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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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模板

主动公开

 

佛农农〔2019〕113号签发人:

刘和平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

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局(办)有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确保农业行政执法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现将《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2日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确保农业行政执法依法、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是指我局有执法职能的行政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科室。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局主要负责人为我局农业行政执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我局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全面负责,部署、检查、总结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要的执法条件。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并对局主要负责人负责,部署、检查、督促有关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执法职责。

  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并对局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本单位分工范围的执法职责。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承担具体执法工作,对自己的执法活动负责,并对本科室或单位的领导负责。

第六条成立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如下:

(一)局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二)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三)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四)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五)人事科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六)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我局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执法监督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八条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我局有关工作分工的文件确定执法分工。

第九条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对我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职责分解到各个执法岗位,落实到人,建立具体的岗位执法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由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并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农业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持省政府《行政执法证》、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专业技能证件上岗。

借调人员、临时工及未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一律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我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放、使用的各种证照、文书、服装、标志应当统一、规范,执法监督科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我局设立执法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由执法监督科具体处理群众对我局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

对电话和口头投诉,应做详细笔录。

  第十四条对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法清楚,投诉内容明确的投诉应予受理;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投诉,执法监督科应查明事实,及时回复投诉人。

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对执法监督科的调查应予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并就被投诉的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章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措施前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委托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由局分管领导指派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机关人员具体实施行政强制。

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管理按《行政处罚法》及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执行。

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将全部案件材料及处罚意见送执法监督科审核,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当场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报局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由局办公室在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下,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案情复杂或者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扩大本科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实施细则见我局“三项制度”相关办法文件。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达到涉刑移送标准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草拟移送文书,经执法监督科会签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送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案件办理终结的,由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填写结案报告,局分管领导批准。

案件结案后,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并按照规定移交局办公室进行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执法监督科对行政案件实施执法监督,应当制发执法监督文书。

  第二十四条每年1月10日前,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上年度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分析,送执法监督科综合。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须全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农业行政执法需要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实施细则见我局“三项制度”相关办法文件。

第二十七条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

对其他执法环节,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所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应当做好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实施细则见我局“三项制度”相关办法文件。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行政审批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我局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承办单位是指按职能分工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意见的局有关科室、归口管理事业单位内设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十条因法定理由需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审批办理实行统一受理、分开审查、集中送达、有效监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拟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指南。

办理指南应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办理指南和行政审批结果应按《三项制度》中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公示,具体参照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受理我局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承办单位应当在有关规定时限内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查,反馈预受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承办单位应当在有关承诺办结时限或法定办结时限内办结。

  第三十七条行政审批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八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市行政服务中心,并提出补正申请材料要求,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未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三十九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承办单位应当就申请内容依法审查,提出意见,呈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审批决定,在行政审批办理期限届满前交市行政服务中心。

  第四十条网上办理事项能通过电子信息或者网络系统反馈受理和决定有关信息的,可不受书面告知、书面送达的内容所限,但有关时限的要求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第四十一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我局决定的行政审批,由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决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依法应当经我局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

  第四十四条我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审批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作笔录。

第四十五条行政审批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办理。

因法定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办单位应草拟延长行政审批办理期限通知书,按有关规定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实施行政审批依法需要收费的,由承办单位填写缴费通知书,与行政审批证书一并交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缴费。

  申请人拒绝缴费的,不予颁发行政审批证书。

  第四十七条实施行政审批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农业部《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实施行政审批的各种文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

  送达行政审批文书,应当履行送达手续。

  第四十九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并向行政审批承办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由行政审批承办单位负责人另外指派承办人员。

  第五十条行政审批承办单位应当对已通过我局行政审批审定的相对人进行后续监督,开展定期抽检,抽检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作出该项行政审批决定的三分之一。

发现相对人有弄虚作假、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第四章农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十一条我局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情况实行评议考核。

  第五十二条评议考核工作在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执法监督科、人事科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评议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第五十四条评议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与分值:

  

(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落实情况(15分);

  

(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职权的落实情况(30分);

  (三)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情况(15分);

  (四)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10分);

  (五)农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10分);

  (六)农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情况(10分);

  (七)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落实情况(10分)。

  第五十七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评议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汇报;

  

(二)查阅农业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农业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征求与被评议考核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对被评议考核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意见;

  (四)测试被评议考核机构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五)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六)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七)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

  (八)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

执法人员应当在年度考核报告中将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情况作为一项单独内容。

  局归口管理或直属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各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报局执法监督科和人事科备案。

  第五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掌握法律和业务知识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情况;

  (四)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

  第六十条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考评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由我局给予表彰奖励。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作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责成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评议考核的人员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农业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追究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农业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

(一)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应当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而不移交的;

(二)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对群众合理的举报投诉推托或不作为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制止和纠正或制止和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虚报、瞒报检查情况的;

(四)行政检查中随意扣押财物,或者借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五)违法处置罚没或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无合法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七)超越法定时限、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人格侮辱、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九)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处罚的;符合听证条件,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而未告知,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具备农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设立行政处罚事项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十二)擅自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对受委托组织疏于监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对应予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随意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四)对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而以实施行政处罚结案的;

(十五)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十六)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农业行政管理职责的;

(十七)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或有意帮助被处罚人逃避行政处罚的;

(十八)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九)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执行已公布的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的;

(二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记录中载明而未载明的;

(二十一)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向当事人说明而未说明的;

(二十二)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农业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案件承办人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二)经审查、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经办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过错,直接经办执法人员为主要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原因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过错,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由于批准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过错,批准人为责任人;由于直接承办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三者均为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三)主管或分管领导授意案件承办人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授意人为主要责任人,承办人为次要责任人;

(四)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参与研究的人员为错案的共同主要责任人。

但在该错案的集体讨论研究或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的人员,不负错案责任。

第六十六条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应根据错案后果轻重、错案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或者处分建议: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

对于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停职检查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执法人员的过错,还可以给予暂停执法活动、责令离岗学习、暂扣或者注销其农业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第六十七条由于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先行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八条被追究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申诉。

第六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责任人自行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正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第七十一条执法过错行为由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人事科、纪检监察组调查取证,对确认为过错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党组作出决定。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涉嫌违纪违规的,由人事科或纪检监察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对本规定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局纪检监察组会同执法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佛山市农业局2014年10月11日印发的《佛山市农业局(农管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和《佛山市农业局(农管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19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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