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停用申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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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停用申请报告

消防设施停用申请报告

  篇一:

消防水停用申请表

  XXXX消防水停用申请表

  编号:

  注:

此表一式三份,当值值长一份,检修单位一份,消防专业一份。

  篇二:

消防设施停用申室请单1

  消防设施停用申请单

  编号:

GS01/AH-11顺序号:

  篇三:

如何办理停用消防设施案件11

  如何办理停用消防设施案件

  一、“停用消防设施”的界定

  要办好停用消防设施案件,必须准确对“停用消防设施”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

  

(一)什么是“停用”

  从字面上讲,“停用”是指可以正常使用而停止使用。

具体到“停用消防设施”,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被停用的消防设施是完好有效的;

  2、被停用的消防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应时刻保持运行状态;

  3、该消防设施是由于人为因素而停用的。

  

(二)哪些属于“消防设施”

  1、根据《消防法》第73条: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一般将消防设施分为13类:

  

(1)建筑防火及疏散设施

  

(2)消防及给水

  (3)防烟及排烟设施

  (4)电器与通讯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8)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

  (9)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0)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1)蒸汽灭火系统

  (12)移动式灭火器材

  (13)其他灭火系统

  二、办理停用消防设施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停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认定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应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如果该行为具备这四个构成要素,则认定其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停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认定也是如此。

  

(一)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的证明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客体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客体是指消防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客观方面

  1、是否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设定的义务规定或者是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2、是否存在危害后果或对公共消防安全构成威胁。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或公共消防安全威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危害后果或公共消防安全威胁是否由该违法行为引起的。

  4、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观方面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观方面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或公共消防安全威胁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四、停用消防设施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根据《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停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初次违法的或者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

  2、不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或者发生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办理停用消防设施案件程序

  办理停用消防设施案件程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因行政相对人实施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共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

  行程序。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消防执法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在违法现场即行处罚的制度。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1)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2、简易程序的实施步骤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调查并指明其违法事实

  

(2)核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

  (3)告知权利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

  (4)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

  (5)收缴罚款或告知缴纳罚款地点

  (6)备案

  

(二)一般程序

  是指除当场处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普通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受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罚三个基本阶段

  1、受案

  对于监督检查、火灾调查等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群众举报投诉的,以及上级或者其他部门移送交办的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都应当及时受案处理。

  2、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主体要求

  

(2)调查取证的内容

  (3)调查取证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①询问;②勘验检查;③鉴定;④抽样取证;⑤扣押证据;⑥先行登记保存

  (4)调查取证常见问题

  ①调查取证不充分

  ②收集证据因主体违法导致无效

  ③对处罚对象身份的调查取证不准确

  ④有些证据因为调查时缺少法定形式要件而导致无效

  3、作出处罚决定

  

(1)提出处理意见

  

(2)处罚前告知

  ①告知内容②告知形式③听取申辩④法律后果

  (3)审核、审批与决定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针对一些重大处罚所增设的一个调查取

  证的特殊环节和特殊形式,不像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那样能反映处罚的全部过程。

听证并不是每个停用消防设施案件所必然经历的阶段,只有违法嫌疑人提出申请,听证程序才会启动。

  1、听证适用的范围

  对单位处以1万-5万元罚款。

  2、听证机关和实施机构

  听证由拟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具体组织。

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大队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对大队执法人员不足或其他原因,也可以委托主管公安机关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3、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人员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1至2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2)听证参加人

  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②本案办案人员;③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④其他有关人员。

  4、听证程序

  

(1)告知

  

(2)申请和受理

  (3)举行听证

  (四)执行程序

  1、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1)警告的履行方式

  

(2)罚款的履行方式

  2、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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