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违纪责任追究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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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处罚规定。
㈡、因员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按如下标准处罚:
1、发生一名员工轻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3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员工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和事故责任班组的班组长各罚款100元,对员工所在部门和事故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各罚款50元,对当日值班者(事故发生在值班期间)罚款50元,对其他管理人员各罚款25元;
2、发生一名员工重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500元,对员工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和事故责任班组的班组长各罚款1200元,对员工所在部门和事故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对当日值班者(事故发生在值班期间)罚款1000元,对总经理罚款1000元,对其他管理人员罚款600元;
3、发生一名员工伤亡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4000元,对员工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和事故责任班组的班组长各罚款3000元,对员工所在部门和事故责任部门的负责人罚款2500元,当日值班者(事故发生在值班期间)罚款2500元,总经理罚款2500元,其他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4、发生一般非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元,并由本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20%;
对次要责任者罚款70元,并由本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
对责任班组的班组长罚款50元,对责任部门的负责人罚款30元,对当日值班者(事故发生在值班期间)罚款30元。
5、发生重大非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由本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20%,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次要责任者罚款700元,并由本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
对责任班组的班组长罚款600元,对责任部门的负责人罚款500元,对当日值班者(事故发生在值班期间)罚款500元,对总经理罚款500元,对其他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1、未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的;
2、对事故进行了分析没有处理意见的;
3、对事故分析处理后没有事故报告的;
4、没有按时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的;
第六条规程措施不周密不细致,罚款50元。
第七条因规程措施不周密、不细致、不完善,造成事故的,按第一、二条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季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对主管安全技术的副经理、工会主席各罚款50元。
第九条临时工程没有安全规程或安全措施,对批准开工或施工的责任者罚款30元。
第十条职工登高1.2米以上作业,主管经理不在现场盯班作业的罚款100元;
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非伤事故的。
第十一条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干部在现场不制止的,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职工未经岗位技能培训上岗作业、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做安全生产承诺上岗,对主管培训和主管副经理各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隐瞒事故不上报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班组长违章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制止或违章指挥生产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造成后果的罚款50元;
2、造成1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罚款200元。
3、造成职工人身轻伤事故或1至5万元经济损失的罚款50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
4、造成职工人身重伤事故或5至10万元经济损失的罚款100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重新交纳安全风险抵压金,并调离工作岗位;
5、造成职工人身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200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重新交纳安全风险抵压金,调离工作岗位,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由于职工自己违章作业,按下列标准联挂:
1、未造成后果的,一般“三违”联挂30元,严重“三违”联挂50元;
2、造成职工人身轻伤事故或1至5万元经济损失的联挂25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
3、造成职工人身重伤事故或5至10万元经济损失联挂50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并调离工作岗位;
4、造成职工人身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联挂100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重新交纳安全风险抵压金,调离工作岗位,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未落实公司党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一项次罚款50元,并承担矿对公司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罚款10元:
