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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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以及“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行业发展情况。

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我市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商。

经过多年时间的发展建设,管道供气能力达万立方日,储气能力约万立方。

全市管道天然气总资产近亿元,固定资产近亿元,共建成城市门站座、储配站座、调压站座,铺设高压燃气管网余公里,市政中压燃气管网多公里。

目前已发展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万多户,工商业用户多户,年售气量超过亿立方,其中居民售气量约占,工商业售气量约占(其中电厂用户约占,汽车加气用户约占)。

根据《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我市要推动火电厂和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

计划年底前完成自备电厂煤改气,并需同时完善全市管道天然气“一网”建设,加快完成暂未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企业天然气管道建设。

预计“煤改气”天然气管网建设投资超过亿元,天然气年新增消耗量约亿立方。

(二)气源情况。

目前,我市可利用的气源包括利用项目、西气东输二线、中海油卡塔尔天然气、非管输现货气等,已初步形成了多气源格局,气源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

其中,利用项目气源约占,西气东输二线约占,中海油约占,非管输现货气约占。

(三)价格管理情况。

我市于年月日起制定和调整各类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行价格分别为:

居民元立方;分销用气元立方;公用性质用气元立方;工商用气最高限价元立方。

同时建立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与购气成本同向联动机制,规定当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综合平均购气成本累计变化超过元立方(不含税)且调整间隔时间超过个月时,可启动联动机制同向调整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

从年月日起,我市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按∶∶的比价关系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执行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一档用气量为立方(含)以下;第二档用气量在-立方(含)之间;第三档用气量为立方以上。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气价按第一、二档平均气价水平执行。

二、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一)主要理由

、贯彻落实管道燃气价格改革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国家和省积极推动管道燃气价格改革,要求全面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理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努力降低配气成本;推进终端销售价格改革,简化气价分类,减少交叉补贴,研究放松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管制,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刚出台的《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管道燃气的价格管理形式、分类、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的调整制定等要求。

我市现行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现状与国家和省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按新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推进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

、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我市现行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成本分摊不够合理。

年制定分类气价以来,经营企业供气成本、各类用户用气量等已发生变化,未能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合理分摊成本。

而且,近年购气成本呈下降趋势,但只有非居民用户实行动态调整,居民用户一直没有变化,使居民用户气价相对较高。

二是动态调整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只建立购气成本与非居民用户销售气价的同向联动机制,居民用户没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也没有建立与管输成本变化联动的机制,不能有效及时反映成本变化情况。

另外,按政策要求需建立配气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我市需建立相关调整机制。

、助力蓝天保卫战的客观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我市全面打响蓝天保卫战,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减量方案,全面推进火电厂、自备电厂煤改气和燃煤锅炉关停替代工作。

为促进煤改气工作,推动天然气管网建设,协调平衡天然气供需双方利益,需要加强配气价格环节价格管理,理顺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

同时需进一步完善终端气价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定价成本和价格测算情况

(一)定价成本

根据《关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年度城市管道天然气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的监审结论,我市年度管道天然气定价成本(不含税)为元立方,购气成本为元立方。

其中,年度定价成本为元立方,购气成本为元立方。

考虑到实际情况,在进行定价方案测算时,主要以年度的监审定价成本为基础依据,并综合考虑年月启动联动机制时的购气成本基价(元立方,不含税)和省月日起降低省管网公司代输价格两个因素计算调整的购气成本(元立方)作为测算依据。

另外,将结合蓝天保卫战煤炭消费减量工作,对火电厂、自备电厂煤改气工程气价成本进行独立测算,以便合理制定用气大户的气价方案。

具体如下:

、配气成本情况。

配气成本包括监审报告中除购气成本外的成本,区分高、中、低压进行汇总测算(表)。

其中,期间费用按资产比例在高中压中分摊。

低压部分主要是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红线围公共燃气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新改造发生的成本,按居民售气量(预测占总售气量)折算配气成本。

煤改气工程配气成本独立测算,预计总投资亿元,年总售气量亿立方。

按规定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的计提修理维修费;期间费用按燃气企业年监审数据的确定。

表:

配气成本情况表

单位:

元立方,不含税

项目

煤改气工程

综合

高压

中压

低压

一、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修理费

四、动力费及其他

五、期间费用

六、合计

、售气成本情况。

根据监审报告结论进行汇总(表),并以最新的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为主要依据。

表:

售气成本情况

单位:

元立方(不含税)

项目

调整

一、购气成本

二、输配成本

(一)高压配气成本

(二)中压配气成本

(三)低压配气成本

三、期间费用

四、合计

注:

调整后的购气成本以年月启动联动机制时的购气成本基价(元立方,不含税)为基础,考虑月日起降低省管网公司管输价格后确定。

(三)价格测算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和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进行测算,具体如下:

、配气价格测算情况。

配气价格根据用户不同配气环节成本测算,其中居民用户主要包括高中低压的配气成本;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高中压的配气成本。

利润按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计算,其中非居民取,居民和煤改气工程取。

具体如下(表):

表:

配气价格测算情况表

单位:

元立方

项目

综合

居民

(高中低压管网)

非居民(高中压管网)

煤改气工程

备注

一、配气成本

二、利润

有效资产亿元;所得税率。

三、税金

包括增值税及各种附加和基金

四、合计

、销售价格测算情况。

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类进行测算。

具体如下(表)

表:

销售价格测算情况表

单位:

