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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考试法规纲要

第一章法规常识

第一节法规基础知识

1熟悉法律概念:

法律,是和国家一道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法律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2了解法律的本质、基本特征、职能和作用。

法律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才是法。

(3)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

(4)法律,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职能和作用:

(1)法律本身的职能和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指引、评价、预测,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等方面。

法律本身的职能可以划分为调整性职能和保护性职能。

(2)法律的社会职能和作用。

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还执行着社会公共职能。

3熟悉法律的分类:

(1)从法律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从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制定程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

(3)按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按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是特别法。

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该法律在修改或废除前的任何时期的法,是一般法。

从对人的效力看,对全国公民都有效的法,是一般法;对特定公民有效的法,是特别法。

(5)按法律创制方式、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第二节

1掌握法律与政策、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政策,是指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

法与政策的区别:

尽管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或贬低法的作用。

法律和政策有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法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道德是一定社会中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道德和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处处体现着道德准则。

法律和道德虽有一致性,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不能相互替代。

(1)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

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2)表现的形式不同。

(3)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

(4)规范的内容不同。

法律规范既规定权利也规定义务,并且要求权利和义务相对应,道德规范则主要规定道德义务。

(5)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规范的施行主要靠社会的舆论的力量以及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

此外,法律规范的结构严谨,包括制裁措施,而道德规范只提要求,无制裁手段。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的道德都是不可缺少的。

所以,法律和道德共同规范着一个有效率的社会。

第三节

1了解旅游法律行为的概念、特点:

旅游法律行为,是指国家旅游管理机关、法人或自然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所进行的活动。

(1)旅游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特点。

(2)符合旅游法规的规定。

2熟悉构成旅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

(1)口头的意思表示方式

(2)书面的意思表示方式(3)推定的意思表示方式(4)默认的意思表示方式。

3掌握旅游法律行为的分类和要件:

(1)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旅游法律行为

(2)有偿和无偿的旅游法律行为。

比如,旅游业务中的客房租用、交通提供、风味餐饮品尝、旅游购物等等,都是有偿的旅游法律行为。

旅游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属于无偿的旅游法律行为。

(3)单方、双方和多方的旅游法律行为(4)诺成和实践的旅游法律行为。

旅游法律行为要件,是指旅游法律行为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旅游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行为人要合格,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要合法。

(2)旅游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旅游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如上述可以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默认形式四种。

前两种为明示的形式,后两种为默示的形式,明示或默示一般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有些内容比较重要的法律旅游行为,还要求采取登记、鉴证或公证等特定的书面形式。

4熟悉旅游代理行为:

旅游业务中的委托代办签证、代定客房、带购旅行票据、代提取和托运行李等,均属旅游代理行为。

旅游代理行为有效的要件除了必须具备旅游法律行为的要件外,还必须具备

(1)旅游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代理权

(2)旅游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3)旅游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并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被代理人享有和承认。

旅游代理关系的产生,有

(1)委托代理

(2)职务代理(3)法定代理(4)指定代理

第四节

1了解旅游法律责任的主体、特征:

旅游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旅游法规的行为而必须承受法律制裁的义务。

承担旅游法律责任主体,一般主要指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

旅游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综合性

(2)追究的协同性

2掌握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

(1)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有过错,这是行为人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3)要有旅游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只有旅游侵权行为,而无旅游损害事实的存在,一般不承担旅游法律责任。

(4)旅游法律行为与旅游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5)旅游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熟悉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

按照执行机关的不同,行政性的强制措施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旅游责任中的行政处罚,是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违反旅游和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主要有:

违反旅游管理法规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违反财政金融管理的处罚、违反旅游资源保护管理的处罚等。

行政处分是对于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的法律制裁。

一般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

(2)经济责任:

分为侵权行为和债不履行行为(3)刑事责任:

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主刑独立运用,附加刑作为判处主刑时附加使用,但有时也可以独立使用。

导游考试习题编总(第一,二章)

1.法律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上升为法,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的特征: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重要手段。

3.法律的本身职能:

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人民的指引评价预测,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等方面。

法律的本身职能抗议划分为调整性职能和保护性职能

4.法律的社会职能:

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5.从法律的制定的主题和适用的范围上分法律分:

国内法和国际法

6.从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制定程序的不同上分法律分:

宪法性法和普通法

7.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是实体法,有“诉讼法”三各字的都是程序法

8.按照法律效力和范围的不同分:

一般法和实体法

9.按照法律创作方式、表达形式的不同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0.政策:

指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

11.法于政策的区别:

法具有国家意志,法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12.道德:

道德是一定社会中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行为规范的总和。

13.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体现在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处处体现着道德准则

14.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规范的内容不同,调整的手段和方式不同。

15.旅游法律行为的概念:

指国家旅游管理机关、法人或自然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所进行的活动。

16.旅游法律行为要件:

指旅游法律行为引起的预期的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7.旅游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要求:

行为人要合格、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行为人的内容要合法

18.旅游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默认形式

19.旅游代理行为有效的条件:

旅游代理人必须首先取得代理权、旅游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旅游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被代理人享有

20.旅游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职务代理、法定代理、制定代理

21.旅游法律责任的特征:

综合性、追究的协同性

22.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包括作为的旅游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旅游违法行为2行为人要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这是行为人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3要有旅游损害的事实存在,主要指旅游秩序、财产或人身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

旅游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如果只有旅游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一般不承担旅游法律责任4旅游违法行为与旅游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5旅游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要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3.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经济责任分侵权行为和债不履行行为。

刑罚分住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24.1996年10月15日有国务院发布的并于同日生效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旅游业非常第一部行政法规

25.旅行社:

是以赢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业务包括:

