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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学管理与工作

3.1专家任教期间,外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英语系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

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向其及时介绍本校情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

3.2专家的讲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定期检查教学效果,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2小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

3.3专家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英语系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

英语系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

欢迎专家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的向专家做出解释。

3.4为便于专家更好的进行教学工作,英语系应为专家配备两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做助手,他们既是专家教学工作的合作者,又是专家与学校、系之间的联系人。

3.5学校应向专家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专家主动向我赠送教学使用的图书、资料等,学校可以接受,并酌情回赠礼品。

3.6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资鼓励。

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促其改进。

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出不改者,应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3.7鼓励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吸收专家参加教学或学术讨论会。

3.8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但教学中一般的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介绍有关知识,不应视为宣传宗教。

3.9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

一般可正面阐明,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

专家不能自行决定在教学活动中让学生填写任何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应经学校批准。

如果专家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应予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生活管理

4.1外国专家的生活管理,由外事处负责,英语系具体实施。

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安排。

4.2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专家签订的合同,认真做好各项生活接待的物质准备工作,专家到任后及时办好住房、膳食、交通、医疗等手续,使其生活尽快安定下来,在安排专家生活的同时,应主动将学校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实事求是的向专家介绍。

4.3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专家的生活特点。

专家住所、食堂、教学、娱乐等活动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为专家服务的各方面人员要衣冠整洁。

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专家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

聘期半年以下,原则上不给休假。

4.4外国专家住在本单位宿舍或专家楼的,允许专家与本单位教职员工相互拜访,但不能干扰专家的工作和休息。

彼此不得留宿,特别需要的,应报外事处和保卫处同意。

4.5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以及参观、郊游等。

4.6对专家的家属,应及时安排妥当。

配偶能工作的,尽量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发给报酬,由聘请单位批准,报省外办备案,带有子女的,还应帮助解决好子女就近入托、上学等问题。

5安全保卫

5.1外国专家的安全工作由学院外事办公室总负责,后勤处等部门协助共同负责。

5.2外国专家到任后,外事办公室应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市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5.3外国专家到任后,外事办工作人员应向外国专家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院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以及专家用车安全规定等,并将学院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国专家,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外国专家提供帮助。

5.4外国专家宿舍的安全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5.5外国专家住宿的公寓楼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

对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护照、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要求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

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外国专家房间,更不得留宿。

对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

5.6入住外国专家必须遵守专家宿舍楼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件。

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

不得留宿外人。

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外事办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

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外事办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及时与国际交流处联系,并有两名以上学院职工结伴而行。

5.7对外国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

5.8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外国专家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5.9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10对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外事办,再由外事办报告执行院长,并通知后勤保卫处协调解决。

6.应急预案

6.1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学校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主要包括:

6.1.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

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6.1.2医疗卫生事件:

指在学校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6.1.3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6.1.4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发生个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仍按涉外事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报协调小组备案。

6.2工作原则

6.2.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学校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6.2.2属地管理原则,即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6.2.3逐级报告原则,即用人单位(我校)、三河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省辖市或业务厅局外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省人事厅三个层次逐级报告;

6.2.4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即由三河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与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卫生等部门及我校的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处理。

6.3组织管理

6.3.1成立学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由学校外事处牵头,成立我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协调小组成员由学校院长室、外事处、外语系、保卫处、教务处、人事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组成。

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在院长室下设外事处,人员由外事处、外语系、保卫处、教务处、人事处、后勤等相关部门处室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协调小组的决定,办理具体应急事项。

6.3.2学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外专局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做好学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6.4应急响应

6.4.1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聘请并使用外国专家的外语系

负责人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法人代

表为外国专家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发生外国专家突发

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按学校外语系、学校外事部

门(党政办)、三河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三个层次进行

逐级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6.4.2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

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半小时内上报;

续报在查

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

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

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

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在初报的基础,报告有关确切数

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处理结果

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

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

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6.4.3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

会议协调小组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

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在学校范围内启动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并负责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外国专

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外事处批准实施。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启动前,学校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