1、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组合岗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2、未按规定要求职工干活前、操作前进行单岗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3、未按规定要求职工在干活过程中、操作过程中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4、未按规定要求职工在设备检修前、设备检修试运行时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5、未亲自对人、物、环境进行确认的;
6、不确认或假确认、确认不认真,由公司安全检查小组查出,或由其它人员查出举报的每次对班组长罚款50元。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30元:
1、下班后没有关闭设备及照明电源的;
2、外单位职工擅自操作公司机械设备的;
3、外单位职工无证操作矸石山小绞车的;
第十九条职工登高1.2米以上作业不在现场盯班的罚款30元。
第二十条安排职工酒后上岗作业的罚款20元。
第三部分职工违章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的罚款30元。
第二十二条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自身轻伤事故罚款300元,造成他人轻伤事故的罚款50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
2、造成自身重伤事故的罚款500元,造成他人重伤事故的罚款100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重新交纳安全风险抵压金;
3、造成他人伤亡事故的罚款200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重新交纳安全风险抵压金,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章作业造成非伤事故的按经济损失的价值处罚:
1、5000元以下的罚款500元;
2、5000--10000元的罚款100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
3、10000元以上的罚款200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重新交纳安全风险抵压金,调离工作岗位;
5、20000元以上的罚款3000元,免除月度安全奖,重新交纳安全风险抵压金,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6、5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违反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上岗作业的,每项次罚款10元:
1、上岗作业未穿工作服的;
2、应戴工作帽、手套未戴的;
3、不应戴手套而戴手套作业的;
4、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的;
5、电气焊、电锯、砂轮机作业未戴防护镜的;
6、进入矸石地道未穿胶鞋或胶靴的;
9、检修单体支柱未穿胶鞋或胶靴的。
10、不按规定戴防尘口罩的。
11、不将长发挽入帽中的。
12、穿高跟鞋、凉鞋、拖鞋在车间作业的。
13、其他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罚款20元:
1、未按规定参加组合岗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2、未按规定在干活前、操作前进行单岗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3、未按规定要求在干活过程中、操作过程中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4、未按规定要求在设备检修前、设备检修试运行时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5、未按规定填写上岗工作卡的;
6、不确认或假确认、确认不认真,由公司安全检查小组查出,或由其它人员查出举报的每次罚款30元。
7、仓库物料未按规定摆放、无标识、无出入库记录的;
8、消防器材未达到完好标准的;
9、工作环境内因存放材料、产品、杂物等造成人行道不畅通等安全隐患的;
10、车间无人工作时未关闭设备及照明电源的;
11、设备、设施等部位螺丝松动的;
12、原料与产品不规定摆放的;
13、作业结束后未清理清洁设备与环境的;
14、未在指定位置操作设备、设施的;
15、压力表没有达到完好标准的;
16、氧气、乙炔气没有按规定距离(8米)放置的;
17、压力表、指示表等仪表未经测试合格使用的;
18、焊枪、气带不完好的;
19、氧气瓶、乙炔瓶不完好的;
20、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的;
21、冬季未清理冰雪登高作业的;
22、登高作业无其它人保护的;
23、氧气焊作业时未按规定程序关闭氧气或乙炔气的;
24、检修单体支柱时,操作台2米以内有其它人员的;
25、收工后成品未按规定入库或摆放的;
26、收工后工具、设施未按规定存放在指定地点的;
27、两人或两人以上抬重物时,不在同一肩上的;
28、搬抬重物时没有通道有障碍物的;
29、下班后关闭车间照明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30元:
1、小绞车绳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2、小绞车绳发生超规定断丝、磨损现象的;
3、小绞车绳发生打弯、打节、轧痕现象的。
4、小绞车绳卡子螺丝脱落或松动的;
5、提升或回罐不挂满罐绳的;
6、电缆线接头存在安全隐患的;
7、信号不灵运行小绞车的;
8、振动筛运行中,站立距离碴罐不足2米的;
9、振动筛2米以内有人起动振动筛的;
10、小绞车离合器、刹车闸不灵敏不可靠的;
11、提升或回罐不挂红灯的;
12、设备螺丝脱落的;
13、检修设备未停电、未做验电放电的;
14、检修设备停电未挂停电标志的;
15、对压力容器加压超过规定标准的;
16、配电设施与线路发生烧毁、破损等安全隐患的;
17、移动电气设备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18、设备、设施螺丝松动而上岗作业的;
19、设备、设施存在断裂、开焊等缺陷上岗作业的;
20、停电回罐的;
21、电气焊作业时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22、未按规定对设备、设施注润滑油、乳化液的;
23、提升或回罐时把勾工没有进入安全峒室或安全区域的;
24、超标准提升或回罐的;
25、电气焊工件没有存放在指定地点的;
26、设备、设施的安全罩脱落的;
27、当材料卡在设备内,没有停电取被卡物的;
28、超过规定标准吊装材料、产品的;
29、起吊重物离地面1.5米以上,在重物2米范围内的站立的;
30、起吊重物离地面1.5米以上距离时,重物2米范围内有人站立仍运行吊车的;
30、测试液压支柱、三用阀站立在注液口正前方5米以内的;
31、测试液压支柱、三用阀,注液口正前方5米以内有人站立仍然加压的;
32、振动筛运行时从罐中扒碴煤或杂物的;
33、发现无证上岗作业、操作设备不制止的;
