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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了叶片、电动机、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计算全矿及各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二、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检查,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三、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

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

检查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四、组织通风安全各项检查工作。

包括测定矿内空气成分、温度和矿井气候条件、有害气体含量、空气含尘量等。

五、按要求填写各种通风安全报表,并对各报表进行研究和分析。

六、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防尘、防灭火等图纸,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路的变化情况,在生产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

七、进行矿井井巷维护与管理,制订井巷维修计划和安全措施。

八、对通风安全仪表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绘制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九、进行矿井通风构筑物的维修与管理。

十、对全矿消防系统、洒水防尘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处理,填绘各管路系统(注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等)图,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制订矿井防灾变(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矿井水灾)计划,确定灾变发生时人员抢救与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员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检查和监督各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有计划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检查与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情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等级鉴定工作;

定期进行矿井反风演习;

有计划地进行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十三、有计划地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为矿井今后的开采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

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

3、井下总回风、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1次,密闭外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1次。

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

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米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煤壁、顶、底板20厘米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高冒处、局部通风机前和混合回风处。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

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

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米处)、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

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米内的回风巷中;

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米内的进风巷中;

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米内的巷道中;

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米内的回风巷中;

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米处;

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

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

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

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要设置至少2名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浓度的检查。

11、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检查次数、汇报时间等。

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过20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

每班检查3次,同一地点每次检查的相邻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5小时(包括两个班之间)。

12、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胶皮管等必需物品。

13、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楚,相互填写交接记录,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或安装来电显示电话证实瓦检工的交接地点。

14、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矿调度室和当班队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当班队长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矿调度室进行核实,并有台帐记录。

15、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科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核后送矿长,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二年。

16、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甲烷检查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查报警仪;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队长、通风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查报警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7、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机电科对全矿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编号管理,并设立台帐及检修记录。

二、机电科负责组织对入井前的局部通风机要进行完好性检查,不合格的局部通风机严禁入井。

局部通风机连续在井下使用6个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由机电科负责把关。

三、开、掘队组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开、掘巷道的通风方式和风量计算,并进行局部通风机选型,局部通风机应使用对旋式高效风机。

四、局部通风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写明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全风压供风量、入风量、出风量、三专两闭锁及切换等情况。

五、局部通风应采用独立通风。

局部通风机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要求。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距回风口不小于10m的进风巷道中,其供电线路也应布置在进风巷道内;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风速必须满足最低风速要求。

采用串联通风时,通风科必须制定《串联通风措施》,并严格执行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

六、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使用“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直接从地面或井下中央变电所双电源供电,并且做到分段运行,局扇供电均必须实现双电源供电。

每天由瓦检员与队组的跟班队长、电工共同检查“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完好情况及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汇报矿调度室。

七、风筒由通风队组负责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并且进行编号管理。

风筒延接吊挂质量必须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中规定,做到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百米漏风率符合规定,风筒出风口风量满足工作面的需要;

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最大不超过15m,每台局部通风机应安装使用风流控制器,便于排瓦斯时使用。

八、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供风。

九、通风科建立局部通风管理牌板,各通风队建立局部通风管理台帐。

十、机电科每月负责对井下所有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强制性全面停电检修。

检修内容包括:

供电线路、设备以及局部通风机机械方面的检修等,各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检修台帐。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行达到半年,机电科应组织升井检修。

十一、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地点,必须保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风机。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停局部通风机的,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科、矿调度中心、安监科和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通风队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瓦斯措施,并由矿调度中心提前请示矿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停风及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科、队领导现场指挥。

临时出现的无计划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严格执行《临时停电停风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

对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由通风科和安监科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通风科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登记薄”,安监科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追查记录台帐”。

盲巷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有不通风的巷道总称盲巷。

处于新鲜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有效巷道深度小于6m,宽度大于1.5m且无瓦斯积聚的峒室可不按盲巷管理。

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必须严格把关,杜绝盲巷的产生,凡因设计等原因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队组的责任,并由通风队负责封闭。

三、对开、掘工作面停工时,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如需要长期停工时,通风科要与生产技术科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安排开、掘队及时撤出停工区域内的一切设备,然后由通风队对停工区域进行封闭,未封闭前不得停风。

四、长期停工区域的封闭必须采取密闭措施。

密闭位置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m。

应在永久或临时密闭前设置栅栏,永久密闭前还应挂说明牌板,每班检查一次密闭前瓦斯情况,临时密闭前挂设检查牌板,每班检查一次瓦斯情况。

严禁用临时密闭代替永久密闭,用栅栏代替临时密闭。

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

五、开、掘工作面临时停电、停风必须严格执行《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规定。

六、密闭上不得有导电体使密闭内外相连通,轨道、管线、顶板上的铁丝网及钢带等导体必须在做闭墙前撤除或截断,以防杂散电流引爆封闭区域内的瓦斯。

七、所有密闭附近5m范围内严禁放置开关、绞车、变压器等机电设备或盘存电缆以及兼做备件、油脂、材料等峒室;

密闭前5m范围内应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淤泥、积水和杂物。

八、通风科要建立盲巷设施管理台帐,定期对全矿盲巷通风设施进行检查,永久性通风设施,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临时性通风设施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于不完好或损坏的设施,通风队应及时修复。

九、全矿人员必须爱护盲巷通风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损坏,否则按“三违”进行处理。

需要启封盲巷,由通风队负责制定相应的启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排放瓦斯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员名单及具体责任,有计划的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严密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程序作业,确保安全可靠。

通风科瓦检人员及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其他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瓦斯排放操作程序,并学习贯彻《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参加排放瓦斯工作。

