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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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方案

关于印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2010修订)》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公司在建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适应“区域化管理与项目法施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推进在建工程合同管理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制定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2010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2010修订)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

工程管理分包合同管理办法通知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0年8月18日制发

校对:

 

内发90份

***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2010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工作,适应“区域化管理与项目法施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推进公司分包合同管理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股份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和公司《关于推行“区域化管理与项目法施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10修订版)》、《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合同,是指为工程施工分包所签订的合同,包括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企业承担(工程分包)所签订的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承包工程后,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企业或合法组织完成(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各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独立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国内工程项目的分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国际工程项目的分包合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分包合同管理的领导职责,对公司分包合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分包合同进行宏观管理。

第七条 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成立以区域管理机构总经理/专业(分)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为组长,商务经理为副组长,经营管理(含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机电物资、工程管理(施工技术)、质量保证、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分包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的分包合同管理工作,项目部经营管理部归口分包合同管理。

第八条公司分包合同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检查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建立公司分包合同信息化管理网络,收集分包合同等相关信息。

3、负责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分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劳务分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合同评审、审批和备案工作;

4、负责向集团公司报批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单项分包合同金额占主合同金额15%以上,且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分包合同;

5、负责向集团公司申请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单项分包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分包合同评审;

6、监督和检查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施情况;

7、定期向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门报送分包合同相关报表;

8、协调处理公司所属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之间分包合同纠纷;

9、负责向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门上报公司所属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与集团公司以及与集团子(分)公司之间分包合同纠纷;

(二)人力资源部

1、对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报送的,经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评审后的分包方进行审查,发布公司年度《合格分包方名册》和《禁止使用分包方名册》,向集团公司推荐合格分包方;

2、监督和检查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分包方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定期收集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分包方资源使用相关信息,形成分包方月报表;

3、参与工程管理部组织的分包合同评审.

(三)法律事务部

1、负责分包合同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2、负责处理和指导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在建项目分包合同的法律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3、参与工程管理部组织的分包合同评审。

(四)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部门职责行使与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相关的管理职责。

(五)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

1、建立健全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检查下辖项目部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分包200-500万元、劳务分包50—100万元的合同评审、审批和备案工作;

3、负责审批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下辖项目部工程施工分包计划;

4、归口管理、汇总下辖项目部的分包合同文本、报表等资料,并按管理要求向公司各部门报送;

第九条项目部分包合同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接受集团公司/公司/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检查;

2、组织编制工程施工分包计划,并上报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审批;

3、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分包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工程施工分包计划;

4、负责200万元以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50万元以下劳务分包合同的评审、签订、履行中的日常管理,分包合同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建立项目部分包单价库,每季度上报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由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汇总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5、负责监督分包方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及时收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

6、负责向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报送工程施工分包资料,对工程施工分包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7、负责向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上报权限以外合同的评审和报批。

第三章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在项目规划大纲的基础上,制订工程施工分包计划,用以指导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和分包合同的签订,工程施工分包计划报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当优先从集团公司/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中选用分包方。

如需要引进新的分包方,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视项目合同金额大小所需组织对分包方履约能力进行考察验证,做好考察评价记录,经自评合格后报公司,经评审合格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选用。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经营管理部审核分包方的注册资料,并联系该登记资料上的企业,传真确认书至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

注册登记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承担项目所需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人力资源配备情况、技术装备和近三年业绩证明.其中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资质证书及安全许可证应查看原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许可证保存年检合格的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保存原件。

第十三条工程分包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劳务分包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不少于三家)选择分包方。

工程分包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劳务分包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协商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除工程量无法计量或需短期突击施工的项目,可采用计日、计时(台班)形式外,其余一律采用与实物工程量挂钩的方式实行单价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对同一分包方在同一施工时段内不能同时存在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分包方式。

禁止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分包方时,应采用合理低价中标.采用协商议标方式选择分包方时,项目部应对所有分包单价进行合理性分析,分包单价必须经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商务经理和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分包单价的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和会议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上述参与人员必须在相关原始记录上亲笔签名.分包合同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主合同相应单价,特殊情况某一项(或多项)单价确实需要超过时,当超过部分总价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时,项目部应将详细的测算说明及相应的项目补贴办法或措施,报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审批后执行.当超过部分总价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时,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应将详细的测算说明及相应的项目补贴办法或措施,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参照公司下发的《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0修订版)》示范文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起草工程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方的,合同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部经营管理部负责起草分包合同,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对所有分包合同草案进行评审,将评审意见填入“工程分包合同评审记录表”,然后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分包合同。

第十九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遵从以下原则,与分包方进行合同谈判:

(一)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合同草案的评审意见为依据进行分包合同谈判。

(二)分包合同谈判由商务经理组织进行,谈判过程要有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商务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必须有3人以上)参加,重大合同项目经理必须参与,禁止私下谈判或交易。

