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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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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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张正钊、胡锦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一编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

1.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没有必然联系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2.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联系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

(二)行政的含义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三)行政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2.执行性3.法律性34.国家强制性

(四)行政的类型

二、行政法

(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4.行政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二)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于分类

一、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规章

(七)条约和协定

二、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

第三节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

(三)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

二、行政法的作用

(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与实施的法律原则或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律性

(二)特殊性(三)普遍性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

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原则:

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

(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

(4)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

3.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中,缺一不可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

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由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二)行政法律关系一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四)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一)行政主体

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3.事业单位

(三)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的关系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

(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关系

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含义

我国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

2.公务员职位的产生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具有法定理由

3.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

(二)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

第三章行政职权

第一节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

一、行政职权的含义

(一)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

(二)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政的国家行政权

(三)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

二、行政职权的特征

(一)国家强制性

(二)不可处分性

(三)单方性

(四)优益性

三、行政职权的类型

第二节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

一、行政职权的设定

二、行政职权的授予

三、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的区别

(一)二者的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尽相同

(二)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赋予的职权不尽相同

(三)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

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

一、行政职权的分配

(一)行政职权分配的含义与特征

(二)行政职权分配的意义

二、行政职权的委托

(一)行政职权委托的含义与特征

(二)行政职权委托的条件

三、行政协助

(一)行政协助的含义与特征

(二)行政协助的事项

第四节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

一、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责的含义与特征

1.不可推卸性

2.法定性与合理性

3.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

(二)行政职责的基本内容

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

(一)行政职权的含义和特征

1.法定性2.义务性3.对行政职权的依附性

(二)行政权限的类型

第二编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一)关于行政行为含义的学说

(二)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

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

(二)裁量性

(三)单方意志性

(四)效力先定性

(五)强制性

(六)无偿性

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

(二)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

(三)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六)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

(七)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八)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五、行政行为的功能

(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六、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生效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存在行政主体2.存在行政相对人3.存在相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政主体无瑕疵2.行政相对人无瑕疵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

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一)即时生效

(二)告知生效

(三)受领生效

(四)附条件生效

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拘束力

(二)公定力

(三)执行力

(四)不可争力

(五)不可变更力

九、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

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和种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1.行为规范性2.对象的普遍性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1.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三)行政立法的种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立法

3.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四)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3.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

(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六)行政立法程序

(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含义

(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

3.规范性

(三)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程序

(四)对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监督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征收

三、行政征用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给付

六、行政奖励

七、行政强制

八、行政裁决

九、行政调解

十、行政处罚

十一、行政指导

十二、行政合同

第五章行政程序

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三、行政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一、行政民主原则

二、行政法治原则

三、行政公平原则

四、行政效率原则

第三节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一、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概述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三、职能分离制度

四、听证制度

第四节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

二、依法设定行政程序

三、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与完善途径

第三编行政救济

第六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

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3.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4.违法职权行为造成公民损害

5.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

三、违法责任原则

第三节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第6规定:

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节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提出

二、赔偿请求的处理

三、行政赔偿诉讼

四、行政赔偿的时效

第六节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七节行政追偿

第七章行政补偿

第一节行政补偿概述

一、行政补偿的含义

二、行政补偿的特征

第二节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行政补偿责任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二、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一、行政补偿的原则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

三、行政补偿的方式

第四节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标准

二、行政补偿的程序

第八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

一、行政复议的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排除

第五节行政复议管辖与复议机关

一、复议管辖

二、复议机关

第六节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理

四、决定

五、执行

第四编行政诉讼

第九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2.行政诉讼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四、新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功能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简言之就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身上发生又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除行政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

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实体法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使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4.“两高”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之分。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选择复议原则

(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四)不适应调解原则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第十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总的概括规定2.限定的概括规定3.肯定式分类列举4.肯定式个别列举5.否定式分类列举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申诉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的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五、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

(一)原告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的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直接向法院起诉

2.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

(二)受理

二、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组织形式和审理方式

1.组成合议庭

2.开庭审理

审理方式有两种: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事项

(三)开庭审理的程序

1.开庭前主要准备事项

2.出庭情况审查内容

3.法庭调查的内容

4.法庭辩论

5.合议庭评议

6.公开宣判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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