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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暂行规定

*******有限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整体利益,保障集团股东权益,完善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集团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资产运营质量,增强企业赢利能力,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本着“产权明确、集约调控、精简高效、分级管理、加强协作”的管理思想,旨在通过本办法达到对集团统一调控、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煤矿、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设立总部,行使对各煤矿、子公司的管理、考核、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能,承担集团总体经营规划、投融资计划、资产处置、项目开发、文化建设、利润分配、财务预决算、经营实体设立与解散等方案的拟订。

以及集团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等任务。

集团总部在集团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具体落实集团董事会下达的经营任务和经营目标。

第五条为使集团总部的作用和职能得以有效发挥,总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由设立部门。

总部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拟定,集团董事会决定。

总部各职能部门协助总经理对集团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对各煤矿、子公司进行归口管理、监控、指导和服务。

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划分及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条集团各煤矿、子公司是集团归根总体战略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建设,是接受集团统一管理下的经营实体,是集团的利润支撑点,承担着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

第七条各煤矿、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增加或减少内部职能机构,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总数变化情况要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

 

附:

集团组织机构图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八条集团各煤矿、子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集团的总体发展规划,落实企业章程中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努力开拓经营、增加效益、增强集团整体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集团依法享有各煤矿、子公司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下属煤矿、子公司在集团总体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指导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创造利润是下属和煤矿、子公司存在的本质意义,各煤矿、子公司必须对集团的投资负责,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各煤矿、子公司依照集团总体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撰写本企业发展目标和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集团董事会考核批准后执行,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完成。

第十二条集团按照《公司法》,执行人事、财务、审计直线监管制度,同时根据各煤矿、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资源配置上,按照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向先进企业、优势项目倾斜,尽力扶持成长,培育集团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十三条各煤矿、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汇报本企业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内容包括完成年度各项经营指标的进度、企业经营发展的内外中环境分析、重点工作的建设情况,以及需要集团协助解决的问题等。

每月要详细汇报一次其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集团各部门应经常与各煤矿、子公司沟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各煤矿、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各煤矿、子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年检报告书、各部门有关批件等复印件必须及时报集团备案。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下属各煤矿、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指,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集团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人选由集团董事会集体议出、依法推荐,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聘任,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

各煤矿矿长、各子公司总经理向上对集团负责,向下对其管理的企业负责。

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未经集团董事会同意,不得在集团外企业兼职。

第十八条各煤矿、子公司部门负责人由本企业聘任,报集团总部备案。

从集团外调入的,必须脱离原工作岗位,做到专职。

第十九条下属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任制,一般聘期为年。

第二十条下属煤矿、子公司根据其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编制的企业劳资计划(包括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需要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按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报送“全部职工的人数和工资”月报和季度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矿长、副矿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资的确定、晋升、奖惩等,由集团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煤矿、子公司其他人员工资标准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职工劳动技能,参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集团总体工资水平在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各煤矿、子公司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以及集团制度的有关规程,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人事管理办法。

1、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由集团统一管理。

2、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由集团直接委派或由本企业推荐,经集团人力资源部考核后,由集团董事会批准。

3、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请求辞职或调离,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或调离书面申请,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4、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职,需经离任审计,并在集团派指监交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力。

1、生产经营决策指挥权:

负责生产经营计划和宏观指挥工作,并负责召集相关管理人员对重要事项及时分析,做出决策。

2、管理人员任命权:

决定本企业部门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3、组织机构设置权:

决定本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模式和层次。

4、用人用工分配权:

决定本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用工人数的控制、工资资金的分配。

5、技改投资决定权:

在集团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本企业技改投资方案。

第二十六条各煤矿、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正式聘用人员,均需填写履历表,其人事档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建档管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和各煤矿、子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集团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财产实行建帐核算、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团每年12月份要认真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管理费用预算,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预算得以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煤矿、子公司在每年12月份要认真编制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财务预算内容包括生产成本预算、管理费用预算、财务费用预算、销售费用预算、资金预算和预计利润等。

各煤矿、子公司财务预算在报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要积极认真的实施,千方百计的完成。

特别要严格控制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非生产性支出。

对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分析原因、反馈信息,并采取必要措加以解决。

第三十条各煤矿、子公司购置金额超过万元的固定资产或办公用品须事先写出请示报告,说明原因和用途,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再行购置,并报集团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煤矿、子公司须定期向集团上报会计报表。

于月度终了天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应上交款项情况表”;季度终了天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应上交款项情况表”并需要附编说明;半年报表在季度报表的基础上,增报上半年财务分析;上报年度报表时应在报送上述报表的同时,附上年度决算报告,报告应包括:

预算执行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效益情况、资金运转情况、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的分析。

第三十二条各煤矿、子公司在争取和利用银行贷款资金的同时,应以盘活现有资产、增强现在资产的变现能力为主,对贷款规模要有适度的控制。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煤矿、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归集团,集团对各煤矿、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煤矿、子公司需要对外投资或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必须向集团提出申请,经集团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煤矿、子公司需对外融资,需向集团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融资手续。

办理的融资手续及向金融机构提交的各项材料需经集团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三十六条各煤矿、子公司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担保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七章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集团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各煤矿、子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可根据各煤矿、子公司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审计单位和一般性审计单位。

第三十八条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对国家和集团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经济现任各煤矿、子公司的经营业绩。

第三十九条各煤矿矿长、子公司总经理调离集团时,必须履行审计程序,本人必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第四十条各煤矿、子公司相关人员必须配合对本企业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一条具体审计实施细则,由集团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考核与奖罚制度

第四十二条集团根据各煤矿、子公司所占用的资产规模、实现的经济效益,结合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及集团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落实对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奖惩。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由企管部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煤矿、子公司可参照集团考核办法自行拟定本公司的考核制度,并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集团提倡和鼓励各煤矿、子公司树立金阳集团整体意识,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主导产品或高新技术开发上有所创新和突破;要求各煤矿、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做到规范管理,有效规避风险,合理控制费用,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集团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不能认真执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不能及时完成集团布置的各项工作,或缺乏全局意识,不贯彻执行集团董事会决议,不维护集团利益,或在集团的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给集团造成不良影响的煤矿、子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集团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接停职解聘等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于受聘的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凡事业心不强,或业务能力差,或道德素质不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企业、集团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集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当事者以相应处分、处罚、解聘。

第四十七条各煤矿、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于不能代表集团利益充分履行职责的,集团将随时改派;对损害、侵犯集团或本企业利益的,要按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煤矿、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审批。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五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冲突或未尽事宜,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后调整。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政策、法令、法规不相一致进,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终止亦同。

 

*******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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