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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准则科目转换说明书

执行新准则科目转换说明书

新旧准则转换(流动资产):

1.现金→库存现金

原现金科目余额转至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原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按照“银行分理处+4位银行账户尾数”。

3.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

原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余额转至新账

4.应收票据→应收票据

原应收票据科目余额转至新账

5.应收账款→应收账款

原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

6.待摊费用、;预付账款→预付账款

原待摊费用科目已取消,将其余额转入预付账款;原预付账款科目转入预付账款

7.应收股利→应收股利

原应收股利科目余额转至新账

8.应收利息→应收利息

原应收利息科目余额转至新账

9.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

原应收补贴款科目取消,将其科目转入其他应收款;原其他应收款转入其他应收款

10.坏账准备→坏账准备

原坏账准备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11.原包装物→原材料

原材料科目余额转至新帐

12.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

原低值易耗品科目余额转入周转材料

13.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发出商品

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先全部转入“发出商品”科目,首次执行日后的当期,应对其进行分析,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应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14.金融工具

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新设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企业应根据管理层持有投资的意图、决策权限,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形成的书面结论后,进行重分类。

其中将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股票投资、理财产品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新旧准则变化与衔接

1511长期股权投资

(一)变化:

1、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变化;

3、取消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4、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有变化;

5、权益法下,损益的计量有变化;

6、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处理有变化。

(二)衔接:

1、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进行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留存收益;将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留存收益;将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新“长期股权投资资——投资成本”科目。

2、首次执行日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即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对于该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执行新准则后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在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基础上,扣除按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留存收益;将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3、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新准则进行重新分类,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定成本。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接转至新账。

151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1521投资性房地产

(一)变化:

新增科目

1、投资性房地产单独核算和反映

2、引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

(二)衔接:

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对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凡是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归为投资性房地产。

1、房地产公司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出租商品房、以增值为持有目的的储备土地,从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同时结转跌价准备(调整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企业已出租的建筑物,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3、

(1)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则仅对上述账务进行重分类,但应对列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单独予以核算,并将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相关减值准备分别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2)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将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减值准备全部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1531长期应收款1532未实现融资收益

首次执行日,存在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先转入发出商品科目。

但在首次执行日后的当期,如果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将首次执行日后应收的合同或协议剩余价款计入该科目,应收的合同或协议剩余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1601固定资产

(一)变化:

1、固定资产定义有变化;

2、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有变化;

3、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4、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5、修改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处理;

6、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7、规定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8、规定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未来适用法)。

(二)衔接:

1、首次执行日,将“固定资产”(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农业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油气资产除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2、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并确认相应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3、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分期付款购买的固定资产,在首次执行日之前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消。

1602累计折旧

首次执行日,将“累计折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除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160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首次执行日,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1604在建工程

首次执行日,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

1605工程物质

首次执行日,将“工程物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1606固定资产清理

首次执行日,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1621生产性生物资产1622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1623公益性生物资产

(一)变化:

新增

(二)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生物资产有关业务不应追溯调整,符合公益性生物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生物资产应当在首次执行日重新分类为“公益性生物资产”。

 

农业企业应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及其累计折旧金额、减值准备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将“公益林”科目的余额转入“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1701无形资产

(一)变化:

1、修正了无形资产的定义;

2、分期付款购入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有变化;

3、对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

4、改变了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5、改变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6、增加有关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

7、取消了无形资产减值转回。

(二)衔接:

1、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2、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处理。

3、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以摊余价值为基础,在首次执行日后应当停止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4、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从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摊销或减值测试,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1702累计摊销

(一)变化:

新增科目

(二)衔接:

用来核算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额,首次执行日之前累计已摊销的金额转入该科目。

170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首次执行日,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1711商誉

(一)变化:

新增科目(原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

(二)衔接:

1、原“无形资产”科目中“商誉”分两种情况处理。

(1)首次执行日,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留存收益。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2、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CAS6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原值、折旧/摊销、减值准备)中分离,转入“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其他无形资产相关项目直接转入新账。

1712商誉减值准备

首次执行日,还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则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1801长期待摊费用

(一)相同,直接转入新账。

(二)衔接: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1802待转投资费用

(一)新增科目

1811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新增科目

(二)衔接:

1、首次执行日,在其他资产、负债科目调整完成后,企业应计算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以下3-10列示了部分需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的项目,11-18列示了部分首次执行日后还应当考虑的其他项目),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还应将原制度“递延所得税”科目的余额全额冲销,相应调整“留存收益”。

3、某些与收入相关的应收款项,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的期间与会计确认收益的期间不一致,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

4、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为计税目的的加速折旧;

5、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按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调整账面价值;

6、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

7、非免税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8、因产品保修等原因形成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必须在实际支付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因裁员计划而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必须在实际支付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某些特殊行业按税法规定计征所得税的预收账款;

11、发行企业债券的交易费用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而会计处理将交易费用计入账面价值;12、开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

13、为企业改制目的进行的资产评估,但计税基础不予调整;

14、某些特殊交易所导致的资产初始确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如免税的企业兼并、融资租赁等;

15、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调整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在宣告分配时计入应税利润;

