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371277 上传时间:2023-07-0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2.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6页.docx

最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与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

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业主权利:

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来确认。

4、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

便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便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可以意思自治来决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

每建筑平方米一个投票权(邹律师:

建议还是每套一个投票),但是无论如何,一名自然人业主的投票权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如果法人之间存有关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得超过15%。

(胡律师:

此事可以由业主大会来决定;邹律师:

业主大会自身如何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怎么办?

6、发起:

30户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根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房屋共有的情形不限于夫妻,还包括与父母、子女和其他人共有的情形)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8、银行开户:

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

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9、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或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承担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份额承担各自赔偿责任(但业主已经就某一事项明确与权利方约定了违约或赔偿责任的除外)。

(陈律师:

去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进行登记)(邹律师:

法院不是法人)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篇二: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

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

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

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宗旨:

为住

户无偿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不定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和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户的切

身利益,确保本小区和谐平安稳定;

(三)物管会面负责小区住户物管费,以及各种车辆停车费的收缴工作;

(四)认真做好各种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做好账目相符,按月公布账目,接

受住户的监督;

(五)发现疑难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整改和纠正。

第二章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公房二所为本小区的主管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

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住户)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7人,设主任1

人,副主任2人,委员4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七条管委会为社区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

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

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

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决定事项,必

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住户

第九条入住住宅小区的住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

拆除共有房屋原属性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

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

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

禁止在院内牵绳晾晒衣物和其他杂物。

(三)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向窗外乱扔杂物;

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道管中乱扔杂

物。

(四)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私自占

用绿地种菜种花。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禁止乱倒垃圾、

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建筑物上涂写、

刻划、张贴;禁止违法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

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治坠落伤人。

(六)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嫖娼、卖淫、聚纵赌博、传播淫

秽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禁

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乱停乱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若需停放应停在指

定的区域内。

凡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停车场、自行车棚和

其他陆地公用面积设施,属国有资产,经房管部门验收审核,委托

管委会负责接收按民用住宅小区标准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

经营,所产生费用由管委会负责代收,纳入小区管理基金进行支配,

任何个人不得拉用。

禁止载重车进入小区住宅小区。

(八)每月按时交清物业管理费,逾期不交者,按每月物业管理费用的

10%收取滞纳金,追加全额。

(九)各种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自行车5元/月,临时停放0.5元/次;摩

托车、机动车10元/月,临时停放1元/次;客货三轮8元/月,临

时停放1元/次;机动三轮车、小汽车50元/月,临时停放2元/次。

(十)夜间超过凌晨1点进出小区人员一律收取开门费1元,汽车2元。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住户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第十一条住户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权。

第四章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对住宅小区住户无故不缴应缴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可责令其限期

缴纳,期满仍不缴纳的,可依法追偿。

第十三条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双方均可申

请市区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追究对方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

住户发现物业管理人员有贪污谋私的,有权将其罢免,向上级部门

反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

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篇三: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打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

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篇四: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颁布背景和目的

背景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

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目的

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避免黑社会经营物业,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利用缴费对业主进行停水停电。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

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业主权利:

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大会召开:

30名业主联名,即有权召开业主大会;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