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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健康管理制度A版

 

湖南华电常德一期2×660MW工程

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制度

(A版)

 

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

2014年1月

 

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制度

1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工程建设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规范湖南华电常德发电厂一期2×660MW工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依据国家、行业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本工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1.3本制度适用于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以及参加本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承包商(以下统称承包商)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

1.4本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控制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模式,并以项目公司为核心,以施工承包商为主体,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简称‘四统一’)”。

坚持做到“凡是有人工作的地方,必须要有安全设施;凡是有人工作的地方,必须要有人监督”。

1.5承包商应树立“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的企业经营理念和“不论在什么情况下的施工,只要有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危险因素存在,就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的指导思想,实行人性化管理,不断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规范员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工作。

1.6承包商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实施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以及安全目标管理,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1.7承包商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制定适合本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

1.8项目公司和承包商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安全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2工程建设安全总体目标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

2.1不发生重伤、人身群伤及人身死亡事故;

2.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2.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2.4不发生负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2.5不发生一般及以上垮(坍)塌事故;

2.6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和大面积传染病事故;

2.7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2.8轻伤负伤率≤2‰;

2.9努力杜绝“管理性、指挥性、装置性违章”,控制“一般事故”和“作业性违章”,争创“无违章作业区”和“无违章项目部”;

2.10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3安全责任制

3.1项目公司职责

3.1.1项目公司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3.1.2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签订安全施工管理协议。

3.1.3按照设计规划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1.4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条例为施工承包商提供必备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保障施工承包商按基建程序施工,并协调解决施工承包商之间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3.1.5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合理分配给施工承包商。

其分配原则(以一台机组为一个单元):

(1)承担主体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90%;BOP承包商10%。

(2)承担主体建筑工程承包商10%;安装工程承包商80%。

3.1.6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1.7负责组建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660MW工程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常德公司总经理担任安委会主任,常德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工程项目设计总工程师(以下简称设总)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项目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程第一承建方项目经理共同组成。

3.1.8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

3.1.9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范围,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施工承包商采用工程分包形式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报项目公司同意后方可分包;采用劳务分包形式分包的工程项目应报项目公司备案。

3.1.10对在工程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全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组织现场施工承包商之间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文明施工先进经验。

3.1.11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一般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1.12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3.1.13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至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按照规定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情况严重的,终止承包合同的执行。

3.2工程安委会职责:

3.2.1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含华电、地方政府,下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

3.2.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统一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或办法。

3.2.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3.2.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3.2.5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上一季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并进行考核与奖惩,对下一季度安全文明施工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3.2.6安委会工作例会应保留会议原始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3.3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职责:

3.3.1负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3.3.2负责监督对施工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人身安全防护设施状况的检查,并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及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检查工作。

3.3.3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3.3.4参加或协助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3.3.5负责监督安全技术及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3.3.6定期或不定期总结分析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安全施工问题,提出整改和控制意见,对事故隐患、危险点,做到超前预防。

3.3.7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3.4总经理(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职责:

3.4.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4.2负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3.4.4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3.4.4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委会。

3.4.5总经理负责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工作例会;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负责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施工安全情况分析会(召开安委会的当月可不召开施工安全情况分析会);布置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4.6总经理直接领导安监部门的工作;分管工程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领导安监部门的工作。

3.4.7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工作。

3.4.8审定工程项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年度安全工作会议。

3.4.9确保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安全奖金的提取与使用的提取和使用,审批重要安全奖惩事项。

3.4.10组织并参加工程项目安全大检查。

3.4.11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建立应急资源和应急指挥系统。

3.5综合管理部职责:

3.5.1对公司领导做出的各项安全生产决策,要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贯彻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5.2及时收集、传递安全工作的信息,对重大事故快报、传真应及时呈报公司领导批阅。

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文件、法令、命令应迅速呈报公司领导,转发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落实。

3.5.3参与研究、拟订工程项目的重要安全生产文件。

3.5.4参加安全工作调研及重要的安全活动。

3.5.5认真学习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事故通报,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思想意识和自身防护能力。

3.5.6负责项目公司小车班的交通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华电集团公司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5.7对所管理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行驶、反违章教育,并按车辆管理制度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和安全检查。

3.5.8负责配合有关工程保险管理工作。

3.5.9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参与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5.10组织配合做好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安全管理和厂区治安保卫、电力生产设施的保护工作。

3.5.11参加或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5.1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重大安全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3.6工程物资部职责:

3.6.1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3.6.2在组织审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其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6.4审查工程重大项目技术方案,督促监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3.6.4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3.6.5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工作。

3.6.6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

3.6.7负责物资采购保管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6.8负责仓储设备材料、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7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3.7.1工程物资部是工程安委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和项目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3.7.2负责组织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安全施工管理协议。

3.7.4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工作。

3.7.4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决定。

3.7.5负责工程有关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方面的审查工作和施工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及单位工程安全策划的审定工作。

3.7.6组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易燃易爆物品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现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7.7建立现场承包商安全管理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和专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指导、监督安全监理工作。

3.7.8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

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3.7.9提出对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委会或项目公司领导决定。

3.7.10负责组织工程安全培训工作。

3.7.11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一般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7.12负责建立工程安全数据库,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3.7.13完成安委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3.8财务部职责:

3.8.1负责工程安全奖罚资金的管理。

3.8.2及时承付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3.8.3负责有关工程保险管理工作。

3.9计划合同部职责:

3.9.1在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的审查。

3.9.2在审核施工计划的同时,组织审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9.3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3.9.4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帐面管理,并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考核意见,合理支付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

3.10设计承包商职责:

3.10.1工程设计承包商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公司、合同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3.10.2设计的文件应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10.3应为工程开工准备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