16、购买法核算企业控股合并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公允价值,但计税基础不作调整;

17、非免税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面价值不调整,计税基础按已税公允价值确定;

18、合并财务报表需将集团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利润与资产账面金额予以抵消,而计税基础不予调整(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该差异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作出规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进行确认);

19、上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不仅应考虑税法规定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有效抵扣年限的规定,而且还应考虑计提的资产备抵金额中按税法规定已抵减金额,不能简单按备抵账户余额确定为暂时性差异;

20、应考虑未来税率变动的影响,特别是“两法”合并可能的税率调低所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销的影响。

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

相同,直接转入新账

负债类科目:

1.短期借款:

原短期借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2.应付账款:

原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3.预收账款:

原预收账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4.应付职工薪酬:

(1)首次执行日,应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以及“其他应付款”中与应付职工支出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因新准则对福利费不再计提,首次执行日应付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3)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相应调整“留存收益”。

(五险一金部份按单位个人下设明细)

5.预提费用:

新准则取消“预提费用”科目,对其余额内容重分类计入“其他应付款”“应付帐款”“应付利息”科目。

6.应交税费:

首次执行日,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7.应付利息:

原应付利息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8.应付股利:

原应付股利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9.其他应付款:

为职工支出的欠付部分转入“应付职工薪酬”,其他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10.递延收益:

(1)原融资租赁递延收益转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2)原“专项应付款”中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余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11.长期借款:

原长期借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12.交易性金融负债:

对于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按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应付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留存收益”。

13.应付债券:

首次执行日,对账面应付债券进行分析,按照CAS22应列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应进行重分类,分拆后的余额[其他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由原“应付债券”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14.长期应付款:

(1)原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从原“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2)首次执行日,存在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对固定资产原价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额,由“应付账款”转入“长期应付款”。

15.未确认融资费用:

(1)原融资租赁承租人账面“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2)首次执行日,存在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对固定资产

原价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首次执行日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的现值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额之间的差额,列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并对固定资产原价进行调整。

16.专项应付款:

(1)对于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2)对于原"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类政府补助余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17.预计负债:

(1)调账时,应将原“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2)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应计入预计负债,并相应调整“留

存收益”;

(3)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计入预计负债,并增加资产成本。

18.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前“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1)首次执行日,在其他资产、负债科目调整完成后,企业应计算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以下3-10列示了部分需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的项目,11-18列示了部分首次执行日后还应当考虑的其他项目),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还应将原制度“递延所得税”科目的余额全额冲销,相应调整“留存收益”。

(3)某些与收入相关的应收款项,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的期间与会计确认收益的期间不一致,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

(4)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为计税目的的加速折旧;

(5)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按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调整账面价值;

(6)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

(7)非免税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8)因产品保修等原因形成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必须在实际支付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因裁员计划而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必须在实际支付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某些特殊行业按税法规定计征所得税的预收账款;

(11)发行企业债券的交易费用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而会计处理将交易费用计入账面价值;

(12)开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

(13)为企业改制目的进行的资产评估,但计税基础不予调整;

(14)某些特殊交易所导致的资产初始确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如免税的企业兼并、融资租赁等;

(15)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调整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在宣告分配时计入应税利润;

(16)购买法核算企业控股合并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公允价值,但计税基础不作调整;

(17)非免税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面价值不调整,计税基础按已税公允价值确定;

(18)合并财务报表需将集团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利润与资产账面金额予以抵消,而计税基础不予调整(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该差异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作出规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进行确认);

(19)上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不仅应考虑税法规定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有效抵扣年限的规定,而且还应考虑计提的资产备抵金额中按税法规定已抵减金额,不能简单按备抵账户余额确定为暂时性差异;

(20)应考虑未来税率变动的影响,特别是“两法”合并可能的税率调低所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销的影响。

六、损益类

1、6001主营业务收入

旧科目“北矿5101主营业务收入”转入新准则科目下“6001主营业务收入01能源收入”;“高岭土6001主营业务收入”转入新科目下“6001主营业务收入02矿业收入”;“国投6051其他业务收入02财务服务费收入”、投资型企业的“投资收益”转入“6001主营业务收入03风投收入”。

其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计入本科目下相应板块收入。

2、6051其他业务收入

旧科目“其他业务收入”除“租金收入”转入本科目下“01租金收入”外,其它转入本科目下“02其它收入”。

公司非主营收入计入本科目。

3、6061汇兑损益

集团暂未涉及此科目业务。

4、610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新设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人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设置项目辅助进行核算。

5、6111投资收益

与原“投资收益”核算内容相同。

6、6301营业外收入

原“补贴收入”转入本科目核算;与原“营业外收入”核算内容相同。

7、6401主营业务成本

与原“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内容相同。

8、6402其他业务成本

与原“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成本”核算内容相同。

9、6403营业税金及附加

与原“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内容相同。

10、6601销售费用

与原“营业费用”核算内容相同

11、6602管理费用

与原“管理费用”核算内容相同,原“管理费用”中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重分类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12、6603财务费用

与原“财务费用”核算内容相同。

13、6604勘探费用

集团暂未涉及此科目业务。

14、6701资产减值损失

原“管理费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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