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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影视作品审查是指电影监管部门按照相关的审查标准对于外国电影的影片内容、艺术和技术等方面进行把关,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进口。

在我国,外国影视作品的审查主体是指由国家广电总局设立的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

电影审查标准分为禁止性标准和非禁止性标准两类,涉及到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层面。

审查流程包括成片审查、发放公映许可证等环节。

总体而言,我国的外国电影审查制度属于事先审查制,其严格性体现在:

从横向上看,具有统一的行政审查机构、诸多禁止性审查标准和多环节的审查程序。

从纵向来看,存在现行的规范与约束电影审查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主要调整的是国外的电影公司与广电总局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发展进程

我国有一套既成的电影审查制度,所以外国影视作品想要在我国获得放映许可就必须通过我国的电影审查。

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专门的外国电影审查的相关立法文件,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制度是随着我国国内电影审查制度的完善而不断发展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电影审查逐步规范化。

1979年,颁布《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对于新时期电影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1988年初,随着电影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出台《电影审查条例(修改稿)》和1989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

1989年3月,《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出台,其规定我国于1989年5月1日开始,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

此规章的施行状况虽然并不乐观,但是其进步意义却十分明显。

1992年颁布《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1993年《电影审查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由于其体例较为完备、规定较为详明,被认为是一部比较成熟的部门规章。

1996年《电影管理条例》出台。

该条例的出台,使得我国电影产业终于有了一部法律位阶较高的行政法规作为行业规范,也使得中国电影内容审查变得更加有法可依并且有章可循。

1997年,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了新的《电影审查规定》,并废除了1993年颁布的《电影审查暂行规定》。

该规定在增设电影复审委员会,出台通过删剪、修改可通过审查的非禁止性审查标准等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规定。

2001年底,新的《电影管理条例》通过。

此条例共八章六十八条,它的出台废止了1996年旧的《电影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电影行业立法规范中立法层次最高的行政法规,是我国审查制度法律规制体系的核心部分[]。

在此过程之中,外国影视作品的审查制度也逐步确立起来。

(三)现实意义

第一,对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对国家文化安全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就是保障国家的文化主权,扞卫国家文化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是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范畴,当前,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挑战主要还是集中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电影尤其是以大制作标志的好莱坞电影涌入中国电影市场。

作为一种集娱乐性与商业性于一体的艺术表现形式,如若承载了不良内容,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无法消除。

西方反对势力欲实施对华的控制,重点就着眼于思想文化领域的渗透,不排除其妄图通过思想文化的渗透,动摇人们的价值观扭曲,理想信念的可能性[]。

为了保护国家文化安全,应当对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对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具有净化银屏的作用,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电影市场环境,推动电影业的持续发展。

外国影视作品进行内容审查,对其中夹杂有淫秽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夹杂有凶杀暴力内容的、夹杂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的、破坏生态环境,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等不良的内容进行删减,有利于创造健康的电影市场环境,规范我国电影市场秩序,

第三,对外国影视作品进行内容审查有利于保证观众的观影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由于我国电影没有采取分级制度,电影市场上公映的电影面向各个年龄阶段的受众,如果不对外国影视作品中夹杂的淫秽庸俗、凶杀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等不良的内容进行删减,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受到误导,易入歧途。

同时,对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进行审查也有益于维护观众思想的纯洁性,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二、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的域外立法与实践

(一)审查主体

美国没有专门的外国电影审查法律规范出台,对在本国放映的外国影视作品实行国民待遇,按照国内的影视作品审查制度对外国影视作品进行审查。

外国影视作品在美国审查的主要方式是电影分级制度。

换言之,外国影视作品没有单独的审查制度,只需要参与评级即可。

好莱坞通过美国电影协会制订并执行的电影业自律制度,靠美国电影人自觉遵守。

对美国的国内影视作品和外国影视作品进行分级审查。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当地的州或者市级以上政府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的电影审查制度;

第二,好莱坞电影企业对自己生产的影片先自我审查的制度。

美国的电影评级委员会由8至13名具有很高水平电影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组成,同时对他们还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就是他们必须有为人父母的经历,因为他们要站在父母的角度去帮助美国大部分父母对电影进行区分,从而指导其他父母选择适合孩子观看的电影。

(二)审查标准和程序

电影分级制1966年在美国获得批准实施。

电影根据不同年龄的观众群的适宜度分级,最初的分级级别有四种:

