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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典型大纲

(报批稿)

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3年2月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转轨的要求,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受国电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华北五省(市、区)中心站负责编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其中,《火电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火电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火电工程锅炉水压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火电工程汽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河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火电工程分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由天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执笔。

目前,《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已形成报批稿,经总站同意,在华北地区试点运行。

2003年2月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典型大纲

 

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3年2月

 

1、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送变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0.2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检查,每期工程只进行一次“首次检查”。

1.0.3首次质量监督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

1宣布中心站对本工程项目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检查组成员。

2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本次检查过程中,视工程进展情况,可参照“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对土建工程进行第一次阶段性检查。

2、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计建设[1997]352号《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46号《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建标[2000]85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设计文件。

3、应具备的条件

3.0.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3.0.2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全,并办理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已经完成设计、主要设备、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

3.0。

3完成五通一平,主厂房已开工;

3.0.4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协议已签订,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已审批;

3.0.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规定持证上岗人员,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4、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办理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1.2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对合同各方主体及其现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能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2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与承包方的合同齐全、规范;

3有关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4施工过程中“综合检查”的领导和具体组织工作已经落实,并已制定了“综合检查”计划;

4.1.3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会检;

4.1.4施工组织总设计已审定;

4.1.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6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1.7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责任制度。

4.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2.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2.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法人代表授权对项目的质量责任、权力明确;

4.2.3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2.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3.1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4.3.2总监理师已经法人代表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需要。

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承担任务相符。

责任制落实,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3.3根据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程序;

4.3.4按照验评标准或协商约定,已划分验评项目。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齐全。

4.3.5对合格供货商名册经过了审查;

4.3.6已经建立对到货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进行开箱验收、质量检查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4.3.7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认真审查,无违规、违法承包行为;

4.3.8对现场各类试验室和试验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

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3.9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

4.3.10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

4.3.11质量问题台帐健全,各类质量问题(含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机具等)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

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4.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4.1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有效。

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

4.4.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4.4.3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上岗。

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4.4.4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作有效,应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的持续改进过程,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项目经理部已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并实施有效;

2验评项目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单位审批,验评结论、统计基数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3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项目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

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4执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

4.4.5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1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规范,并认真贯彻实施;

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齐全、审批手续完备。

技术交底制度健全,交底双签字记录规范;

3施工图会检文件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实施过程闭环;

4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材料代用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

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

4.4.6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合格供货商名册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册健全;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建筑材料跟踪管理台帐规范;

4.4.7质量问题台帐规范,闭环管理;

4.4.8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

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4.5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5.1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满足安全、消防通道的要求,临时消防设施和器材满足安全要求;

4.5.2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

4.5.3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

4.5.4各种建筑材料外观质量合格,其堆放保管条件能防止污染而不降低质量;

4.5.5模板和其它影响质量的工器具的堆放、管理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4.5.6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4.5.7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4.5.8土建试验室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

4.5.9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

4.5.10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

4.5.11建设单位移交有关厂区测量的原始资料:

厂区附近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

施工测量方案经监理审批;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主厂房控制桩设立准确并维护良好;

4.6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

4.6.1反映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资料;

4.6.2直接反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资料;

4.6.3直接反映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安全可靠、技术性能、稳定运行、经济技术指标的资料;

4.6.4直接涉及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资料;

4.6.5建设单位预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

4.6.6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

5.检查步骤、方式和要求

5.1检查步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每个阶段工程质量检查按自检、预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检

由建设单位布置并督促工程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申请预检;

5.1.3预检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运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共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和要求,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

符合要求并经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各方主体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

5.1.4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七天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重点验证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建设单位负责迎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参建单位必须全过程认真配合检查。

5.2检查方式

5.2.1监督检查组按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各方主体的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验证等方法进行。

5.2.3各方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各方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如下:

1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的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质量管理措施和实体质量,出现的问题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以及经验教训、改进措施。

2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的概况和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原则,质量管理体系和具体控制措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统计和分析,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和结论意见,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3施工单位:

工程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阶段进度控制计划和实际工期,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施工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及实物质量状况,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经验和教训及改进措施。

4监理单位:

工程设计和工程组织概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和指导思想,工程监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程进度和现状条件,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统计,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对工程质量的评价,遗留问题和处理方案。

6、检查评价

6.0.1各质监专业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和检查结论,必要时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同时要形成书面资料并向质监领导(组)汇报。

6.0.2质监领导(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和质量水平作出总体评价和结论性意见,并以会议的形式发布。

6.0.3对检查结论合格者,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

6.0.4由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人签发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收,并负责整改项目的落实。

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备案。

6.0.5由中心站形成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正本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本发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典型大纲

 

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3年2月

 

1.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0.2本典型大纲适用于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火电厂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中的土建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重点项目.关键部位和使用功能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1.0.3凡在电网覆盖范围的全国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土建工程,均应按本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技术特点和要求制订实施大纲并认真贯彻执行。

2.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主席令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主席令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火发字(81)70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有关的承包、供货合同;

现行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

现行建筑材料的试验标准、规范和规程;

现行进口材料使用规定;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质文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现行建筑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8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火发字(80)5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能源办[1991]231号《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

建质[1994]114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土建篇);

建质[1995]13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建质[1996]111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

电建[1996]666号《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国档发[1988]4号《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92]8号《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档办发[1996]25号《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9705-88《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50164-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T3632-95《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

GB/T3633-95《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技术条件》;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068-2001《建筑钢结构可靠度统一标准》;

GB50108-2001《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GB50323-2001《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

GB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建质(1995)140号《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2001年度)《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JGJ79-91(1998年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J18-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篇)

SDJ69-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DL/T6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3.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和应具备的条件

3.1监督检查阶段划分

一般根据主厂房施工进度,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3.1.1第一阶段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

3.1.2第二阶段主厂房上部结构施工中期。

3.1.3第三阶段主厂房主体结构完成,汽机房已结顶。

3.1.4第四阶段主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完(机组整套起动前);

第一、三、四阶段是必查阶段。

每个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前,工程应具备阶段性检查的相应条件。

第二阶段的监督检查由质量监督站视实际情况安排。

在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时,对烟囱、冷却塔等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按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应具备的条件

3.2.1各阶段监督检查时其施工形象进度已基本达到本大纲的规定要求。

3.2.2在第一、二、三各监督检查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确认。

3.2.3第四监督检查阶段时,随生产系统投入的土建项目均已完成,且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已验收确认。

3.2.4受检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与工程进展同步,齐全完整。

4、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4.1.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建设单位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已将《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送达工程各方主体;

2.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文件齐全;

3.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各方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无肢解性分包。

4.工程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

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各方主体填报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

3)工程质量方针、目标、质量规划。

4)质量、技术、安全责任制;质量验收制度;质量、安全奖惩制度。

5)审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表。

6)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7)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8)质量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9)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10)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4.1.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及材料代用记录或台帐。

3.设计交底、图纸会检记录、竣工图编制计划或巻册目录

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5.工程设计代表组织机构及资格。

4.1.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单位资质和主要管理者资格,承担的工程监理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监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资格(含见证员、安全监理人员)

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4.监理交底制度。

5.施工图会检制度及纪要。

6.验评项目划分表,并确定关键项目的质量控制点。

7.监理月报、监理通知书和监理记录;

8.质量验收制度;现场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制度

9.分包队伍、分包工程审查制度和审查记录。

10.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4.1.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单位资质与承包的工程相符,项目经理资质与投标书一致。

2.工程试验室具备相应的资质,现场试验室已经质监站认定。

3.工程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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