元立方

项目

居民

非居民

煤改气工程

综合配气价格

高中低压配气价格

综合配气价格

高中压配气价格

一、气源价格(含税)

二、配气价格(含税)

三、合计(含税)

四、管道天然气价格方案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促进能源节约利用等原则,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方案。

(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其中,居民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现以综合平均配气成本为基础,按照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合理分摊原则,制定如下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方案一:

根据综合平均配气成本、分类用气量和非居民用户用气特点等,分别核定居民和非居民用户独立配气价格,并按非居民用户配气量实行差别配气价格(表)。

表:

方案一配气价格情况表

单位:

元立方

类别

配气价格

一、居民

二、非居民

(一)年配气量万方以上

(可上浮,下浮不限)

(二)年配气量(含)万方

(可上浮,下浮不限)

(三)年配气量(含)万方以下

(可上浮,下浮不限)

方案二:

根据各类用户配气环节和配气成本情况,分别核定居民和非居民用户独立配气价格,并结合蓝天保卫战煤炭消费减量工作,制定电厂和自备电厂用户配气价格(表)。

表:

方案二配气价格情况表

单位:

元立方

类别

配气价格

一、居民

二、非居民

(可上浮,下浮不限)

其中:

电厂和自备电厂用户

(可上浮,下浮不限)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

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

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

居民销售价格是指城乡居民住宅用气。

学校教案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现按照配气价格不同的核定方式,制定如下方案。

方案一:

以配气价格方案一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非居民基准配气价格按方案一配气价格下浮确定。

表:

方案一销售价格情况表

单位:

元立方

类别

销售价格

气源

价格

基准配气价格

合计

一、居民

二、非居民

(一)年用气量万方以上

(可上浮,下浮不限)

(二)年用气量(含)万方

(可上浮,下浮不限)

(三)年用气量(含)万方以下

(可上浮,下浮不限)

方案二:

以配气价格方案二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非居民基准配气价格按方案二配气价格下浮确定。

表:

方案二销售价格情况表

单位:

元立方

类别

销售价格

气源价格

基准配气价格

合计

一、居民

二、非居民

(可上浮,下浮不限)

其中:

自备电厂和电厂用户

(可上浮,下浮不限)

(三)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年对燃气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

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

如测算的调整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原则上每年对气源价格进行测算,并以基期的气源价格(元立方)和基准配气价格(以政府最后确定的配气价格为准)为基础,当基期气源价格或基准配气价格调整变化超过元立方时,启动联动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

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如政策对联动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配套措施

(一)实行气价优惠政策。

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每户每月立方以用气量按居民用气价格的计收,超过部分按原价收取。

(二)继续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

按《关于建立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东发改〔〕号)的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七、影响分析

听证方案核定了独立的配气价格,调整了销售价格分类和标准,并进一步完善了气价的动态调整机制。

方案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配气价格情况。

方案核定了居民和非居民独立的配气价格,其中居民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而非居民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可根据用气量、配气成本等情况,在规定围自行确定具体配气价格。

特别是分配气量以及对自备电厂和电厂等用户制定了较低配气价格,更加细化不同配气量用户的配气价格,更有利于平衡供需双方利益,规配气业务发展,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更有利于我市“煤改气”工作的推进。

方案一和方案二中电厂和自备电厂等用气大户配气价格基价相差元立方,相差不大。

(二)分类销售气价调整情况。

销售气价分类由原居民、分销用气、公用性质用气和工商用气四类简化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

主要的终端用户居民和工商业用户销售价格调整情况如下(表)。

调整后,我市销售气价对比省主要城市气价处于中低水平(附件)。

表: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调整情况

单位:

元立方

类别

现行价格

方案一

方案二

价格

单位调整金额

调幅

价格

单位调整金额

调幅

居民

非居民

(最高限价)

注:

非居民用户主要分析对比各分类最高限价情况,方案一和方案二已考虑上浮因素。

(三)对用户影响分析。

、居民用户:

根据调查统计资料,居民用户每户月均用液化石油气立方,用管道天然气约立方,按现行液化石油气元立方计,方案一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比液化石油气每月可减少支出约元,节约;方案二可减少元,节约。

与现行居民气价对比,方案一降低元立方,降幅,每户每月可减少支出元;方案二降低元立方,降幅,每户每月可减少支出元。

同时继续实行对低收入群众的气价优惠政策,听证方案有利于降低居民用户用气成本。

、工商业用户:

我市现行工商业用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于用户包括电厂等用气大户,用气量差异较大,相应气价也差异较大,其中中小企业及商业用户相对较高,接近最高限价,电厂等用气大户气价相对较低,接近气源价格。

由于我市已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与购气成本同向调整联动机制,能及时反映购气成本变化情况,年以来已先后启动调整次,累计降低工商业最高气价超过。

这次气价调整后,除用气量较大和电厂等用户进一步压缩价格空间外,方案一工商业最高限价比现行最高气价降低;方案二降低。

两个方案均将降低中小企业及商业用户气价。

另外,方案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成本和价格监管,理清供气环节,根据用气量和煤改气等情况,分档制定非居民销售价格,有效保障用气大户利益。

附件:

省主要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情况

附件

省主要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情况

城市

居民

非居民

工商业

公用事业

现行标准

(最高限价)

方案一

\\

(可上浮,下浮不限)

方案二

\

(可上浮,下浮不限)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

(容量气价元户)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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