G级为老少皆宜;

M适合于成人和成熟的年轻人;

R-16限制级包含成人内容,儿童须有父母或成人陪伴;

X-16以下免入。

1970年M级被PG所取代———须有父母陪伴,片中部分内容不适合儿童,该级别的电影基本上没有性爱、吸毒和裸体场面,即使有,时间也较短,恐怖和暴力场面不会超过适度的范围。

1984年新推出了PG-13高于PG级,即是普通级[],但不适于13岁以下儿童;

1990年X级被NC-17级代替,17岁或者以下不可观看,该级别的影片被定位成人影片。

美国电影分级制经过20多年的争论终于确定了完整的分级标准。

这些争论的焦点无外乎集中在暴力与性爱暴露的尺度上,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监护人根据影片的级别来判断是否可以给青少年看。

美国电影分级制度由非官方的美国电影协会制订,因为是非官方的,所以这个制度不具有强制性。

它在名义上是自愿的,作为导演和制片方可以选择不参加评级。

但是,由于美国电影协会与各大影院是“同盟”,绝大多数影院拒绝上映

没有经过分级的电影,他们认为这样的电影是不成功的。

因此,导演和制片方只好“自愿”分级。

当然,也有少数人索性宣扬自己电影如何“过格”,然后主打DVD和录像市场,或者在网上兜卖。

但是,大部分的电影公司都会自觉地把自己生产的电影拿去参加评级,从而获得对电影的一种认证。

外国影视作品在进入美国的电影市场之前也会像美国的国内影视作品一样,将自己的电影作品送去参加评级,美国的电影评级委员对电影内容按照分级标准进行定级,然后电影即可公映。

(三)效果

对外国影视作品进行分级审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收效。

1968年影院业主们联合创立电影分级制度以来,美国85%的影院业主赞成分级制度。

根据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民意研究公司每年进行的全国科学民意调查结果显示,76%有13岁以下孩子的父母发现在帮助他们决定孩子看哪些电影时“非常有用”和“比较有用”。

美国的票房规模仍为世界第一,2010年全年票房约为105.65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37.07%,该票房收入规模是中国电影票房总量的七倍多。

分级委员会虽然声称对外国电影分级不是依据影片的个别片段,而是以整个电影的情节来衡量影片级别的,但是我们从历年来电影审核的情况来看,美国的分级制度关注的焦点还是更多表现在性爱、暴力、吸毒以及裸露镜头上[]。

特别是性爱及其暴力的镜头,更是电影评审委员会用以判断外国电影属于哪一级别的标尺。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分级制度更多关注的是镜头,对电影的主题,表达内容的限制比较少,从而给外国电影的传播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

这种制度非常有利于外国电影的传播和发展,而电影审查制度向电影分级制度文明演进,是对言论自由的尊重和社会多样性的认可[]。

对促进文化繁荣和推进民主进程均具有积极作用。

三、中国关于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的现状

外国电影审查由电影审查委员会进行。

电影审查委员会由36人组成,经过电影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能够上演。

电影审查委员会成员,并非都是国家广电总局的官员,而是来自各行各业,如郑洞天是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教授,于洋是老牌电影导演,朱小征是全国妇联宣传部文化处处长,尹鸿是清华大学教授,肖虹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厅综合信息处处长等。

总体上看,在电影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当中,官员和学者占绝大多数,鲜有普通观众参与评审,成员年龄老龄化趋势明显,年龄层次单一,导致其评审意见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二)审查标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

在服从分别在1967《巴黎公约》、1971《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已作的例外规定的条件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每一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待遇其优惠不得少于它给予自己国民的优惠。

对于录音及广播机构的表演者、制作者,本项义务只对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适用。

《电影管理条例》的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适用[]。

由此可以得知,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

目前有关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电影审查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中有关外国电影内容审查的相关法律条文,对电影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通行规定,并没有专门针对外国电影审查的标准出台。

审查标准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标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内容标准。

《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了电影影片禁止载有的内容;

二是技术标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其中对于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的规定更为广泛和深入。

综合分析《电影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第14条,《电影审查规定》第3章第8、9、10条中关于电影应该删减、修改的情节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标准:

第一、从社会稳定层面来看,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需要被删减和禁止的内容包括:

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

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

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

,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这一类镜头具有不正当的引导作用,可能诱发犯罪,破坏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团结安定。

