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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印花税

第四章印花税

第一节概述

一、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二、印花税的特点

印花税不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征税方法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

(一)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二)征税范围广泛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征税范围是极其广泛的。

(三)税率低、税负轻

(四)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纳税人通过自行计算、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完成纳税义务并在印花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画销。

三、印花税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经济合同

印花税税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

它们是: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

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

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

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09年考题:

下列合同中应征印花税的是(B)

A、会计咨询合同B、技术咨询合同C、法律咨询合同D、审计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此外,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共性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印花税既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

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就发生了应税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

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08年考题:

依据印花税有关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AD)

A、专利申请转让合同B、专利权转让合同C、专利实施许可D、非专利技术转让E、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

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营业账簿

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

(1)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o

(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体现归属财务会计体系那句话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4)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5)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6)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7)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8)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9)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0)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1)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的统称。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无税务登记证、卫生证等。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除了税法列举的以上五大类应税经济凭证之外,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税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纳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此处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属于哪一类应税凭证?

几种容易混淆的应税凭证的区分:

如产权转移书据与技术转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与购销合同;运输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

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

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2.立账簿人。

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

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

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

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5.使用人。

指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09年考题:

关于印花税的纳税人,表述正确的有(ABCD)

A、建立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B、订立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C、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合同各方当事人为纳税人D、在国外书立凭证转在国内使用以使用人为纳税人E、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授予证照的当事人为纳税人

第三节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具体规定如下: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某加工企业接受某学校委托,制作一批校服,总金额为800万元,据此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记载制作校服的主要材料由学校提供,金额为420万元;辅助材料由加工企业提供,金额150万元;加工费230万元。

该加工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元。

A.1150

B.1900

C.2100

D.4000(1500000+2300000)*0.05%=1900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08年考题:

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乙企业,并签订转包合同。

该建筑公司上述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万元。

(6000+800)*0.03%=2.04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⑤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最主要是行为是否单一,而不是是否重复征税,对比转包、分包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资金是否增加终归是要以某主体为范围的,很明显,企业是主体而非分支机构。

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

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对比购销合同的类似事项,处理不同。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08年考题:

07年1月,甲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乙企业,合同约定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未定。

签合同时预收租金8000元,双方已按定额贴花。

6月底合同解除,收到乙企业补交租金10000元。

甲公司6月份应补缴印花税()元。

18000*0.1%=1818-5=13

09年考题:

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表述正确的是(C)

A、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用总额

B、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后又转包的,以承包总额减去转包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C、以物易物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以购、销金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

D、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以加工费和主要材料金额合计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具体税率不需掌握,考试会提供,繁多难以记忆,特殊的可记一些。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一)比例税率

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从2007年5月30日起,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包括A股和B股)。

2008年4月23日财政部宣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4月24日起由3‰下调至1‰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项收取。

(二)定额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采取按件规定固定税额,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

在确定适用税率时,如果一份合同载有一个或几个经济事项,可以同时适用一个或几个税率分别计算贴花。

但属于同一笔金额或几个经济事项金额未分开的,应按其中的较高税率计算纳税,而不是分别按多种税率贴花。

某生产企业与运输公司签订一份合同,载明运输货物金额100万元,运输费20万元、装卸费5万元、保管费3万元。

该生产企业应缴纳印花税(B  )元。

A.100

B.130

C.150

D.180200000*0.05%+30000*0.1%=130

三、减免税优惠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扶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o

13.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

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对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应照章征收印花税。

15.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缴纳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三)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应当注意的问题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此为有数量无价格的,如果有价格无数量的无法照此办理,如月租金标准有,租赁期限无的)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6.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二、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印花税的纳税方法较其他税种不同,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和画销,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同时,对特殊情形采取特定的纳税贴花方法。

(一)一般纳税方法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二)简化纳税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

某些应税凭证,如资金账簿、大宗货物的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如果一份凭证的应纳税额数量较大,超过500元,贴用印花税票不方便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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