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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文件

 

编制:

审核:

批准: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生产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全生产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规、规定、标准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

3、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化,不断提高全公司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内容:

1、对所有新进公司的工人,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厂级安全教育由人事部组织,安全生产部配合讲解,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预案等。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各车间负责人及安全员负责实施,主要内容:

车间安全生产状况、规章制度、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预案、事故案例等;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实施,主要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保用品的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以上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目标值为100%。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

3、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

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中层及中层以上人员)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以上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目标值100%。

 5、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班组长教育每年进行一次,目标值100%。

6、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

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参训目标值100%

7、公司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每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

目标值为100%。

8、变换工作和四新教育内容参照三级教育中车间、班组教育内容。

9、工人因病、事假、探亲等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复工教育,内容与三级教育中车间、班组教育内容一致。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10、其他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内容为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其他安全活动等。

形式有:

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二、基本要求

1、工人调换工种必须接受新工种安全教育,长期离岗复工要进行复工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2、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按各自工种要求进行定期复审。

3、公司领导、主管安全的部门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4、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使用新材料、生产新产品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教育。

5、各车间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生产车间、班组要坚持进行每次生产前的安全教育。

根据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安全教育成为制度化,不断提高全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二、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六、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劳动保护用品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应严格按照保护品标准发放、领用,严禁乱批滥发,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2、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业务,由生产部负责,临时性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生产需要的实际情况,由领用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呈分管副总审批后,由人事部发放执行。

3、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保证质量,做的安全、适用、美观、大方,购进时要进行检查、鉴定,对安全用具要保证安全可靠,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准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低劣的防护用品。

4、各部门所需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经审批后按计划购买。

防护用品的发放领用要有专人负责,并建档登记。

5、特殊的专用防护用品,如高压、绝缘靴、高压手套和防毒面具安全带等必须妥善保管,认真维护保养,按规定进行检验,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停止使用,以旧换新。

6、职工自觉遵守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爱护节约和合理使用防护用品,新进厂职工的个人防护用品,一律凭人力资源部调令领取本工种应使用的防护用品,调配令或通知单上工种不详,不发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如丢失一律不再补发,如因工损坏,有可靠证明可补发或提前更换,对虚报冒领,无故损失或变卖防护用品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职工因病、事、产、伤、休养等休工或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手套、口罩,休工或脱离生产岗位超过半年者,工作服、各种防护鞋等护品,一律顺延使用时间。

8、职工调离出厂,应到人事部办理出厂手续,交回最后一套工作服。

9、公司内部调动工作,要按新岗位的护品标准,办理交补或转交手续应交还而拒不交还的防护用品,根据使用年限由发出部门负责进行扣款,发出部门不办或扣款手续,扣发各部门负责人的奖金。

职工退休、离休时,个人的劳动保护品不再收回。

10、职工因工去严寒地区工作,需用防寒护品,应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有生产部购买。

11、凡在易燃易爆、灼烫及产生静电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生产管理人员可按下列原则发放防护用品。

12.1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车间生产管理型,工程技术人员,发给与本车间主要工种工人相同的防护用品。

12.2短期顶岗或临时参加劳动及其他非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参加劳动工种,发给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12.3管理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所需要的防护品,可参照同工种工人发放标准使用,但不得高于工人的发放标准。

13.来公司帮助工作的外单位人员,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一律经主管副总批准后发放或借用。

14.临时工及来公司实习培训人员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一律按合同规定办理。

15.职工因工致残过需要的防护用品,由综合办按标准规定发放。

二、发放和使用

1、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

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3、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驻外工作、出差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

5、各部门要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管理和采购

1、劳动防护用品每月底由各车间上报公司人事劳资部,人事部整理后报有关领导批准,由生产部采购。

2、车间主要负责人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审核和监督其发放和使用情况,生产部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

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3、财务室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予拨款和报销。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三、配备和着装标准

1、进入生产现场根据车间需要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和戴安全帽。

女工进入车间不准穿裙子,从事特殊工作的女工必须把长发盘至工作帽中。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

不得穿高跟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四、洗理用品的管理

发放标准为肥皂每月各半块(条),洗衣粉每月一袋,毛巾每年二条。

 

七、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定期邀请泰安市卫生局卫生监测站对主要场所进行粉尘测定。

二、定期进行粉尘分散度的化验分析并有记录备案.

三、应按规定进行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

四、采集的个体呼吸性粉尘、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样品要按规定时间送检。

五、粉尘测定仪和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仪应按鉴定周期规定进行鉴定。

六、积极配合泰安市卫生局劳动卫生监测站及集团公司职防所对我公司有毒有害因素的监督、监测工作。

七、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是否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规律及影响范围,工人健康状况与劳动条件的关系等内容进行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九、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部门负责人,部门兼职安全员或部门负责人应在30分钟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集团安全生产部。

3.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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