第二、从道德建设层面来看,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

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正面裸露男女躯体;

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当男女关系;

造成强烈感观刺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

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镜头应该被删减或禁止。

具体描写腐化堕落,可能诱发人们仿效,破坏道德伦理和风气,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第三、从文化传播层面看,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

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夹杂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

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应当被删减或禁止。

这一类作品会扭曲观众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危害观众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第四、从法律规范层面看,违反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电影内容是被绝对禁止的。

这样规定是为了构建完整的电影监管体系,保护电影市场的秩序,保护电影人和观众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层面上看这些审查标准,虽然电影行业已经进入法制化的轨道,但其立法还是处于比较滞后的阶段。

现有的电影审查法律规范体系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若干规范性文件构成,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渊源,不属于电影审查法律规范体系。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电影行业中层次最高的一部法律规范。

该行政法规共八章68条规定,规定了电影行业中“电影制片”、“电影进口出口”、“电影审查”、“电影发行和放映”、“电影事业的保障”、“罚则”等问题[]。

整个电影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亟待改善,外国电影的内容审查制度才能得以发展和完善。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课以人们义务的同时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告诉人们怎么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现行电影审查制度带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仍然秉持着运用行政权力对电影严加管束、控制的立法理念。

这种理念反映在法律文本上,就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各种积极和消极的义务,义务性规范与违反义务性规范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了电影审查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以《电影管理条例》为例,其中第三章“电影审查”共4条规定,都使用“不得”、“禁止”、“应当”的规范规定了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

其中第七章“罚则”共13条,直接和间接与电影审查相关的处罚规范就达5条之多;

而该行政法规对电影审查中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请求赔偿权等权利的规定却未见任何规定。

这样有失公允的法律规范对于外国影视作品的传播也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三)审查程序

外国电影的审查程序较之国内电影审查有所不同,通过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即可上映,不需要经过地方的重重关卡。

首先是由制片单位“自审”,再由制片单位向电影局递交审查申请书,接着就是电审会看片,正式进入审查流程。

电影能否通过审查采“委员意见多寡”决定,提的意见越多代表影片问题越大,若委员们无意见则直接通过[]。

制片单位必须在三十天内,针对电影局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正并回复结果,影片经复审后若无问题,即取得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审未通过需继续修改。

一般来说,修改后的影片大多数能取得上映权,跟观众见面。

现行电影审查这样的一种公映许可程序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障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听证程序的缺失。

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制度下政府行政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活动与行政许可结果的公开,各国通常采用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等具体制度来规范行政许可活动。

其中,听证制度是行政许可公开的制度保障的核心。

电影审查是一种封闭式的行政许可程序,其过程既没有广义听证也没有狭义听证的程序设计。

电影审查委员会观影之后对电影片进行评议,提出的意见越多,说明电影片的问题越多,也就越难通过审查。

审查完毕后,电影审查委员作出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修改或者删减的审查意见。

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再针对不同的审查意见作出回应。

从审查申请的提交直到审查结果的作出,整个许可程序中最为关键的审查阶段未能向社会公众、向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公开。

提交审查申请的电影制片方、电影的投资方、电影的主创人员包括演职人员等无法进入到程序当中,就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许可事项,发表意见、表达观点、进行申辩。

而且,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过程也未见有任何文字记录予以公布,供公众浏览和查询。

(四)救济程序

一部电影凝结了电影创作者的智慧、心血和激情,背后有着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巨大资金投入,电影能否通过电影审查获得公映许可,决定了主创人员的付出能否得到回报,决定了投资能否避免风险获得盈利的机会。

因此当电影审查的行政机关作出了不利于相对人的决定后,应当在事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针对电影公映许可提起的行政复议的困境[]。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各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行政复议)。

如果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则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裁决,对此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里,行政复议构成行政诉讼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前置阶段,而且它是二级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一级复议原则的例外情形[]。

如果相对人不服国家广电总局作出的审查决定而提起第一级行政复议,那么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二者是重合的,都是国家广电总局,难免会有偏颇之嫌,其公正性可能会受到质疑,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基本法律原则。

《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电影片管理规定》都未能明确规定,在电影审查过程中,如果相对人不服审查决定时,应当通过何种途径、渠道去主张自己的权益,救济自己的权利。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中也仅仅是笼统地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不予颁发公映许可证到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审查中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并非只此一种。