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行车导游等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26.旅行社是以赢利为目的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以保证旅行社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旅行社管理条例》适用于国内设立的旅游社和外国的保值和增值

27.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

入境、出境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包括出境旅游业务,并部意味着所有国际旅行社均可以经营旅游业务。

当前,我国对出境旅游实行“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的发展指导方针,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28.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营人员,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注册资本:

150万,入境者60万,出境100万的质量保证金。

国内注册资本:

30万,10万元质量保证金

29.旅行社的审批: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根据是否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旅游市场需要、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旅行社设立条件等原则进行审批。

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30之日内,作出批准或者部批准的决定。

30.旅游社设立分社的条件: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等分支结构,碟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其条件1必须达到年接待量10万人次以上2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名单3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4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国内分别75万和15万的注册资本,30万和5万的质量保证金。

31.注意:

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

分社同社实行四个统一,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接待

3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概念:

之外国旅游经营者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旅行社、中外合资旅行社和中外合作旅行社。

33.设立的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部少于400万元人民币,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安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的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34.现阶段,每个外国投资者,职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家合资旅行社,暂部容许设立分支机构。

可以经营入境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暂部经营中国境内居民赴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35.外国旅行社的常驻机构管理:

职能从是旅游咨询、联络、非经营性活动,不能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36.旅行社经营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7.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应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其中包括:

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38.旅行社的基本职责:

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其旅游广告应具备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号码2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世,防范措施。

4安规定提供收取旅游费用,服务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5旅行社应与旅行者签定合同,旅行社因不能成团时,将已经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经的旅游者书面同意。

6聘用合格的导游和领队

39.因境外旅行社违约的,时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

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最低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最低2年。

40.旅行社许可证的分类:

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41.质量保证金:

指由旅行社缴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保证金为现金形式,保证金不满时,不足部分由旅行社再60天内补足。

保证金的相关凭证不能做抵押或偿还债务。

游客的赔偿期限自知道侵害事实后90天为期限。

4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4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理赔单位:

旅游质监所全面负责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44.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的赔偿标准:

(1)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7天)通知旅行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10%的违约金。

(3)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45.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赔偿旅游者所伏导游费用的2倍。

46.导游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

1、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应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应退还购物价款的20%

4、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制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为伪劣假冒商品,应赔偿旅游者全部损失

5、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索要小费,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47.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费用。

48.旅行社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相关部门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行社的损失:

(1)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的20%违约金。

(3)安排的景点,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用,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49.旅行社投保保险金的责任行为注意事项:

第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旅行社。

第二,保险费用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支付,该费用不在旅游消费报价中列出。

第三,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50.旅行社的除外责任:

1,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部承担责任。

2,由于旅游者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51.旅行社赔偿责任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采取按照年度投保的方式,一年一保。

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示赔偿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失。

国内旅游每人赔偿限额8万元,入境、出境旅游每人限额16万元。

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52.轻纱怀想额的年检采用书面形式和实地两种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包括:

企业经营基本状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尊纪守法情况,年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外联和接待人天数、人均利润和上缴税利。

年检结果:

通过业务年检、暂还通过业务年检和不予通过业务年检。

53.导游人员:

指依照条例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54.报考导游人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必须身体健康、必须具备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55.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并由国家旅游局或者国家旅游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颁发,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印制和颁发。

56.导游证书的领取:

依照条例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予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持劳动合同证明或登记证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57.导游服务公司:

指从事对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感情用事服务的企业。

58.临时导游证的领取:

临时导游证的领取条件是具有某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用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与导游证的区别有:

1、是否具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语言能力,3、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4、有效期限不同(导游证年限事3年,历史导游证事3个月,有效期满后不得延期。

59.领队证:

是导游出境带团的上岗证明,是国家允许导游出境带团的法律许可。

领队是国际导游负责跨国境旅游服务的导游工作人员。

领队证的报考必须是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的导游人员。

60.领队证与导游证的区别:

导游证是报考前提,导游证是国内从事导游职业的上岗证明,而领队是从事跨国导游服务的法律证明,导游证的领取与领队证的领取不同。

61.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4,受过刑事处罚的。

62.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

导游资格证是证明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而导游证是证明国家准许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

获得导游资格证书3年没有从事导游业务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

63.导游人员的权利:

第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导游人员有权拒绝导游者提出的侮辱期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导游人员在活动中有权调整和变更接待计划权,(条件:

在导游活动中,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经得大多数人的同意,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第三,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满时,依法享有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导游管理条例规定》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备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4)必须具备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机关则能是国家旅游局或国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除两级旅游局之外其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不能印制或颁发居游人员资格证书。

二、领取导游证

1、取得导游证人员资格证书,与游行社订立功动合同的人员。

2、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所谓“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对导游人员业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所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

导游证和领队证

临时导游证:

是指设有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正式导游证与临导的区别:

1、是否取得证书

2、语言能力、正式导游证的持有者不一定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者必须具备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否则便不具有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

3、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4、有效期限不同。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量3年,临导最长不超3个月,既可以数天,也可是1个月、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延期。

领队证是导游出境带团的上岗证明,是国家允许允许导游出境带团的法律许可,领队是国际导游、负责国境旅游服务的导游工作人员。

领队证报考必须是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的导游人员。

导游证和领队证的联系和区别:

导游证是报告领队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成为领队,必须是导游人员。

导游证是国内从事导游职业的上岗证明,而领队证是从事跨国导游服务的证明。

而领证的领取,则是领队考试通后,旅游行政部门直接发给的。

不得领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联合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我国《民法通则》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根据,将公民的民事能力划分为以下几点: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五、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领取程序不同。

1、性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是证明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而导游证则是证明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

获得导游资格证3年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的有效期限3年。

第二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工首先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人员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一)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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