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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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2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

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1〕24号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居民社会

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

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使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

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

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

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

建立健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

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

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保障城乡

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

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

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时间和

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或城乡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

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

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

和群众的监督。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

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

基础养老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

元,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

市级财政承担5%,县区级财政承担15%。

对省财政直管县由省单独核

算补助比例。

2、缴费补贴。

县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

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

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

体,市、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市、县区各

承担50%,县区政府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

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政府缴费补贴

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

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有户籍的城乡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

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可提前三年领取养老金,领取资格由县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

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

缴费;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

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

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

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

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

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居民收入

增长、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适时调整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试点阶段,城乡居民基金暂实行县区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

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

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放流程进行支付管理。

(二)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

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做到公开透明。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

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各县区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

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农保制度的衔接。

已经参加原

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按有关标准进行核算。

领取前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到达领取年龄后,分段计算养老金标准,2009

年12月31日前的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个人账户养

老金领取标准,2010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积累(即2010年以后的

新积累和到达领取年龄前原农保基金产生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支付系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

领取时,按上述两个计发

系数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之和领取。

已经参加原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

停止领取养老金,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到

达领取年龄后按上述规定分段计算养老金标准,合并发放个人账户养

老金。

已经参加原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

原待遇不变,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缴纳的原农保基金积累,在纳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可一次性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缴

费档次折算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本人参加原农保第一次缴费到本地

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年数,同时,折算的年数最长不超

过15年,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

折算年数的余数按四舍五入计。

府不再对原农保基金积累折算的缴费年数追加缴费补贴。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

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

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

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各县区要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

则,整合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高服

务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

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整合,并纳入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

("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积极推

行社会保险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

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

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

结评估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试点工作。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

的领导,保障工作经费,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采取多种方式,

加大对试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

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市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试点

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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