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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在我校试行。

1、总则

第一条聘请外国专家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

加强我校英语学科的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生英语口语交际能力;为我校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聘请外国专家的基本原则是:

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三条外籍教师在任何时间不得向学生宣传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及宣传宗教信仰等。

2、教学管理

第四条我校及时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目标、教学计划和英语教学中的问题。

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外国专家应按照我校教学计划以及学生情况进行教学,并制定相对灵活的教学计划。

具体教材的选用由英语科组外国专家协商确定。

第六条我校指定专人负责外国专家日常工作,所有英语教师都是其助手,英语教师要经常随堂听课,向外国专家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并注意收集和积累外国专家的讲课资料。

第七条根据我校实际,我校确定外国专家每周授课时数为1520学时,外国专家同时承担对我校英语教师的辅导工作,以及一些我校安排的临时的、相关的英语教学任务。

第8条允许外国专家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

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

第九条外国专家任教期间,学校会经常安排英语教师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国专家的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学校向外国专家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和专题讨论等活动。

英语科组应经常与外国专家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12条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

第十三条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

一般可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决,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

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外国专家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3、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XX一中国际部具体负责,学校教务处予以协助;教学管理由XX一中教学处负责,学校国际部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外国专家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并须征得校长的同意,外国专家因事因病暂时离校,还须得到校长的同意。

外国专家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学校应给予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

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外国专家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娱、体育活动。

学校及英语组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18条严禁外国专家私自在外打工、兼职。

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工资待遇依学历、职称、经历和学科性质而定,并享受旅游补贴、

一般医疗费用、住房和水电等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外国专家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外国专家聘用合同》上所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支出由学校承担。

4、生活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国专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化习俗、生活习惯及宗教信仰。

不得做出有损于中国人民感情的事。

第二十二条外国专家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访人员需住宿的应登记入住涉外宾馆。

私自留宿他人的,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外事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履行会客登记制度,经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接见有预约或受到邀请的人员。

有事外出必须在晚上十点钟前返校,十点钟后,未经分管校长同意,不准私自与任何访的人员接触。

第二十四条不许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吸烟、吐痰;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入课堂。

严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之外与异性学生接触。

第二十五条严守校规校纪。

外国专家应和我校教职工一样,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有事须先通过联系教师向分管校长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爱护电脑、自行车等生活用品及有关设施,损坏或遗失的要赔偿。

第二十七条到职后,我校有国际部职员演示如何使用生活设施,外国专家应认真学习并掌握;在联系教师的带领下,到附近的银行开设账户,熟悉邮局、超市、影院、车站等场所。

第二十八条与中方教师、学生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如遇具体问题,应通过联系教师向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反映,妥善解决。

第二十九条外国专家每日工作量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5天。

第三十条每套外国专家宿舍内配备必需生活用品,双方届时交接清点:

电视机

(1),电话

(1),电热水器

(1),厨房设备

(1),饮水机

(1),餐具

(1),单人床

(1),床上用品

(1),床头柜

(1),写字台

(1),椅子

(2),衣柜

(1),台灯

(1),淋浴设备

(1),洗衣机

(1),空调

(1)。

第三十一条外国专家可在校内免费就诊,如须到校外就诊,应由学校外教专职管理人员陪同,医疗费可由其本人结清或先由学校垫付,由本人偿还。

医疗保险和意外个人财产保险,均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享受中国的正常节假日。

圣诞节期间,放假4天。

校方组织12次市内及周边地区旅游,费用由校方负担。

由外国专家自行安排的游览活动,一切费用由其本人自理,同时必须及时告知分管校长其旅游地名及行车路线。

第三十三条校方在假期结束一个月前通知外国专家,以利于他们进行安排;外国专家离校前要求他们留下有关教学资料

第三十四条校方协助外国专家办理居住证(有效期限截至学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协助预定其离校车(船、机)票。

第三十五条外国专家离校后,其与校方的聘用关系同时解除,学校不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报告沧州市公安局,外专局外教离职信息。

5、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外国专家在到达我校十二小时内,须到沧州市外事部门及公安部门审核并办理外事人员暂住证。

第三十七条学校指派管理人员、助教帮助外国专家尽快熟悉工作和生活环境,了解学校的规制度,讲解必要的安全常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外国专家必须在学校提供的公寓内居住,房内不能单独辅导异性学生。

第三十九条外国专家外出时本人要锁好房门、关闭窗户,不关闭门窗出现不安全事件由外国专家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提供给外国专家在公寓内使用的各种家用电器,使用前须由学校指派管理人员、助教讲解示范,确保使用安全。

如在使用过程操作不当致使设施损坏,由外国

专家自行出资维修,出现人身损害校方不承担过错。

第四十一条外国专家不能私自在公寓内拉线接电、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发现设施设备有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派专人检查维修,及时解决,确保水、电、暖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安排外国专家参加社交或者社会公益活动,须由专人陪同。

第四十三条外国专家在校外的安全应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外国专家参与聘请合同以外的活动,须经学校同意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五条该制度未尽事宜由国际部作出解释和安排。

