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成人高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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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规范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入之间发生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民法规定了租赁关系,指出了产生租赁关系的各种条件,但该规定并不是租赁关系,而只是人们的行为准则。

当事人之间要建立租赁关系,就需要有一个客观情况,即订立租赁合同这种客观情况就是租赁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很多,根据其中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也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1.事件

 

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时间的经过等。

这些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其一旦发生,便会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人的死亡会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经过一定的时间,就会使时效完成,从而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等。

 

2.行为

 

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与当事人意志直接相关的客观事实。

例如签订合同、实施代理等。

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凡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这种由几个法律事实共同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例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即要有有效的遗嘱行为,又要有遗嘱人死亡的事实,遗嘱行为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讲解汇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它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者对应存在。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称为当事人。

在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

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彼此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关系。

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如合同关系;而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权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有些是由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

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内容来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内容予以限定。

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等。

 

①物。

物通常是物权关系的客体。

民法上的物,是指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社会需要,并能够为人们实际所控制或支配的物质资料,主要是指有体物,即人的感官能够接触到的物,可以是固体、液体或者气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逐渐增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如热、电、光等,只要能够为人们实际所控制,都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②行为。

行为主要是债权的客体。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如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赔偿金,要求债务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等。

 

③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智力成果包括人们通过智力劳动产生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前者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后者如商标等。

 

④权利。

权利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股权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

 

⑤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前者如姓名、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后者如父母对子女的身份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没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社会关系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必须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现象出现时,才能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这种能够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以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为标准,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

 

①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例如,抛弃所有权、继承财产、订立合同、转让商标使用权、董事会决议、汇票背书等。

以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前者如依法订立合同,后者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等。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

 

②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地震、海啸、人的出生和死亡等。

所谓“行为以外的”,就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现象。

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有时只需要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有时却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

前者如甲将乙打伤,乙请求甲损害赔偿关系的成立,只需有甲的侵权行为这样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即可。

后者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有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民事法律事实结合才能产生。

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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