三条对内部信用评级较低的担保机构,应在担保业务、担保额度方面加以严格限制,并加强日常监控。

第三章调查与报批

第十四条担保合作方案的调查与报批采取“谁发起谁调查”的原则,由发起行(部)(以下统称发起行)负责担保合作方案的调查和报批。

(一)主要为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均由发起行负责调查和报批。

(二)仅为个人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由分行或二级分行零售银行部或个人信贷中心协助发起行进行调查和报批。

(三)担保集团公司,一般由集团总部所在地的二级分行组织调查和报批。

如集团总部所在地无二级分行或无二级分行介入以及在某某市区的,可由发起行组织调查、报批。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应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成立批文、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二)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如有)身份证明文件,高层管理人员学历证书、从业证书及工作简历;业务门部负责人的简历与从业经历;

(四)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而定)的同意与我行合作的决议(授权文件);

(五)主要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外部信用评级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担保机构须提供此件);

(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协议,对外担保明细(债务人、所处行业、主要营业地、授信业务品种、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金额余额、反担保形式、债权人、保证金比例、是否逾期等);

(八)经审计的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担保机构,提供成立以来连续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九)担保机构、其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高层管理人员的人行征信查询记录;

(十)填写完整的《专业担保机构合作资格及担保额度申请书》(见附1)

(十一)银行基本账户和主要结算账户最近连续三期银行对账单等(如有需要,可要求提供);

(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资料收集后,调查人员按照我行授信有关规定对担保机构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调查人员应在核对原件的基础上,要求担保机构在复印件上盖章。

调查人员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双人签名。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对担保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分析、调查或核实:

(一)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的准入条件;

(二)外部经营环境,包括担保业务覆盖地区的经济总量、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经济增长速度、财政收支及平衡状况,政府扶持政策,金融业发达程度,金融资产质量(银行贷款不良率等),担保业同业合作与竞争情况等;

(三)股东结构及关联方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权分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风险偏好;

(四)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担保业务的内部流程,担保、反担保、代偿、追偿、风险准备金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五)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反担保措施、与债权人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同业的再担保合作、政府的风险补偿政策等情况;

(六)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和购置非自身经营所需固定资产(包括购置投资性房地产等)的明细情况,是否存在实收资本被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占用(抽逃)的情况;是否专注于主业,主业是否清晰;

(七)近三年及当期担保业务收入及占比、赔付支出等情况;当期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已签约担保业务合作机构及与其约定的担保额度;

(八)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

(九)逾期的被担保债务、正在处理中的代偿事项和追偿事项等有关情况,其他或有(争议)事项有关情况;

(十)近三年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情况(债务人、与担保机构的关系、债务敞口及占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反担保措施),近三年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担保的代偿情况

(十一)近三年发生的代偿事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敞口、向债权人的代偿金额或代偿进展情况、向债务人的追偿金额或追偿进展情况、(预计)净代偿损失等);

(十二)近三年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及余额(计提比例如有变动应调查原因);

(十三)近三年获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资助资金情况;

(十四)向我行和(或)其他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信用评级

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须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等级初步评定,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查报告内容一并上报。

如有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的评级报告,必须将评级报告作为调查报告内容的一部分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应编写《某某分行专业担保机构合作方案调查报告》(附2),并提出调查结论,即是否与该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及业务合作方案(包括合作地区、担保额度、担保授信品种、单笔最高担保金额、保证金比例、履行保证代偿责任期限、监管措施等)。

第十九条额度使用时调查

业务经办行使用担保额度时,可以只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总额、签约担保额度、代偿、追偿及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情况、财务状况、与他行合作情况等有变动的情况进行调查反映,可以不再对担保机构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分析。

业务经办行调查中发现,担保机构已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及时停止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并逐级上报至分行信贷管理部。

第二十条续合作报批

担保额度到期前一个月内,发起行或相关业务经办行认为拟继续与该担保机构进行合作的,发起行拟及时进行担保机构担保合作方案的调查和报批。

第四章合作方案审批

第二十一条同一担保机构在分行内只能申请一个担保额度,不得多头设定担保额度。

第二十二条担保集团内两个及两个以上机构为我行多家行(部)的客户提供担保,应设定统一担保额度。

第二十三条单户限额与担保倍数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项目或单户企业担保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与净资产两者中较小者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得超过15%;

