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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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docx

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在我校试行。

一、总贝y

第一条聘请外国专家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

加强我校

英语学科的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生英语口语交际能力;为我校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聘请外国专家的基本原则是:

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三条外籍教师在任何时间不得向学生宣传反党、反社会

主义言论及宣传宗教信仰等。

二、教学管理

第四条我校及时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目标、教学计划和英语教学中的问题。

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外国专家应按照我校教学计划以及学生情况进行教学,并制定相对灵活的教学计划。

具体教材的选用由英语科组外国专家协商确定。

第六条我校指定专人负责外国专家日常工作,所有英语教师都是其助手,英语教师要经常随堂听课,向外国专家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并注意收集和积累外国专家的讲课资料。

第七条根据我校实际,我校确定外国专家每周授课时数为

15—20学时,外国专家同时承担对我校英语教师的辅导工作,以及一些我校安排的临时的、相关的英语教学任务。

第八条允许外国专家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

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

第九条外国专家任教期间,学校会经常安排英语教师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国专家的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

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学校向外国专家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

料、工具书和教具。

第^一条外国专家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

内容的业务学习和专题讨论等活动。

英语科组应经常与外国专家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

第十三条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

一般可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决,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

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外国专家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三、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沧州一中国际部具体负责,学校教务处予以协助;教学管理由沧州一中教学处负责,学校国际部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外国专家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并须征得校长的同鼠夕卜国专家因事因病暂时离校,还须得到校长的同意。

夕卜国专家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学校应给予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

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外国专家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学校及英语组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严禁外国专家私自在外打工、兼职。

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

导小组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工资待遇依学历、职称、经历和学科性质而定,并享受旅游补贴、一般医疗费用、住房和水电等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外国专家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外国专家聘

用合同》上所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支出由学校承担。

四、生活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国专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文化习俗、生活习惯及宗教信仰。

不得做出有损于中国人民感情的事。

第二十二条外国专家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来访人员需住宿的应登记入住涉外宾馆。

私自留宿他人的,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外事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履行会客登记制度,经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接见有预约或受到邀请的人员。

有事外出必须在晚上十点钟前返校,十点钟后,未经分管校长同意,不准私自与任何来访的人员接触。

第二十四条不许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吸烟、吐痰;不准穿背

心、拖鞋进入课堂。

严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之外与异性学生接触O

第二十五条严守校规校纪。

外国专家应和我校教职工一样,

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有事须先通过联系教师向分管校长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爱护电脑、自行车等生活用品及有关设施,损坏或遗失的要赔偿。

第二十七条到职后,我校有国际部职员演示如何使用生活设施,外国专家应认真学习并掌握;在联系教师的带领下,到附近的银行开设账户,熟悉邮局、超市、影院、车站等场所。

第二十八条与中方教师、学生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如遇具体问题,应通过联系教师向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反映,妥善解决。

第二十九条外国专家每日工作量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5天。

第三十条每套外国专家宿舍内配备必需生活用品,双方届时交接清点:

电视机

(1),电话

(1),电热水器

(1),厨房设备

(1),饮水机

(1),餐具

(1),单人床

(1),床上用品

(1),床头柜

(1),写字台

(1),椅子

(2),衣柜

(1),台灯

(1),淋浴

设备

(1),洗衣机

(1),空调

(1)

第三十一条外国专家可在校内免费就诊,如须到校外就诊,应由学校外教专职管理人员陪同,医疗费可由其本人结清或先由学校垫付,由本人偿还。

医疗保险和意外个人财产保险,均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享受中国的正常节假日。

圣诞节期间,放假4天。

校方组织1—2次市内及周边地区旅游,费用由校方负担。

由外国专家自行安排的游览活动,一切费用由其本人自理,同时必须及时告知分管校长其旅游地名及行车路线。

第三十三条校方在假期结束一个月前通知外国专家,以利于他们进行安排;外国专家离校前要求他们留下有关教学资料

第三十四条校方协助外国专家办理居住证(有效期限截至学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协助预定其离校车(船、机)票。

第三十五条外国专家离校后,其与校方的聘用关系同时解除,学校不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报告沧州市公安局,外专局外教离职信息。

五、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外国专家在到达我校十二小时内,须到沧州市外事部门及公安部门审核并办理外事人员暂住证。

第三十七条学校指派管理人员、助教帮助外国专家尽快熟悉工作和生活环境,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讲解必要的安全常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外国专家必须在学校提供的公寓内居住,房内不能单独辅导异性学生。

第三十九条外国专家外出时本人要锁好房门、关闭窗户,不关闭门窗出现不安全事件由外国专家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提供给外国专家在公寓内使用的各种家用电器,使用前须由学校指派管理人员、助教讲解示范,确保使用安全。

如在使用过程操作不当致使设施损坏,由外国专家自行出

资维修,出现人身损害校方不承担过错。

第四十一条外国专家不能私自在公寓内拉线接电、使用大

功率用电器;发现设施设备有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派专

人检查维修,及时解决,确保水、电、暖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安排外国专家参加社交或者社会公益活

动,须由专人陪同。

第四十三条外国专家在校外的安全应由本人承担责任O

第四十四条外国专家参与聘请合同以外的活动,须经学校

同意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五条该制度未尽事宜由国际部作出解释和安排。

六、外国专家相关证件的管理

这些证件主要包括聘用合同、护照签证、健康证明、居住

证、专家证等。

第四十六条经过试用期考察后,学校应与外国专家正式签

订有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标准合同及学校与外国专家商定的

附加合同。

第四十七条外国专家来校后,若没有携带有效的健康证明,

办理健

就应该在一个月内去学校所在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体检,康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专家身份证件和办理在华居留手续的必备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需要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在外国专家来华后凭其所在的业务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函、外国文教专家凭聘用合同,持外国专家职业签证或签证复印件和外国专家本人照片到所在地省级外专局办理外国《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的一次签发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外国专家须在聘期每满一年时,到相应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延长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外国专家证》自行失效,外国专家在华期间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时,须向发证机关交回原证,并到新聘用所在地区发证机关申办新的《外国专家证》

第四十九条持职业签证的外国专家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学校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时需凭护照及职业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证》、卫生部制定的《外国人健康检查记录》、聘请单位公函、相片2张(小2寸),填写《外国人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当外国专家离开学校服务地,需在外临时住宿的,应按照规定,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七、特殊情况处理

第五十一条若外国专家没有通过学校的评价,如不能胜任工作,妨碍了教学的开展,不服从学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道德败坏违反了法律,学校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解聘外国专家,并立即通知本地政府外事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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