34、对外单位人员操作小绞车不检查上岗证的;
35、钢丝绳被罐压扁不处理的;
36、擅离职守、脱岗、在岗位睡觉、干私活的;
37、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赌博的;
38、门岗夜间值班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巡逻的;
39、未经过上岗技能培训学习、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0、主管副经理、班组长不在现场,擅自登高1.2米以上作业的;
41、矸石山翻碴人员仍在下方作业的。
42、铲车行进中人员与铲车不保持2m以上安全间距的。
43、从铲斗上捡杂物时,人员站在铲斗下方的。
44、不按顺序停开破碎系统设备的。
45、不停破碎系统设备在设备上作业的。
47、下班或停止作业后不停设备电源的。
48、明知违章指挥仍然实施作业的责任者;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1、擅自改变设备机械性能的;
2、擅自改变电气线路的;
3、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检修、不报告的;
4、原材料存在严重缺陷不验收、不报告的;
5、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整理、不报告的;
6、运输斜坡有行人提升或回罐的;
7、超标准提升或回罐的;
8、设备安全保护失灵仍作业的;
9、设备检修后未进行试运转直接投入生产的;
10、因操作不当造成断绳、跑罐事故的;
11、公司安排停电,责任者未通知有关部门或车间的;
12、检修完毕送电时未通知有关部门或车间的。
13、破碎机运行中在破碎机或振动筛上进行作业的。
14、站在铲车斗下作业的。
15、铲车行进中人员站在铲车2m以内的。
16、矸石山翻碴时,人员在下方作业的。
17、从高处向下扔工具或杂物的。
第二十八条酒后上岗的罚款30元。
第四部分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纪律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完成年度经济指标的基础,是职工完成劳动定额、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的保证,劳动纪律是职工在企业工作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劳动纪律要求每个职工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规程措施完成自己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作等方面的任务,是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罚款10元:
1、上班迟到早退的;
2、班前会迟到早退的;
3、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迟到早退的;
4、参加矿组织的会议迟到早退,被矿有关部门考核扣分的罚款由责任者负担,并按本条规定罚款;
6、未按时完成矿上交办任务,被矿有关部门考核扣分的罚款由责任者负担,并按本条规定罚款;
7、公司组织活动时迟到早退的;
8、在岗位聊天,影响正常工作的;
9、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10、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区域吸烟的;
11、在公司大院内吐痰的;
12、在公司大院乱扔杂物的;
13、损坏花草树木的;
14、没有按时考勤的;
15、没有出勤上班而考勤的;
16、请假休息三天以上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
17、请假休息五天以上无主管领导审批假条的;
18、超越权限批准职工休假的;
19、办公室物品未定位置放的;
20、卫生脏乱差的。
第三十一条在公司打架斗殴、侮辱漫骂他人的罚款30元,严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盗窃公司财物的按财物价值的2倍予以罚款;
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盗窃矿财物造成的对本人及公司的处罚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违犯矿行为规范被处罚的,处罚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越级上访的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未请假擅自休息的按旷工处理:
1、旷工1天的罚款10元;
2、旷工2天的罚款20元;
3、旷工3天的罚款30元;
4、旷工3天(不含3天)以上的罚款50元,并免除当月各种奖励;
5、超过10天(含10天)以上的罚款100元,并免除季度各种奖励;
6、超过15天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部分事故、违章违纪的分析、罚款与复议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或接到违章违纪现象通报后的24小时内,组织工会主席、报告人、违章违纪的责任者与班组长、现场人员进行分析。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外出时,由工会主席负责召集人员进行分析。
第三十七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周安全检查人员发现事故、或违章违纪现象后,要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工会主席通报,凡是没有通报的按违章处理。
第三十八条职工在接到违章违纪处罚通知后,对处罚意见有疑义时,可向主管经理口头或书面申诉要求复议。
主管经理收到申诉申请后,三天内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复议。
第三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或违章违纪人员的罚款,一律使用公司统一印制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收据,由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统一开具。
罚款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开支员,一份交违章违纪的责任人,一份存根。
每本使用完毕后及时交公司财务。
第四十条对事故责任人或违章违纪人员的罚款,由开支人员从月度工资中扣罚。
公司开支人员在每月的开支汇总表内汇总罚款总额。
第四十一条公司财务要安排专人负责罚款收据的管理,登记收据编号与罚款总额,并对每本收据的罚款总额进行核对。
财务要设立安全罚款专项收支科目,对在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人员奖励从安全罚款中列支。
第六部分其它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或集团公司和小屯矿的规章制度发生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或集团公司和小屯矿的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