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5199267 上传时间:2023-07-0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阿克陶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我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教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组长:

阿迪力(主任医师)

副组长:

肖开提(副主任药师)

成员:

赵梅(主治医师)

阿不力米提(麻醉医师)

热孜万古丽(主管护师)

吐尔地·图拉提(主治医师)

库尔班江(药师,专职人员)

艾克拜尔(库管)

专职人员(药剂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考核;

二、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三、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质量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五、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

七、规定和审批临床使用科室的储备品种和数量;

八、对过期、破损和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相关的销毁手续;

九、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历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规定;

十、及时报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它特殊药品的数据信息;

十一、定期召开会议和修订相关制度及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医院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由业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院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教科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及验收制度

一、医院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成熟并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工作。

二、药剂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于每年年底前填写下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报州卫生局审批,按计划量分次,分批购买。

三、药剂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根据用药使用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报药剂科负责人审批,在特殊药品监管网上报计划,凭印签卡向定点经营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六、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

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七、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药剂科主任和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八、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九、所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和住院药房周转柜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药房调配窗口、手术室、急症抢救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药品储存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要有记录。

(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专柜设置于中心药房,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药品进出专柜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3)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也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也要有出库记录,做到双人发货、复核、签字。

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每月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4)药剂科要对《麻、精一》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和专用处方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和专用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保管员必须认真核对、检查、数量当面点清,及时办理出库,入库手续,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的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专柜应当每天结算。

2、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式样备案表》,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教科备案保存。

四、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

六、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并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剂型可以由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在院内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日由专人负责清点统计工作,确保正确无误,认真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用账册的登记工作。

十一、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医疗机构内临床应用。

十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院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按照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二、医教科指定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三、医教科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

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年月编号,专册登记,妥善保管,月底统一交库房保管,做好交接记录。

六、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限量规定

1、门(急)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型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2、门(急)诊癌痛和中重度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应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建立相应的病历,病历包括: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4、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仅限一次用量,限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医疗机构内使用。

5、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院对存放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瓶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院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十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库房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

药房、制剂室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

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

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对处方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管理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考核制度

一、医教科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执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三、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2、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3、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院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三、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

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

空安瓿实行回收。

七、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特殊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

八、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

九、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3年。

十、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十一、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十二、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