(二)担保机构在所有金融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与净资产两者中较小者的10倍;

(三)在我行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与净资产两者中较小者的5倍。

但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为授信业务提供辅助担保的,可不超过实收资本与净资产两者中较小者的8倍;仅办理个人贷款阶段性或辅助保证的,可不超过实收资本与净资产两者中较小者的30倍。

第二十四条保证金集中存放

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原则上应在发起行一家集中存放;若确有必要,需要在发起行以外的行(部)存放保证金的,相关经办行(部)应提交具体操作方案报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批,方案批准后相关经办行(部)应商请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对相关法律文本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保证金存取方式

担保机构应在发起行开立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过渡账户)用于保证金资金的划转,同时应在发起行开立一个活期保证金账户(简称保证金专户);分别同时为公司授信业务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发起行分别开立我行范围内唯一的保证金专户;仅为公司授信业务和个人贷款业务中的一类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发起行开立我行范围内唯一的保证金专户;另外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发起行开立若干个定期保证金账户。

申请开立定期保证金账户时,担保机构应提交《开立保证金账户申请书》(附3-2)

第二十六保证金的约定

担保机构已向我行缴存的保证金视为特定化并移交我行占有,作为其为债务人所欠我行债务的担保,担保额度项下我行任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债务未获清偿或代偿时,我行有权以所有已向其收取的保证金资金优先受偿。

担保机构向我行缴存的保证金金额与担保额度项下的授信业务金额的比例(简称实存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经批准的约定保证金比例;实存保证金比例高于约定保证金比例的,担保机构可以申请从保证金专户向保证金过渡账户划转资金。

第二十七条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一般应不低于担保机构担保的我行授信余额的10%。

对合作时间3年以上、实收资本与净资产两者中较小者1亿元以上且资信较好的,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低于5%。

对于仅为个人贷款提供阶段性或辅助性保证,或由省级财政控股的担保机构,保证金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5%。

总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具体以审批意见为准。

第二十八条担保额度期限

(一)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二)担保额度项下具体授信业务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阶段性或辅助担保除外。

(三)财政控股的担保机构,其担保额度期限和所担保授信业务的期限可以放宽到三年。

(四)对个别仅为零售业务担保的担保机构,其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可以放宽至与授信业务期限一致。

第二十九条担保额度续期

(一)担保额度到期后,不得继续发放项下业务。

(二)担保额度到期后,相关行(部)认为拟继续与该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应及时组织担保合作方案的调查、报批。

第三十条合作方案审批

担保合作方案由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超过分行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审批意见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经办行应在审批意见有效期内与专业担保机构签订《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合作协议》(附3-1,以下简称《担保合作协议》)。

超过审批意见有效期后拟与担保机构订立《担保合作协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报批。

担保合作方案审批通过后,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及时将合作担保机构名单向全辖通报并报备总行信贷管理部。

发起行为二级分行辖属行(部)的,应逐级报批。

第三十一条重点审查内容

分行信贷管理部应重点对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及履约风险进行分析、审查。

第三十二条经营风险分析

(一)经营环境分析

1.业务覆盖地区总体经济状况,包括经济总量、经济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经济增长速度;财政收支及平衡状况;

2.主要业务地的当地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情况,如对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等;

3.主要业务地的金融资产质量状况,包括当地银行的同业竞争状况及贷款不良率水平等;

4、同业合作与竞争状况。

(二)经营实力分析

1.经营历史,是否专注主业;

2.股东背景及支持状况;

3.市场份额,包括合作金融机构(银行)的数量、签约担保额度及占比等;

4.资产(实收资本)与收入规模,包括近三年业务收入结构,近三年担保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规模及增长状况;

(三)风险管理能力分析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理念及风险偏好;

2.高层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负责人从业经历、管理能力,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3.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

(1)业务政策与原则,包括选择客户、被担保授信业务品种、行业、业务地域等的基本原则,单一行业、客户最高担保额控制制度;

(2)基本业务制度,包括代偿、追偿、风险准备金等制度

4.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反担保措施、与合作银行的担保责任分配机制、与同业的再担保合作

(四)业务风险状况分析

1.在保逾期债务和预计代偿、追偿及损失情况;

2.处理中的代偿、追偿及预计损失情况;