其他的电影审查规范性文件对于相对人救济性权利的保障也是只字未提。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外国影视作品的审查救济制度还不完善。

四、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必要性

目前,外国影视作品在我国传播范围越来越广。

电影院各大院线上映的外国影片数量逐年增长;

的我国各大视频网站都收纳了海量的外国影视作品。

部分视频网站更是新增了同步直播功能,观众可以即时收看外国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越来越多的外国影视作品涌入了国内的电影电视市场。

随着外国影视作品所占的市场份额增大,对外国影视作品的监管相应也愈加严格。

观照我国目前的影视行业发展状况,电影审查是政府履行对电影事业管理的手段之一。

在影片内容的审查方面,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标准对于涉及到政治禁忌、情色镜头的控制较为严格,而对于含有暴力内容的电影则宽松许多。

电影《拯救大兵瑞恩》在美国受到了级别限制,而在我国放映时则无警告公开放映[]。

在暴力镜头的限制方面,更多地体现在现代犯罪题材上,而对于古装武侠片与战争中暴力描写的限制较为宽松。

就目前情况来看,针对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我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一个完整的体系。

只是通过一系列条例、政府和部门规章对电影产业进行改革,没有专门的《电影法》。

现有的条例、政府和部门规章对电影管理各方面规定都有很多漏洞,使得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

因而导致管理者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电影管理较为混乱、各种“潜规则”愈演愈烈等问题。

在网络视频内容审查方面,中国内地网监部门出台新规,会对视频网站购买的国外影视作品进行严格审查,但由于视频网站分布全国各地,所以各地也会设置审核部门并持有审核执照。

目前不仅是视频网站购买欧美影视剧的数量较大,同时视频网站也会有自制的网络剧和微电影播出,所以在这方面加强监管也是大势所趋[]。

(2)对策

第一,对外国影视作品审查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

,电影产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完备的法律机制的约束和保障;

法律化是对电影产业属性最好的确认方式:

为了使电影产业走上良好的运行轨道,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来确认其合理性、保障其合法性[];

而一旦其合法性得到有效的确认,合法性则又会反过来促进其合理性的发挥,促进产业效率的提高。

由此观之,完善的法律机制是电影产业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的必要条件;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有助于推动电影生产走上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序轨道。

面向市场的电影内容生产,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

电影作为一种产品,其必然要走向市场,接受市场这块“试金石”的检验。

而要使得面向市场环境的电影制片获得创作领域内的自由,就必然要保护电影生产者和电影受众的合法权益。

从电影创作者的角度出发来看,要使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就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机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其充分自由的创作空间,而不受过多的行政力量的约束。

但在现有的电影审查制度中,较多的法规“立法层次、效力较低,且缺乏司法程序,导致这些法规实施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电影制作商无法可依,除了要承担必要的商业风险外还要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大大降低了制片商的投资积极性,阻碍了电影产业的发展[]。

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样也使得政府监管方陷入尴尬的境地,监管尺度的不确定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

”从电影受众的角度来看,要使得广大受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必须对电影不良思想内容的传播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暴力、色情等内容的描述也应该要用法律来进行相应的规范。

市场绝对不是万能的,其有难以调控的地方,而具有引导、规范和惩戒功能的法律也许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

总而言之,越是市场,就越是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第二,逐步建立外国电影的分级审查制度。

根据目前中国的电影市场成熟程度,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完全照搬美国模式,由行业自律完全的取代政府规制,电影市场的成熟程度并不能适应。

但是,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可适当地借鉴美国经验,从分级审查机构和分级审查标准的改革入手,减少官方意志的过度干涉、增强电影行业自律组织的力量、推进社会公众积极地参与标准制定,将他律和自律共同纳入到管理规范体系当中,超越“零和游戏”,最终达到政府、行业和公众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状态[]。

新的审查和分级机构的建立可以不必组建新的委员会,但在确定评审委员会构成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委员会人员构成应该由政府人员、电影研究学者、电影行业人员和行业外的社会公众共同构成;

(2)人员的构成应该对外界公布,其构成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要严格采取换届制;

(3)审查委员会中的社会公众,应该注意由各阶层和不同年龄段的人士组成,以代表着不同的社会团体及利益;

(4)处理的原则应遵循多数人意见,按照多轮投票的方式来确定审查结果,真正实现“一票一权”,而非官方意志来决定;

(5)对于审查意见不服的电影制片方,应给与其申诉重审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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