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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重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专项方案

附件1

煤矿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省所有煤矿,包括正常生产煤矿、正在建设煤矿、停产停建煤矿,以及去产能尚未关闭到位煤矿等,全部列入大排查大整治范围。

二、排查重点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1.证照等情况。

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

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3.采掘部署情况。

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

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

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

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

6.防灭火情况。

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

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

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

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7.煤尘防治情况。

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

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

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

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8.顶板管理情况。

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

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9.冲击地压防治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编制防冲专项设计,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预测、合理设计采掘部署、监测预警、限员作业和有效卸压措施。

10.防治水情况。

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11.机电运输情况。

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性能是否符合防爆规定;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12.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

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

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

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13.爆破管理情况。

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4.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

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15.三年行动开展情况。

煤矿企业和煤矿是否进行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并扎实推进,是否建立高质量的“两个清单”,是否建立工作台账;是否对重大隐患和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排查;是否完成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排查问题的整改;三类矿井是否配备专职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是否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

16.双控体系建设情况。

是否进行风险研判并建立数据库、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防控措施并认真落实;是否按要求建设了煤矿“双控”信息平台;煤矿“双控”信息平台是否有效使用;风险辨识是否全面覆盖;是否全面自查整改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按要求上报双控数据信息。

17.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

是否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并检查到位、考评到位、奖罚到位;是否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完备;是否制定了矿井理念目标,矿长是否进行了安全承诺;是否按照要求每月开展标准化自查自评,并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管理。

18.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具备入井条件停产停工煤矿。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批准的停产整顿方案并严格执行;是否落实驻矿监管制度和巡查制度。

(三)暂不具备入井条件长期停产停工煤矿。

重点检查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按要求拆除设备设施并封闭井口;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行为;是否落实巡查制度。

(四)已去产能尚未关闭到位煤矿。

重点检查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按要求拆除设备设施并封闭井口;是否存在人员擅自入井,死灰复燃现象;是否落实巡查制度。

三、排查清单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

情况

生产建设煤矿

1

证照

及管理

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

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2

机构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

3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4

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5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

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严禁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清退、划转。

6

托管煤

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7

灾害防治

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8

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

安全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0

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1

生产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12

事故防

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13

矿井地质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14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15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16

图档检查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17

开采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8

开拓布置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生产系统和设施必须符合规定。

19

矿井接续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20

安全出口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23

采区布置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25

采煤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26

专项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29

作业规程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30

制度措施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32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34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35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36

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38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

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39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微风、循环风作业。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0

通风系统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41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

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42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43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4

通风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45

风阻测定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46

矿井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47

气体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48

通风仪表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49

通风设备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50

矿井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51

安全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52

瓦斯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54

瓦斯鉴定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55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6

瓦斯防治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

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57

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58

瓦斯抽采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

59

突出鉴定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

60

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61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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