  (三)分包合同谈判的各种资料,谈判会议记录等必须妥善保存,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所有参与谈判人员必须在相关原始记录上亲笔签名。

第二十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谈判情况修订分包合同,按照合同会签程序组织项目部/专业(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部领导进行会签,并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报批。

工程分包500万元以下、劳务分包100万元以下由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组织评审及项目经理审批;

工程分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劳务分包100万元以上,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评审及审批(其中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单项分包合同金额占主合同金额15%以上的分包合同由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审批);

工程分包20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门评审及报批。

凡需上报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批的分包合同,在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必须提前15天将其评审意见“工程分包合同评审记录表”和经评审修改后的分包合同(包括电子版)以及分包合同评审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需集团公司审批的分包合同以集团规定工作日为准),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进行修改,修改情况书面回复及修改后的合同电子版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并且获得批准后,才能以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分包方正式签订合同.签约双方必须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其它印章代替。

项目经理是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中项目部的唯一授权代表,其他人不得代签分包合同.分包方的签约人必须为其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手续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分包合同签订后,及时登录分包合同台帐。

分包合同台帐每季度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更新.

第二十二条除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须经业主认可。

第二十三条 严禁签订的违法分包合同有:

工程整体转包、工程肢解后分包及分包方无资质或无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与自然人签订任何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分包方必须书面承诺保守本分包合同中的技术及商务秘密.

第二十六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必须附带劳务花名册,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在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按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其中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项目的分包合同还应向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门报送分包合同清单和分包合同电子版.地方政府部门有备案规定的,应按规定报其备案;主合同要求分包合同向业主、监理备案的,应向业主、监理备案.合同终止时,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备案部门.凡需向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门报送分包合同相关资料的,由项目部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十日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报送集团公司.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报送合同副本时只需报送本级评审权限以外的合同,但台帐应包括全部合同。

第四章分包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分包合同生效之后,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方能允许分包方实际履行合同,严禁与分包方不签合同或先施工后签合同的行为.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  分包方进场后,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分包方进行分包合同交底,主要内容有:

(一)与业主签订主合同的要求,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法规。

(二)施工分包项目的进度、质量、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

(三)公司及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与施工分包相关的制度与规定.

第三十条项目经理是分包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以及材料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按照分包合同对分包方的资源投入进行检查,投入不足的要限期增加;要加强分包方施工部位的协调,对出现的外部问题应及时解决;对分包方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延误工期,予以警告后仍无力补救而有可能导致总体工期拖后的,应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

第三十二条 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编制并实施质量计划;分包方应根据相关验收标准对施工项目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报请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组织复检;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对分包方负责施工的产品,应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分包方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品应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和处置,对重复出现不合格品的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分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及环保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书,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建立各项安全及环保规章制度,并保证制度落实到位;分包方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施工安全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项目部,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并要求分包方保持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为所属的现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五条 分包方必须对其采购的材料提供相应的材质证明书和检验合格证,并在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的物资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对上述事项进行书面确认后,分包方采购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项目上;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对分包方材料领用实行限额发料制度,特别是供应价低于市场价的材料更要严格控制,并且要按月核算实施奖惩;分包方领料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并且有分包方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严禁分包方不经正当手续,混用、挪用、盗用或低价使用项目部施工材料.

  第三十六条 分包方的设备管理应纳入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公司自有设备管理的范畴,在设备管理、施工调度、安全环保管理等方面等同于自有设备,适用于自有设备的管理办法;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购买设备险;设备退场时,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监督分包方清除设备上的我公司名称标识。

第三十七条  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结合项目管理的特点,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确部门责任、结算程序、结算时间及其它要求,对于分包方提交的函件、结算资料,项目部应依法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八条 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对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签证应实行“首签负责制”,分包方已施工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依据分包合同办理结算。

第三十九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建立分包方结算台帐,按月登录后及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更新。

经营管理部与财务部门按季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后报上一级备案。

分包方结算书(含附件)原件由财务人员装订进入会计凭证。

第四十条分包方结算、领(借)款签字必须是分包合同签订人,财务转账应是分包方账户,严禁转委托进行支付。

第四十一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分包合同的相关资料,按公司要求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属于主合同要求的部分随竣工资料向业主移交.

第四十二条符合法定、约定的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应根据分包合同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批;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必须由项目经理与分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协议文书,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四十三条 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按公司《合同纠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至少每季度对分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价,每半年对分包方进行一次评价,合同全部执行完后,对整个分包合同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分包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分包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分包方的选择方式和分包方资信情况;

(三)、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分包结算及付款情况;

(五)、违法违规分包情况;

(六)、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分包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分包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在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日常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司将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按公司有关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葛二工管[2009]3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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