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西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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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广西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工作的规化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学生会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大学学生手册》所规定的大学生行为规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踏实肯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团委设团委书记(教师)、副书记(1-2名教师,1名学生)、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学生会设正副主席、秘书处、学习部、纪检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勤工部、女生部、外联部;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

常委编制九人左右,其中团委书记和副书记(教师)为固定常委,其他常委分别兼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3人左右)、组织部长、秘书长。

常委会:

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全委会:

团委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 团委学生会日常工作由团委学生会常委会主持,常委会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一般日常事务,重大事务须提交全委会。

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受全委会监督。

常委会和各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部部长对常委会负责。

    第六条

常委会职责:

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重特大事务。

团委书记职责:

主持团委学生会常委会工作,组织召开常委会会议;主持团委工作,具体负责思想指导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

团委副书记职责:

协助团委书记工作,处理团委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关系。

学生会主席职责:

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传达学校下达的各项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学生会副主席职责:

协助学生会主席工作,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关系。

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职责:

对团委学生会负责,组织成员作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应积极完善部门的工作制度。

建立有效的部监督制度,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部门在学期初须拟订工作计划,部署部门工作。

学期结束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计划与总结交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 各类大型活动开展前至少一星期,负责人须制定详细活动计划书,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上报院学工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活动完毕及时总结,并将有关资料交由秘书处备案存档。

如需全体团委学生会成员参加的活动须做好考勤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在开展具体活动时,应提前向常委会提交计划书,讲明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所需经费等,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各部活动如需出海报或通知等,应提前告知宣传部,并提供活动详细容;需赞助应向外联部提交工作策划书。

  第十二条 各成员须无条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何合理性任务,对任何活动有自己的见解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常委会提出,提出好的意见并在团委学生会工作中被应用者予以适当奖励。

常委会分配的任务,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交由常委会讨论并予以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 具体事项

一.责任规:

1、领导责任:

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在院党委领导,各部门在常委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任何部门和个人可在职责围给予建议、协作和配合,使部门职能充分地发挥,避免责任追究不清;常委会或全委员会讨论需部门间配合的,各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

2、组织责任:

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实行部门负责制:

团委工作由团委书记负责,学生会工作由学生会主席负责,部门工作由部长负责。

负责容包括日常工作、活动组织、制度维护、成员管理、人事监督以及责任追究。

3、人事责任:

部长有权建议调整本部门人事(经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通过并提请团委书记审批,交秘书处备案),调整人事包括辞退副部长、清退干事、提拔干事、确定培养对象、提名负责人等。

4、缺位责任:

当责任人辞职、请假等原因不在位,由原负责人建议由其中一名副负责人或由常委会指定其中一名副负责人暂负责任人责任。

二.离职形式:

1、实行引咎辞职制:

当责任人本人认为自己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引咎辞职,以书面形式上报秘书处,经常委会讨论决定,转交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

2、实行责令辞职制:

当组织认为部门负责人已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已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且本人未向组织提出引咎辞职的,经常委会讨论决定责令其辞职,并报请团委书记同意,转交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

3、实行转接离职制:

(1)期满离职:

当责任人任期届满(一年)可以向组织提出转接离职;

(2)自动离职:

在任期间因生活、学习等原因,在确定部门继任责任人后可以向组织提出离职,经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请团委书记同意,转交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

三.备注:

1、责任人若对追究处理不满,有权提出申诉,在接到通知五天向全委会提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秘书处反映),由全委会表决,逾期视为接受处理。

2、因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形式离职的学生干部不承认其学生干部的经历。

3、责任人在组织活动或参加会议期间暂不受责任追究。

第四章 例会值班签到活动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常委会、部长、全体成员会议。

常委会每两周召开一次,由秘书长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存秘书处。

部长级以上干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各部门须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议程,由秘书处负责对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

全体成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主席作阶段性工作报告,讨论并制定下一阶段团委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及人事变动等决策事项。

各部门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部门自行掌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 会议考勤和记录制度:

  团委学生会各项会议一律实行考勤制度和记录制度。

  团委学生会会议必须准时召开,参加者应提前3分钟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以书面形式向会议组织者请假,批准后方可,否则作缺席论处。

考勤记录工作由秘书处完成,按缺席、迟到、事假、病假记,迟到2次算1次缺席,事假2次算1次缺席,病假2次算1次缺席。

每学期无故缺席3次做自动退出处理。

  团委学生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由秘书处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办公室为集中及处理团委学生会各种事务的场所。