六、外国专家相关证件的管理

这些证件主要包括聘用合同、护照签证、健康证明、居住证、专家证等。

第四十六条经过试用期考察后,学校应与外国专家正式签订有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标准合同及学校与外国专家商定的附加合同。

第四十七条外国专家校后,若没有携带有效的健康证明,就应该在一个月内去学校所在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体检,办理健康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专家身份证件和办理在华居留手续的必备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需要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在外国专家华后凭其所在的业务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函、外国教专家凭聘用合同,持外国专家职业签证或签证复印件和外国专家本人照片到所在地省级外专局办理外国《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的一次签发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外国专家须在聘期每满一年时,到相应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延长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外国专家证》自行失效,外国专家在华期间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时,须向发证机关交回原证,并到新聘用所在地区发证机关申办新的《外国专家证》。

第四十九条持职业签证的外国专家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学校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时需凭护照及职业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证》、卫生部制定的《外国人健康检查记录》、聘请单位公函、相片2张(小2寸),填写《外国人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

第五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当外国专家离开学校服务地,需在外临时住宿的,应按照规定,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七、特殊情况处理

第五十一条若外国专家没有通过学校的评价,如不能胜任工作,妨碍了教学的开展,不服从学校的政策和规制度,道德败坏违反了法律,学校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解聘外国专家,并立即通知本地政府外事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篇二: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XXX中心学校外国专家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外国来华专家在我校的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安全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总负责,总务处等部门协助共同负责。

第三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学校应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县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学校教务处工作人员应向外国专家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以及专家用车安全规定等,并将学校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国专家,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外国专家提供帮助。

第五条外国专家宿舍的安全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外国专家住宿的宿舍楼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

对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要求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

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外国专家房间,更不得留宿。

对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门卫处如发现外教在进出校门有可疑行动时,应上前询问同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入住外国专家必须遵守专家宿舍楼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件。

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

不得留宿外人。

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学校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总务处统一安排。

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学校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及时与学校联系,并有两名以上学校职工结伴而行。

第九条对外国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

第十条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外国专家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一条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长,并通知后勤保卫处协调解决。

XXX中心学校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随着学校的外事工作不断发展,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增多,为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外事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六安市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外事工作总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外事无小事:

在外事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保证万无一失。

若出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逐级请示,并书面上报。

(三)内外有别:

外事工作尺度坚持内外有别。

(四)外事授权有限:

办事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五)及时请示汇报:

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先电话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条外事工作的主要事项:

聘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研究;

第五条外事工作的备案报告。

每年年终教务处须向校长办公会议递交外事工作的年度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聘请外教自查报告。

第六条外事人员守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二)严格遵守外事工作总原则,按规定、政策办事。

(三)严守国家机密,对自己的工作要保密,以防与外教或其他单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外的事务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外教的管理,要从教学、生活、人事、娱乐等方面着手,做到宽严得当,充分沟通,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六)对外教的聘用,要明任务、严要求、勤指导,要按需聘请,宁缺勿滥。

(七)凡事以外教的安全为前提办理,保证其在华的权益不受侵犯。

(八)帮助外籍教师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九)外事人员应穿戴整洁、妆扮适宜。

男士不留长发、不烫发、不染非黑色头发、不蓄须;女士不化浓妆,不穿超短裙。

(十)外事接待中,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说话得体、大方。

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不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XXX中心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尊严和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在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制定此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一、应聘在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必须具有我国颁发的外国专家资格证,必须提交健康合格证书,必须签订正式受聘合同方能工作。

外国专家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二、外国专家任教期间要遵守我国法律和我校有关规定,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三、外国专家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严禁在我国从事传教活动。

四、外国专家除正常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外,还可享受其所在国的传统节日一天。

五、外国专家采用的教材由我校与其共同商定,欢迎外教推荐、提供或协助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视听辅助材料,欢迎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在我校实践和探索。

七、外国专家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我校正常秩序。

开学两周内,须向校方(教务处)呈交教学计划。

学期中,不可随意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学校批准。

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在教学期间外出旅行、参观和浏览。

八、外国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

事假两天以内须教务部门批准,两天以上须经校长批准。

病假须有医疗部门的病假证明。

九、未经许可外国专家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劳务事项,也不能随便外出参加社会公益广告活动。

十、外国专家应接受我校领导及教师等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教学情况的检查。

在校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学校给予奖励;对于教学不良,教学态度不好,不完成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者,聘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后果由应聘方负责。

十一、涉及本制度之外的未尽事宜,由学校与外国专家本人协商解决。

十二、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三: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XXX教育网络有限公司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保证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此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外国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谅,友好合作,和平共处。

二、外国专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人员、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续。

三、外国专家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国专家身份之便搜集、盗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资料和文件。

四、受聘在我公司的外国专家首先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方合作。

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教学者,应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专业管理工作经验。

聘请对象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

五、被派遣的外国专家必须遵守相关聘用单位的工作管理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的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工、旷课。

六、聘用外国专家的各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尊重外国专家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七、未经允许,外国专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第二章工作管理