3.被担保人(即债务人)的债务金额结构、被担保业务品种结构、行业结构、地域结构(债务人之间相互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合并成一家计算);

第三十三条财务风险分析

(一)财务结构。

主要分析指标包括:

经调整的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表外负债)/(资产总额+表外负债)×100%

现金类资产比重=(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资产总额×100%

(二)担保资金来源。

对担保资金的各项具体来源、稳定性、增长性进行具体的分析和预测。

担保资金来源=资本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

(三)营运能力。

主要分析指标:

担保债务逾期率=在保债务逾期额/在保债务总额×100%

担保代偿率=累计(或当年)代偿支出/累计(或当年)已解除担保额×100%

追偿率(代偿回收率)=累计(当年)追偿收入/累计(或当年)代偿支出×100%

担保追偿周期=当年代偿担保平均余额/当年追偿收入×360

担保损失率=当年担保损失额/当年担保代偿额×100%

(四)代偿能力。

分析净资产担保倍数和准备率指标:

净资产担保倍数(放大倍数)=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

准备率=准备金/担保责任余额×100%

(五)盈利能力。

主要的盈利性指标有:

平均担保收入率=担保收入/全部收入总额×100%

管理费用比率=管理费用/担保业务收入×100%

累计担保赔付率=累计已经确认的赔付损失/累计担保业务收入×100%。

权益利润率(ROE)=净利润/平均权益总额×100%

(六)资本补充。

了解担保机构是否具有自身的积累;考察是否有增资扩股的计划,包括政府资本补充等;考察担保机构与银行是否具有备用信贷协议等。

第三十四条履约信用分析

1.履行代偿责任的意愿、期限、效率;

2.银行与同业的评价。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协议签订

审批同意后,发起行应在审批意见有效期内,根据审批意见的有关要求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作协议》。

涉及核保的,按《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授信业务集中核保实施细则》等制度执行。

若需对《担保合作协议》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须先事报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审定。

第三十六条额度建立

《担保合作协议》签订后,发起行应及时将担保机构的客户基础资料、调查报告、审批意见、《担保合作协议》、《他项额度建立/取消申请书》(见附4)等送分行放款中心(以下无特别说明的,含各放款分中心,简称放款中心)审核。

审核通过后,放款中心向发起行开具《放款通知书》,并在业务系统(包括信贷系统等)中建立担保额度。

用于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阶段性担保的担保额度,由分行或二级分行的零售银行部或个人信贷中心(以下简称零售银行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资料保管

担保机构客户基础资料、调查报告、审批意见、《担保合作协议》、《他项额度建立/取消申请书》等资料由放款中心按信贷二级档案保管;用于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其上述资料由零售银行部负责保管。

第三十八条额度共享

原则上,担保额度由担保机构所在地市的分行或二级分行的同城支行、县域支行及内部授信经营机构共享。

主要由省级财政出资设立或控股的担保机构,其担保额度可以由分行辖属所有经营机构共享。

第三十九条额度关联

担保额度项下发放具体授信业务时,须将该具体授信业务与担保额度进行关联,由业务系统自动同时扣减授信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和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度。

第四十条信息发布

担保额度在业务系统中建立后,按担保额度共享范围,分别由分行信贷管理部或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公布合作担保机构的有关信息(包括担保机构名称、担保额度、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保证金账户账号、保证金比例、担保机构联系人、发起行联系人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额度使用

(一)担保额度和放大倍数的查询

授信申请人申请担保额度项下的提款时,客户经理应在提款申请报批前,联系发起行担保机构管户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管户客户经理)或指发起行指定的其他人员(简称其他指定人同),向其了解担保额度使用情况,以确认该担保机构尚有足够的可用额度,再向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该担保机构在所有金融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简称担保责任总额),以确认包括本次拟担保金额在内的担保责任总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与净资产两者中较小者的10倍。

提款申请批准后,客户经理应联系担保机构按约定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

(二)保证金收取

授信业务经办行客户经理(简称业务客户经理)联系管户客户经理(含其他指定人员),向其提交《担保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发放申请书》(附5-1)(允许通过传真方式)。

管户客户经理(含其他指定人员)收到申请后,应查询《某某分行担保机构担保额度与保证金台账》(见附6-1至附6-4,以下简称《担保额度与保证金台账》),以确认保证金余额情况。