  办公室周一至周五每天都必须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安排由秘书处负责。

  值班签到采取秘书处负责,部门负责人协助负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团委学生会值班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17∶10—18∶00。

  第十八条 团委学生会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要在值班签到本上签名并作详细记录,不得事先签名,更不得代签,否则作缺席论。

  值班人员须准时就位,遇特殊情况,需事先与秘书处联系并请假,配合秘书处作好换班工作,不得出现无人值班现象,否则视为缺席。

值班人员无故缺席4次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值班完毕后需记得关窗锁门,因未关窗锁门发生不良后果由值班人员负责,值班钥匙隔日传给下一组值班人员。

有事情可以联系秘书处。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必须处理好当日事务,做好值班工作,负责接待人员及打扫、保持办公室卫生;如遇特殊事务无法处理的,需及时向相应部门负责人或老师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活动安排需各部门成员参与的,相应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向负责考勤的人员报到。

有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可向秘书处或组织者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团委学生会大型活动各部门人员必须到场,实行签到制度,被安排人员因故不能到场需事先书面请假,请假条交秘书处,无故缺席3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议、活动无故缺席总次数达到4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学院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到会、签到、值班、参加活动等不受责任追究,但应提前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后一天补交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所有请假事务由秘书处受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团委学生会以学期为单位编制经费开支计划,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在计划书中详细体现,要求真实、透明、完备。

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节省开支;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各部门要公布开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项活动经费报销,须向团委学生会秘书处提供有效的发票(含税票和收据),付款单位一律写为“大学”,发票背面要求注明经手人及验收人,并在发票背面或另附纸简要说明开支情况;有购物清单的要附在发票背面。

  第二十八条 团委学生会所有物品由各部门人员管理和使用,其他人员未经该部门许可不得任意动用。

各部门需妥善管理本部门所有财务,如有遗失,由该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规活动所需物品,各部门向秘书处申请后自行购买,事后向秘书处报销;大型活动所需物品由秘书处负责购买;贵重的物品须列出清单向常委会提出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购买;如因人员不足或特殊原因,秘书处可以授权其他部门负责购买。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组织、人员借用我院团委学生会公用物资,应向学工组老师提交借用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外借。

第六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工作计划和总结档案

1、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每学期初必须递交一份工作计划,学期末一份工作总结。

2、常委会在学期初应制定本学期团委学生会的工作方案,并在期末作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大型活动档案

在每次大型活动之前,负责部门应递交详细的计划和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总结存档。

第三十三条 团委学生会干部(副部长级及以上)工作档案

1、由学生干部本人填写工作档案,包括、职务、专业班级、宿舍、宿舍、移动、简历。

2、干部每年必须递交一份详细的述职报告,总结在一年的工作容及经验教训。

3、经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审核方可存入档案。

4、各部门的工作档案包括组成成员、部门职能与所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果及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三十四条 团委学生会的重要文件、通知、资料、报刊、杂志等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三十五条 档案库资料属团委学生会所有,由秘书处统一协调管理,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

第七章 任职 聘用 考核 评优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在自然换届之前应做好交替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干部提前退出团委学生会须向团委学生会提交书面申请,对擅自离职的学生干部,团委学生会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优干资格、全委会通报批评、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免职。

符合下列中的一款者,作不合格论:

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工作上有重大失误。

或确实无能力胜任所担当工作。

 

2、不执行常委会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

 

3、滥用团委学生会名义为个人谋私利。

4、在一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特殊情况需向常委会说明后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则撤消其现任职务。

第四十条 团委学生会每学年召开全委会(包括干部、委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委学生会常委,常委初步人选由全委会讨论决定,报院领导审批;学生干部每届任期一学年;各部门会议决定部长候选人,向常委会推荐,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团委书记审阅,如有疑义,团委书记有权发回重新讨论,最后呈院党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各部部长有聘用和在有充分理由的前提下建议开除本部成员的权力,有推荐各自部门部长候选人的权力。

副部长由部长提名,报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团委书记审核后呈院党委审批方可任职。

各部门的人员调动由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团委书记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生干部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两个月,即任命后的前两个月时间,在两个月的试用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予以免职。

第四十三条 应聘同学须热心于团委学生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或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