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

发生地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相关控制

措施。

如遇发生外国专家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需由外事部门及时通知

专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

必要

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如遇发

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立即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发

挥联席会议优势,整合外交、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部门力量,

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并迅速向上级有

关部门报告相关进展及处理结果。

对涉及我院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国专家

突发事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

善处理。

6.4.4信息通报:

学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外

事处根据三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统一负

责学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

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外事处应当每天向三

河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处

理、进展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学校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

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外事处负责向三河市、省外国专家局和相关外国

专家以及媒体,通报突发事件准确、全面的信息。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6.5.1对于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5.2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制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部门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友好交往

7.1积极开展与外国专家的友好交往活动。

要相信外国专家的绝大多数,相信中国人民的绝大多数,相信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绝大多数,提倡同外国专家交朋友,在与外国专家的交往中,应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和外事纪律。

7.2为使外国专家更多的了解中国,凡允许外国人参加的活动,如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可邀请他们自愿参加。

7.3为增进与专家的友谊,每逢重大节日,单位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应进行访问祝贺,必要时可由领导出面集中宴请一次。

遇有专家生日时,也应有适当表示。

7.4有关同外国专家交往的几项具体规定:

7.4.1外国专家向我方人员赠送的礼品、纪念品,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数量有限,价值不超过三十元人民币的学习、工作、生活用品,如工具书、钢笔、圆珠笔、打火机、儿童玩具、计算器、电子表、食品等小件物品,经报外事部门登记,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受赠人可留用。

但不允许向专家索要或示意赠送财物,不允许私自委托专家购买物品。

7.4.2外国专家提供的录像带、电影,凡属有利于工作和教学的资料片、风光片、故事片,经学校负责人审查后,可向有关人放映,但不得转借或对外放映。

内容反动、淫秽的录像片、电影不得接受。

7.4.3外国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驻华机构的活动,如招待会、电影会、报告会等,由外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和本地外事部门,根据活动性质决定。

7.4.4聘请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同已经回国的专家保持联系,继续发展友谊并进行学术交流,但不得向专家提出不正当的个人要求。

7.4.5中国人同外国专家结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8.证件管理

8.1外国专家证、护照、签证办理完毕后,由外国专家自己妥善保管。

8.2工作结束以及签证期满后,为外国专家出具推荐信,同时报外专局,取消外国专家证。

9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9.1外事保密与自律制度

9.1.1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令。

9.1.2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9.1.3在对外交往中,内外有别;

不允许在外国人面前谈论涉及国家机密的事情。

9.1.4与外籍人员的交往中,不得谈论与学院党务、校务、财务等有关的不宜公开的事情。

9.1.5与外籍人员接触中,不得发表对学院、部门和领导的易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

9.1.6与外籍人员交往中,在不影响友谊与互相的情况下,注意保持与外籍人员的距离,不易过分亲密,以免造成误解。

9.1.7外籍人员工作时,应注意东西文化的差异,求大同存小异,以工作为重,坚持原则,注意方法,互相尊重,取长补短。

9.1.8将保密与自律视为我国每一个遵纪守法公民的义务和职责,对违反该制度的人或事;

轻者,给予校内一定处置;

重者,交国家公安、检察和法制部门制裁。

9.2、外事汇报制度

9.2.1经常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汇报学院外事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汇报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并归档。

9.2.2遇有外国领事馆人员因公来访,必须请示省教育厅外事归口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外事办(港澳台办)报告,待批准后,方能接待,事后需向上述两个部门写出书面通报。

9.2.3当有国外教育团组来学院进行访问活动时,访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外事归口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能接待;

事后应向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港澳台办)书面通报来访情况。

9.2.4日常性外事接待工作虽不必事先汇报,但需事先通报学院外事主管领导;

每学期末应有书面的外事汇报,呈送学院领导;

每学年末应有书面外事总结呈交学院外事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9.2.5校内聘请外籍人员的系(部),每学期应有外籍人员工作情况小结,交校国交部转呈学院外事主管领导;

每学期应有外籍人员工作情况总结,交国交部转呈学院外事主管领导。

9.2.6外事工作的书面汇报、小结和总结均应归档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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