保证金余额不足的,应先补缴保证金再向会计部门查询保证金余额情况。

管户客户经理填写《保证金收取通知书》(附5-2,一式两联),经部(室)经理和信用风险分管行长签批并加盖公章后,去其所在行的营业部(或会计部,以下简称会计部门)办理收取保证金的手续;保证金收妥后,会计部门应将一联经签章的《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回执》与《保证金收取通知书》一起反馈给管户客户经理。

补足保证金后,管户客户经理持《保证金余额查询函》(一式两联,附5-3)向会计部门查询保证金余额情况;查询后,会计部门应将一联经签章的《保证金余额查询函回执》反馈给管户客户经理。

保证金余额充足的,管户客户经理直接向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余额查询手续。

管户客户经理(含其他指定人员)根据《担保额度和保证金台账》、《保证金余额查询函回执》及业务系统中担保额度的查询结果,为业务客户经理办理出具《保证金收妥确认书》(附5-4)手续。

手续办妥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将《保证金收妥确认书》与作为附件的《保证金余额查询函回执》一并交给业务客户经理或送至就近的放款中心,自已则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备查。

就近的放款中心签收后,在原件上加盖放款中心公章后将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传送至或者将原件传真至审查担保额度项下授信业务的放款中心,再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原件以EMS或挂号信寄送;以邮件传送的,应通过我行内部邮箱发送和接收;以传真传送的,发送传真的放款中心人员应在原件上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和传真发送日期。

放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放款审查人员未收到《保证金收妥确认书》及附件的原件的,应联系业务客户经理核实有关情况。

因扣划保证金代偿所担保债务等原因导致实存保证金比例低于约定保证金比例而需要收取保证金的,按本细则第四十八条办理。

(三)额度关联

办理担保额度项下的授信业务,在信贷系统等业务系统中进行业务额度“初登”时,业务客户经理应将授信业务额度与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度进行关联。

(四)对收妥保证金、额度关联和放大倍数的确认

在进行放款审核时,放款审核人员应查验《保证金收妥确认书》以确认约定比例的保证金已经收妥;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放款交易通知”前,放款审核人员应确认客户经理已将业务额度与担保额度进行关联。

(五)资料保管

《保证金收妥确认书》(含作为附件《保证金余额查询函回执》)应作为二级档案保管。

第四十二条保证金释放

实存保证金比例高于约定保证金比例时,担保机构可以申请将高出部分资金从保证金账户释放至保证金过渡账户。

申请释放保证金时,担保机构应填写《保证金释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附5-6),管户客户经理向会计部门查询保证金余额后,根据《担保额度和保证金台账》、《保证金余额查询函回执》及保证金比例要求,在《保证金释放申请、审批表》上签具意见,经部(室)经理和信用风险分管行长签批同意后,再填写《保证金释放通知书》(一式两联,附5-7),经信用风险分管行长签批并加盖公章送其所在行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释放手续。

保证金放释后,会计部门应将一联经签章的《保证金释放通知书回执》与《保证金释放通知书》一起反馈给管户客户经理。

《保证金释放申请、审批书》、《保证金账户余额查询函回执》作为三级档案保管。

因担保机构承担代偿责任需要释放保证金的,按本细则第四十七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额度和保证金台账登记

发起行与业务经办行应指定专人(原则上为管户客户经理或信贷综合员)对担保额度与保证金进行管理。

《担保额度与保证金台账》是进行担保额度与保证金管理的基础工具,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进行登记。

每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发起行管户客户经理应与担保机构有关人员逐笔核对担保额度项下的授信业务和担保保证金,并在核对记录上签字;核对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同时向分行和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发送《担保额度与保证金台账》。

授信业务清偿或代偿的当日(最迟次日),业务客户经理以《授信业务已清偿(代偿)通知书》(附5-5)将授信业务的清偿信息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告知管户客户经理,管户管户经理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日及时登记《担保额度与保证金账台》。

业务客户经理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及时提供授信业务相关信息的,管户客户经理可以拒绝该业务客户经理使用担保额度。

第四十四条额度取消

额度到期不再合作的,或因担保机构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等原因提前终止合作的,发起行应在担保额度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或在作出终止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决定的当日(最迟在次日),向放款中心或零售银行部提交《他项额度建立/取消申请书》,由其取消该担保机构在业务系统中的担保额度。

第六章保证责任履行管理

第四十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