八、聘用外国专家的单位应根据我国外事方针政策,结合企业生产科研目标、经营管理目标、学校教学目标、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按规定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工作时间和教学进度。

九、聘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考核体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始有计划,终有总结。

对经营管理、科学技术、教学等工作业绩突出的外国专家应给予奖励,对不适应企事业的管理、科研工作、学校教学及其他类似工作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据合同解聘。

十、聘用单位每月要安排一次外国专家工作交流会,总结本月工作、教学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调整下月的工作、教学计划。

十一、聘用单位要每月、每半年组织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外国专家进行全面的绩效考核,检测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效果。

掌握外国专家的科研、管理、教学工作等质量的测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派遣单位。

十二、聘用单位下达给外国专家额外工作的,如讲学、科研、授课、辅导等均由相关部门报聘用单位领导审查备案,按超时计酬。

十三、聘用单位委托我公司派遣外国专家的(含外国专家人事外包服务的),统一由我司按聘用单位要求对外招聘、匹配,并由我公司办理有关证件、机场接送、培训、派遣并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指派遣单位、聘用单位、外国专家)。

在三方协议上要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并明确三方的任何一方违约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四、凡外国专家人事外包给我司的聘用单位要按月将外国专家的考勤审核表、绩效考核表、超时计酬情况一并交我司外事部,由我司外事部统一审定后报财务部定期发放(按三方协议规定的日期发放)。

十五、外国专家每学期必须组织学生口语和听力测试,协助办好英语口语、听力竞赛,举办英语演讲等活动,同时外国专家有义务承担英语角辅导员的责任

十六、外国专家每节课都须备有详细的教案,由聘用单位教学部组织专业教师不定期听课、评课。

外国专家不得擅自出单位、学校讲学、授课、辅导或兼职

十七、外国专家在华各聘用单位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好各项工作、教学计划,并按要求及时填写好各类报表及工作总结,由各自聘用单位负责审查并存档。

十八、外国专家受聘在各聘用单位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各聘用单位所有

第三章请假制度

十九、外国专家在各聘用单位工作期间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及规

定的正常休息日。

二十、外国专家非节假日办理工作之外的其他事情,必须提前一周向其工作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不超过2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在外国专家请假期间各聘用单位都要自行安排好工作、科研、管理计划和教学授课计划,以确保科研、管理、教学任务的按时完成。

二十一、如外国专家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需向各有关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有关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病假申请,并到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

有亲朋好友来华访问、旅游需前往陪同的情况必须提前一周向各有关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有关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时间不超过2天。

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二十二、外国专家若遇家中突发事件必须请假回国的,必须向各有关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有关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各有关聘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其准假,但外国专家必须在两周时间内返回其在华工作单位(含旅途时间),且机票及其他手续费用全部自理。

二十三、外国专家的各类请假须事先声明理由,填写请假单,将请假单递交外事办、办公室主任,经外事办、办公室主任等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开。

外国专家在外出期间应及时向所在聘用单位外事办、办公室主任等领导报告个人安全情况。

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合同有关规定扣发工资,情节严重者解除合同。

第四章合同管理

二十四、派遣单位及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三方必须订立合同协议,并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专家标准合同,签订适合三方实际情况的聘用或派遣合同,并协商订立各项具体条款。

二十五、外国专家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必须按照三方协议提前书面告知聘用单位及派遣单位,根据三方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二十六、聘用单位及派遣单位与外国专家的三方合同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十七、三方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或履行合同协议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反合同协议。

受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其损失,受损害的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二十八、三方合同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受损害的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第五章生活、安全管理

二十九、聘用单位应切实负责外国专家的生活和安全。

并指派专(兼)职的办公室、外事办人员(或指定负责人)管理。

三十、外国专家聘用后,应将其所住的公寓列入聘用单位的安全

重点保护区域,并负责外国专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外国专家的住宿由聘用单位统一安排、管理。

聘用单位应及时掌握外国专家的住宿安全情况。

外国专家的客人如需留宿,须经聘用单位领导同意,并持客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客人来访、离开时间不得超过3天。

三十一、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帮助外国专家熟悉工作环境及居住环境。

三十二、聘用单位应保证外国专家在参加单位相关重大活动中的安全。

三十三、聘用单位应要求外国专家保持公寓整洁,未经聘用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公寓内拉电线及添加电器。

聘用单位应教会外国专家如何使用公寓内各项电器,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如何使用应急电话。

三十四、聘用单位应定时派遣电工对其公寓进行相关电器、电线、用火等的安全检查,保证公寓用电、用火的安全。

三十五、外国专家在公寓内的作息规律,不能影响到公寓内其他人的休息。

公寓内禁止安放危险物品及色情书刊。

外国专家应时刻注意安全,注意防火防盗

三十六、工作时间内外国专家在规定地点就餐。

聘用单位及学校应确保外国专家的用餐安全。

三十七、如发生外国专家在各类事故中受到人身伤亡,聘用单位应按应急处置程序,立即报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公共安全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等待当地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第六章附则

三十八、本制度自三方签订合同协议之日起执行。

三十九、本制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解释权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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