3.10.4应为工程开工准备阶段即能建成厂区围墙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3.10.5应为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筑好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

3.10.6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它“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10.7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充分应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3.11监理承包商职责:

3.11.1监理承包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监理责任。

3.11.2总监是本工程安全监理效能以及控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效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3.11.4设立安全副总监,同时配备两名(不限于)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其中一名侧重于大型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理)。

3.11.4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3.11.5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公司批准后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11.6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11.7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3.11.8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3.11.9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协调解决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3.11.10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运行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11.11监理承包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商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商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公司。

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11.12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

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11.13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3.11.14负责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并提出控制措施。

负责审查施工承包商安全应急预案。

3.11.15协助项目公司组织现场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3.11.16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一般以上事故的调查工作。

3.12安全副总监和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3.12.1负责编制安全监理制度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3.12.2审查施工承包商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3.12.3审查施工承包商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3.12.4协助审查施工承包商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3.12.5参加有关施工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监督实施。

3.12.6负责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运行应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监理签证工作。

3.12.7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12.8协助项目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3.12.9组织或参加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活动;组织或参加专业安全检查;组织或参加专业安全例会;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和单位工程安全策划。

3.12.10审查施工承包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施工承包商进行应急演练。

3.12.11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审查和监督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执行。

3.11.12建立监理安全数据库和安全监理台帐。

3.13监理人员的权力:

3.13.1在施工现场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3.13.2有权仲裁施工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3.13.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

3.13.4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后作研究处理,并补发停工指令。

3.13.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3.14施工承包商职责:

3.14.1必须服从项目公司和监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项目公司在发包合同中及现场规定的各项条款。

3.14.2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工作以及本制度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领导责任。

3.14.3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

3.14.4必须建立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报项目公司和监理承包商备案。

3.14.5向项目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3.14.6向项目公司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二次策划”和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单位工程安全策划,策划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严格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总体布局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3.14.7分包工程必须经过项目公司审查批准,并严格执行有关分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14.8按项目公司规定的现场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

3.14.9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14.10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百分之百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取得执业资格,其证件应保证有效。

3.14.11必须建立现场应急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3.14.12必须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4.1本制度所称环境保护,是指工程建设所征施工用地以外的环境及工程区域内正常的施工、生活环境;所称职业健康,是指防止职业危害,包括化学、危险品和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生活安全卫生的管理。

4.2施工承包商是实施环境保护和防止职业危害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是监督管理单位,应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谁施工、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违规、谁受罚”的原则,并在《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4.3施工承包商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4.3.1项目施工前必须了解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掌握环境保护控制和监测的内容和相关标准,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环保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

4.3.2应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废水、废气、废料、噪声等日常监测与管理。

4.3.3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施工项目,如喷砂除锈、打桩、建筑及保温扬尘、防腐、衬胶、保温、油漆、酸碱装卸和使用等,应在编制作业指导书时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4.3.4对施工征用地以外的水土、树木、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随意破坏。

4.3.5对施工和生活污水、废渣及垃圾应进行合理的排放及规划处理,废气、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噪声应进行合理地控制。

4.3.6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由专人清扫,保持环境卫生。

4.3.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

4.4废水处理措施:

4.4.1应设置污水沉淀池、蓄积池,将施工、生活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排出厂区。

建筑施工产生的废水主要通过沉淀方式处理;试验产生的废水应根据特性进行化学处理;生活污水应经过隔油沉淀等方式处理。

4.4.2应设立污水检测口,对经过处理待排出厂区的废水进行水质监控。

4.4.3为防止各类油料及化学水剂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应设立存量1.1倍容积的防渗池作为预防处理设施。

4.4.5对废油料等废液在移交社会专业部门处理以前应设立专门回收存放设施。

4.5废气、粉尘控制措施:

4.5.1废气、粉尘排放包括汽车尾气、施工道路与存土场所扬尘、高层建筑扬尘、保温扬尘、水泥尘和电焊尘、喷砂除锈、生活锅炉排气等。

4.5.2施工承包商必须承担消除粉尘、灰尘飘洒的义务,同时现场禁止一切焚烧物料的行为。

4.5.3产生粉尘的作业项目,应采取密闭、半封闭、隔离尘源等措施,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粉尘扩散。

4.5.4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经常喷水保护道路湿润,防止车辆行驶时尘土飞扬污染环境。

4.5.5对受粉尘侵害的作业人员应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4.5.6各种车辆应经年检合格,进入现场限速行驶,尾气达标排放。

4.6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4.6.1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废料头、废油漆桶、机械修理废棉丝(纱)等。

4.6.2应规划废弃物存放点,设明显标志,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

4.6.3废弃物应加以遮护,明确清除时间,处理危险废品必须合法并保持记录。

4.6.4对于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4.7施工、生活、办公垃圾控制措施:

4.7.1生活、办公垃圾包括废弃灯管、复印纸、废弃墨盒、废旧电池等。

4.7.2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应设置垃圾存放点,实行定点、分类存放、及时处理。

4.8噪声控制措施

4.8.1施工承包商必须承担消除噪声的义务。

所有在正当工作时间以外,包括节假日施工或有可能影响周围环境的工作,必须事先征得监理的同意方可进行。

4.8.2设立噪声监测点配置声级计对施工产生的声量进行监测。

4.8.3对于喷砂除锈、打桩等作业项目,应编制实施控制噪声的措施。

4.8.4噪声限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的噪声标准要求。

4.8.5当噪声超标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和给受噪声伤害的人员提供专用防护用品。

4.9施工承包商职业健康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4.9.1在施工前应和地方防疫部门取得联系,获取相关防止职业病危害的要求,用以制订防范措施。

4.9.2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体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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