干事聘用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1)自荐或由班级、班主任等推荐

(2)参加初试、复试,初试和复试均采用面试的方式。

(3)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同意

(4)常委会进行审查

(5)报团委书记批准,登记注册

应聘同学一经录用,必须遵循团委学生会的各项制度,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称实习干事,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干事;试用不合格者由部门负责人报常委会批准后,予以辞退。

第四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评优参照《大学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落款

第四十五条正确落款,各部门在参与各类活动或书写各种公文、应用文时统一使用“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的落款,如果确需把团委与学生会分开的特殊情况可以署“共青团大学林学院委员会”或“大学林学院学生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所有。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

2007年11月23日

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会议召开细则

根据《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人员:

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例会参与人员为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包括干事、见习干事在。

部长例会参与人员为团委学生会部长级以上干部(包括部长)。

二、例会时间:

团委学生会全体委员例会定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四下午5∶20,地点为学院112教室。

部长例会定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下午5∶20在学院二楼会议室召开,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则由学生会秘书处另行通知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

与会者要求提前3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准时进场并带好相关办公用品与文具,佩带好工作牌。

会议将依照预定时间准时召开。

三、例会目的:

总结上阶段工作,协调下阶段工作。

四、例会主旨:

沟通、交流、合作、协调。

五、例会要求:

1、会议准时开始并由秘书处点名考勤,会后统计迟到、早退和缺勤成员。

2、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有特殊情况须向秘书处提出书面请假。

未请假或未批假者,均视为无故缺席并备案。

3、每次团委学生会全体例会及部长例会由各部代表做工作汇报总结,要求积极发言,及时汇报近期工作,会议容具体、详细,用词规化,实事。

部长例会,各部门应做上阶段的工作总结,并提出下阶段活动的计划和具体方案。

4、在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员必须带好笔、笔记本,并做好记录。

全体成员须自觉遵守会场纪律,穿戴整齐。

5、在会议过程中,秘书处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案,记录应包括以下容:

主题、主持、时间、地点、历时、出勤情况、会议过程、参与者等。

6、会议过程中,各成员须自觉将通讯设备关闭或调到无声、振动,不得接听或拨打(特殊情况除外)以免干扰会议进程;会后各部门轮流整理会议室。

六、在团委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包括值班、例会)与各种活动中,成员必须自觉佩带工作牌,以表明身份。

七、请假规:

事前填写并上交请假条,因临时有事无法写书面假条而只作口头请假的或无法亲自递交请假条的,事后必须在一周向秘书处或相关人员递交假条,并注明理由,否则作无故缺席处理。

请假条应规,用完整信笺,钢笔或水性笔书写。

八、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团委学生会。

 

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

2007年11月23日

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全体委员例会考勤细则

根据《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一、院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例会是全体成员必须参加的会议,由团委书记(团委书记不参加,由副书记代替)、主席和各部部长总结上阶段工作及布置最近举行的各项活动任务,各成员必须到场,由秘书处作好每次会议的考勤及记录。

二、每次例会正式开始后进行第一次考勤,未到者记为迟到。

例会结束后对第一次考勤未到者进行第二次考勤,迟到者在例会结束后主动到秘书处登记,仍未到者记为缺席。

三、因故不能参加例会,须亲自写书面假条并注明理由,在例会前交到秘书处登记,得到批准方能生效。

因临时有事无法写书面假条而只作口头请假的或无法亲自递交请假条的,必须在会后一周向秘书处递交假条,并注明理由,否则作缺席处理。

四、参加者应提前3分钟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以书面形式向会议组织者请假,批准后方可,否则作缺席论处。

考勤记录工作由秘书处完成,按缺席、迟到、事假、病假记,迟到2次算1次缺席,事假2次算1次缺席,病假2次算1次缺席。

每学期无故缺席3次做自动退出处理。

原则上每学期个人非因公请假不能超过总例会次数的1/3。

考勤记录中,一学期有2次迟到或1次缺席者,取消评优资格并且扣除“综合测评”所担任社会工作分1分;凡有4次迟到或2次缺席者在例会上做公开批评,扣除其社会工作分2分。

本条所提到的迟到、缺席、请假,凡因工作、学习以及重特大疾病请假,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均除外。

五、如部门因为工作、学习需大部分成员长期请假的,由部门负责人代表统一写一请假条交到秘书处存档,注明原因、请假人员、请假起止日期。

但必须保证每次例会部门有1人到会并作总结工作的发言。

六、秘书处将在例会上不定期地公布考勤记录或在公告栏公告。

七、本细则解释权归团委学生会。

 

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

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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