无计划停电、停风严格按《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保证排放瓦斯安全技术做到万无一失,制定了排放瓦斯程序表制度,排放瓦斯时由地面指挥人员、矿调度、通风科依据排放瓦斯程序卡指挥排放瓦斯工作并填写相关内容,井下排放人员排放瓦斯时要按照程序及相关要求逐项落实与汇报,严格按程序作业,作业完毕后,由通风科对本次排放瓦斯卡收回存档。

三、临时停电、停风排放瓦斯:

1、局部通风的工作面及独头巷道停风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其巷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排放瓦斯前,其回风线路必须停电、撤人;

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小于0.4%时方可送电启动,排放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2%。

否则按“三违”论处。

2、主要通风机停风后,必须立即切断受停风影响区域的电源,所有人员必须先撤到地面。

排放瓦斯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开关地点20m范围内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3、停风、停电及排放瓦斯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责任:

(1)瓦检员及通风科、队领导:

负责检查汇报并设置密闭及组织排放瓦斯工作,同时检查落实安全员、跟班队长(班长)及电工的相关工作。

(2)安全员在停风期间及排放瓦斯过程中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位置由通风科指定。

并协助跟班队长及班长将人员撤到安全地带。

(3)各跟班队长及班长,负责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4)机电队组电工负责停、送电工作,并协助瓦检员启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

(5)矿调度中心负责对停风区域及排瓦斯回风系统的停电工作,并检查落实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有计划的排放瓦斯工作:

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员负责进行排放;

停风时间超过30min时,由通风科(队)长负责排放。

超限排放瓦斯,使用光学瓦检仪检查瓦斯,吸气后严禁在高浓区域读数。

排除停工密闭区、老空区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已采区的),由瓦斯防治中心提出书面措施,经技术副矿长批准后,由通风科(队)长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对联通采空区、火区等复杂系统的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科(队)制定书面措施,逐级报至主体总工程师审批,由技术副矿长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排放。

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瓦斯降到0.4%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其他工作,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中的瓦斯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和0.75%。

排放盲硐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6%。

任何排放瓦斯,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他工作。

五、坚决杜绝排放瓦斯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1、“一风吹”的方式排放瓦斯。

2、超限排放瓦斯。

3、使用光学瓦检仪检查瓦斯吸气后在高浓度区域读数。

4、不执行停风、排放瓦斯工作面及回风线路停电撤人及警戒的规定。

5、不执行排放瓦斯程序及技术措施。

6、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对于以上行为一经发现由安监科负责按严重“三违”追究责任。

六、认真做好排放瓦斯的记录及总结工作,通风科对每次排放瓦斯都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

当主要通风机因故检修或其他故障停止运转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人员撤至进风大巷中,由值班领导向调度室询问,弄清主扇停运的原因、停运的时间,若主扇在10min内不能启动时,应迅速作出决定,指挥全部人员撤出地面,并在井口设置栅栏、揭示警示牌,任何人严禁进入。

当局部通风机因故检修或其他故障停止运转时,掘进作业人员在组长的指挥下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示牌,严禁任何人进入,人员撤至进风大巷中,由带班长联系电钳工,让其迅速查明停电原因,恢复供电,在恢复通电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在0.4%以下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由带班长和瓦斯员由外向内逐步检查瓦斯,只有在停工区域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时,掘进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恢复生产。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爆破作业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说明书。

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2、“一炮三检”爆破制度指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也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达到1.6%以上)时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3、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检查爆破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炮眼异常时,不准爆破作业。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6、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

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7、放炮15min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逆序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

每次放炮前后都由班组长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8、在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9、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

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1、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

1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3、爆破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爆破工点清交回爆炸材料库。

爆破物品清退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在现场使用时,该班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领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爆破员认真清点,民爆物品使用消耗三联串,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4、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制度,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5、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电雷管编号制度

1、雷管发放使用前,必须编号进行导通实验,否则不许发放使用。

2、雷管导通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进行,导通室内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100发。

3、在导通过程中,必须把雷管防入防包厢内,每次只准放入一发进行导通。

室内必须有放电措施。

4、测试完一箱后,要核对数量,导通不合格的雷管,要剪掉导线。

放入雷管箱内,保证以后处理。

5、测试时要轻拿轻放,抽拿脚线时,不准抽拿管体。

以免发生危险。

6、经导通合格的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编号,未经编号的雷管,不准下井使用。

7、雷管编号后,必须按原包装密封入库,库存量不得超过矿井生产十天的数量。

8、每天出库的编号雷管,数量必须与交库的数目相符合,并建立出入库记录,当面签字。

退回库的电雷管必须按编号进行登记,帐物相符。

民爆物品领用制度

1、领用爆炸物品的五大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

熟悉爆炸物品性质和爆炸规程,必须持五大员上岗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2、采煤队使用民爆物品,领用时必须有采煤队开出的领用单,队长提供实量。

3、领用单必须有队长和领用人的签字,领用人必须是放炮员,外人不得代替领用。

4、领用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安全员的护送下,安全包装带入使用地点。

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

-

一、掘进工作面放炮,除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制度外,必须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二、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电工切断该工作面除风机,监控外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

三、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电工切断电源后,由带班长、瓦斯员、放炮员联锁检查确认停电后,无其它不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

四、放炮后、由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首先进入工作面检查顶板、支护,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放炮无瞎炮,残炮,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由支护工维护工作面,由带班长安全员确认工作面支护完好后,方可由安全员下令,电工送电工作人员进入开始作业。

五、每次放炮前后都由班组长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六、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的落实,由电工做好记录。

七、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由各队队长负责,安监科、通风科现场抽查记录和执行情况,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执行,除严惩所涉及人员外连带队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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