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守则及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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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守则及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1doc
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制度及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1
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制度及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属特种设备,公司为加强管理,确保起重机安全操作,特制订以下安全操作规程:
1、企业起重机必须经质资单位安装、经过质监部门注册登记,有安全使用证件;
2、起重机操作者,必须经质监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上岗,任何其他人员不得操作起重机;
3、本起重机规定,提升重量必须在额定起重量以下,严禁超负荷工作;
4、起重机工作时,操作者必须将起重机范围内的所有闲杂人等清场,并确认安全后,才可启动起重机;
5、起重机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切断总开关,严禁起重机在静止时带电;
6、起重机使用完毕后,必须将挂钩停留在靠边的安全位置;
7、起重机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由安全科及使用车间主任共同负责;
8、起重机若出现故障等情况,应立即维修,禁止带病工作;
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制度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2、当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运行过程中状态监测、日常点检
和各项运行记录。
3、在运行中遇到有不正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根据规程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运行人中在当班期间,应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5、受压设备不得超压运行、动力设备不得超过规定负荷运行,不得带病运行,任何一处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做好运行和故障排除记录。
6、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做好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行记录,填写各种表卡,准确地反映设备运行状态。
7、各班组将运行记录集中整理后报送公司,以便能以运行记录为依据,综合历次检修记录,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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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摹本要求
第—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为规范: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实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第三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按照以下原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
(二)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
(三)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四)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能够独立行使职责;
(五)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职责、权服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口明确;
(六)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记录齐全,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范、系统、齐全;
(八)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要求如下: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的第—责任人,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协助最高管理者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任命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
(二)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聘用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
(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第五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等。
质量保证手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批准、颁布。
第六条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见附件。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可以根据其特种设备许可项目范围和特性以及质量控制的需要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
但是至少应当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试验装量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基本要素,并且还应当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其他主要过程控制内容。
对于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允许分包的项目、内容,当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单位进行分包时,应当制定分包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资格认定、评价、活动的监督、记录报告的审查确认等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管理评审,并且做好评审记录。
第八条质量控制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必要时对质量保证手册进行再版。
第九条本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要求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颁布前制定的特种设备相关规范、文件,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质量体系的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设备制造,安袭、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
1管理职责
1.1质量方针和目标
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经法定代襄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批准,形成正式文件。
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⑴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许可项目范围、特性,突出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要求;
⑵质量方针体现了对特种设备安全牲能及其质量持续改进的承诺,指明本单位的质量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
⑶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和分解,落实到各质量控制系统及其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并且定期对质量目标进行考核。
1.2质量保证体系组织
根据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独立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管理职责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
1.3职责、权限
规定法定代表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负责,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为管理层成员且具有与所许可项目专业相关的知识,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任命质量控制系统(如设计、材料、工艺、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其他主要过程控制系统等)责任人员,规定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以及需要独立行使与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各质量控制系统之间、质量保证工程师与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之间、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之间的工作接口控制和协调措施。
1.4管理评审
每年至少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次管理评审,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满足质量方针和目标的要求,并保存管理评审记录。
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质量保证钵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工艺卡,操作规程等,下同)、记录(表、卡)等.
2.1质量保证手册
质量保证手册应当描述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结构层次和相互关系,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⑴术语和缩写;
⑵体系的适用范围;
⑶质量方针和目标;
⑷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及管理职责:
⑸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要求。
2.2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与质量方针相一致,满足质量保证手册基本要素的要求,并且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2.3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
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应当符合许可项目特性,满足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过程的控制需要。
文件格式及其包括的项目、内容应当规范标准。
2.4质量计划(过程控制表卡、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质量计划能够有效控制产品(设备)安全性能,能够依据各质量控制系统要求,合理设置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⑴控制内容、要求;
⑵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
⑶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3文件和记录控制
3.1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⑴受控文件的类别确定,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外来文件(注)、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等;
注:
外来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分供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等。
其中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必须有正式版本。
⑵文件的编制,会签、审批、标识、发放、修改、回收,其中外来文件控制还应当有收集、购买、接收等规定;
⑶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的受控文件为有效版本的规定;
⑷文件的保管方式、保管设施、保存期限及其销毁的规定。
3.2记录控制
记录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⑴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形成的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贮存
等;
⑵记录的保管和保存期限等;
⑶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相关受控记录表格为有效版本的规定。
4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⑴合同评审的范围、内容,包括执行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形成评审记录并且有效保存的规定;
⑵合同签订、修改、会签程序等。
5设计控制
设计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⑴设计输入的内容包括依据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形成设计输入文件(如设计任务书等);
⑵设计输出,应当形成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等),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要求;
⑶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设计验证的,制定设计验证的规定;
⑷设计文件修改的规定;
⑸设计文件由外单位提供时,对外来设计文件控制的规定;
⑹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设计许可、设计文件鉴定、产品型式试验等有规定时,应当制定相关规定。
6材料、零部件控制
材科、零部件(包括配套设备,下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⑴材料、零部件的采购(包括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明确对分供方实施质量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对分供方进行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编制分供方评价报告,建立合格供方名录等,对法规,对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行政许可规定的分供方,应当对分供方许可资格进行,确认;
⑵材料、零部件验收(复验)控制,包括未经验收(复验)或者不合格的材料、零部件不得投入使用等;
⑶材料标识(可追溯性标识)的编制、标识方法、位置和标识移植等;
⑷材料、零部件的存放与保管,包括储存场地、分区堆放或分批次(材料炉批)等;
⑸材料、零部件领用和使用控制,包括质量证明文件、牌号、规格、材料炉批号、检验结果的确认,材料领用、切割下料、成型、加工前材料标识的移植及确认,余料、废料的处理等;
⑹材料、零部件代用,包括代用的基本要求及代用范围,代用的审批、代用的检验试验等。
7作业(工艺)控制
作业(工艺)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