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定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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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行业标准和电力行业归口的能源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应有利于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有利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应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和电力发展方式转变;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
受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对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行业标准的立项批准。
第六条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应填写《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
第七条立项申请由中电联或归口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理;标委会受理的立项申请,经标委会审查后报送中电联。
报送材料包括:
(一)《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当多于两项标准时填报,一式一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2);
(二)《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第八条每年12月底前受理下一年度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立项申请。
根据实际需要可受理当年补充计划申请,补充计划为年度计划中需要进一步协调的项目和急需项目。
第九条中电联对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并在中电联网站(
第十条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计划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的调整提出申请,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3),于原定计划完成年度的11月20日前报中电联。
第十一条标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附电子文件,见附表4),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中电联。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设有专业对口标委会的行业标准由对口标委会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编写,无专业对口标委会的行业标准由中电联组建工作组负责标准的编写。
中电联或标委会对工作组的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协调和检查。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编写,其中工程建设类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要求编写。
第十四条 工作组应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要求起草标准大纲(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五条 工作组起草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一)任务来源,工作简要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二)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三)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五)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六)代替或废止现行标准的建议;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八)标准名称与计划项目名称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九)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由工作组提交中电联或标委会审核后,由中电联或标委会向有关单位和委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两个月,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中电联或标委会也可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和审定。
第十七条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5)。
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中电联或标委会,由中电联或标委会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对于强制性标准和影响面大的推荐性标准应在起草标准的同时编写标准的宣贯材料。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条 中电联或标委会对工作组提交的送审稿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或标委会委员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审查和函审的方式进行。
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达到批准计划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二)能够指导电力生产实际工作,促进电力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技术内容正确无误;
(五)格式与表达方法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或《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的要求:
(一)会议审查时,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相关附件报送中电联或标委会;中电联或标委会于会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专家、标委会委员和相关单位;
(二)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审查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由中电联组织审查的标准,审查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不少于15人。
(三)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有审查委员的签字名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会议的实际情况,对审查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标准的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函审的要求:
(一)函审时,工作组应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中电联或标委会;中电联或标委会将《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专家或标委会全体委员;
(二)标委会委员或标准审查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内返回函审意见;
(三)工作组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7);
(四)函审时,必须有发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书面回复同意方为通过,否则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五章报批
第二十四条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整理后,提出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8)后,报标委会或中电联。
第二十五条标委会应指派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质量、格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按表1规定的报批材料份数及要求报送中电联。
表1行业标准报批材料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备注
1
报批公文
1
报批公文应为正式公函,当报批多于2项时,各项标准均应有一份报批公文
2
行业标准申报单
3
起草单位和技术归口单位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
行业标准报批稿(附电子版)
6
工程建设标准应有条文说明
4
标准编制说明(附电子版)
4
5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电子版)
2
应有统计数值
6
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委员名单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和《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电子版)
2
审查委员名单应有专家签字,函审单应有审查人员签字
7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2
当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
8
名称变更报告
2
标准报批稿名称与标准下达计划名称不同时
9
工程建设类行业标准备案表(附电子版)
1
见附表11
第二十六条中电联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进行编号,填写《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9)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至标委会或工作组重新修改。
第六章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电力行业标准代号为DL,能源行业标准代号为NB。
第二十八条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行业标准发布后,由中电联负责向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在中电联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出版
第三十条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中电联负责管理和协调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行业标准应在标准实施前出版发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出版过程中,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任意改动原稿;
(二)确保标准文本的出版印刷质量;
(三)按规定赠送样书。
第三十二条标准出版后,中电联负责将标准样书两份报送国家能源局。
中电联或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将标准样书分送标委会委员和工作组成员。
第八章复审、修订
第三十三条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和标准工作组应对标准进行跟踪,并适时进行标准的复审,标准的复审按《电力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执行。
复审结论确定为修订的标准,应优先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局部修改时,可以按《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0)的形式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标准局部修改由标委会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经标委会按第4章的要求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
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
上报文件及份数见表2。
表2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材料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1
上报公文
2
2
审查纪要(附电子版)
2
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电子版)
4
4
修改用图片
1
第三十六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中电联及时在中电联网站上公布标准修改情况,并向有关标委会进行通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原《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自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附表1
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
项目
名称
主要起草
单位
制定或
修订
被修订
标准号
标准*
类别
完成
时间
目的和理由: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及现有标准简要说明:
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
标准编号、名称及采标程度
经费来源
申请补助□
经费自筹□
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签字、公章)
年月日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签字、公章)
年月日
中国电力
企业联合会
意见
(签字、公章)
年月日
标准计划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标准类别为:
基础、安全卫生、环保、管理技术、方法、产品、工程建设、其他等。
附表2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序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
类别
制定
或修订
完成年限
技术委员会或
技术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程度及标准号
代替标准
注:
1、产品和工程建设项目,请分别列表。
2、修订项目,请在“代替标准”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
附表3
电力标准项目计划延期申请表
标准
名称
计划批准文号
及项目编号
原计划完成时间
申请延期完成时间*
标准计划
执行情况
及其他需要说明
的问题
主要起草
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公章) 年月日
标委会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公章) 年月日
中国电力企业
联合会意见
机构名称: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
负责人:
(签名、公章) 年月日
*申请延期时间不应多于两年。
承办人:
联系电话:
附表4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序号
计划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制定修订
完成年限
起草单位
进度阶段
完成情况
按期
延期
撤销
报送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年月日
附表5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承办人:
共页第页
标准项目起草单位:
电话:
年月日填写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人)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说明:
①提出意见数量:
个;
②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意见处理结果:
采纳个,未采纳个。
附表6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
标准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函审单总数:
个
发出日期:
年月日
函审截止日期:
年月日
函审意见:
赞成
赞成,但有意见或建议
不赞成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弃权
建议、意见或理由如下: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签名):
年月日
说明:
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
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建议、意见或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附表7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
组织函审单位
函审时间
发出日期
年月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月日
函审单总数:
回函情况:
赞成:
共个单位,其中:
赞成,但有意见或建议:
共个单位
不赞成:
共个单位,其中:
如果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共个单位
弃权:
共个单位
未复函:
共个单位
函审结论:
组织审查单位:
负责人:
(签名、公章)
年月日
组织函审单位承办人:
联系电话:
附表8
行业标准申报单
标准名称
能源局计划批准文号
及项目编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标准类别*
(1)基础
(2)安全卫生(3)环境保护
(4)工程建设(5)产品(6)方法
(7)管理技术(8)其他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
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和标准号*
(1)等同采用
(2)修改采用
被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
标准水平分析*
(1)国际先进水平
(2)国际一般水平
(3)国内先进水平
有无需协调的问题和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中国电力企业
联合会
意 见
签字(公章)
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
意 见
签字(公章):
标准负责
起草单位
意 见
签字(公章):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写说明:
请在表中*处选定的内容上划“√”确定。
附表9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建议实施日期
附表10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示例)
DL(/T)××××—××××
《×××××(行业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能源局于××××年××月××日以××字第×××号文批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修改事项)
修改示例
①“更改”示例:
a.4.5条第二行中更改数值:
“1.15毫米”更改为“1.20mm”;“1.35毫米”更改为“1.50mm”。
b.表2更改为新表(新表2略)。
②“补充”示例:
a.4.7条与4.8条之间补充新文条,4.7A:
“4.7A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内外绝缘件的最小标称爬电比距为:
lt≥18mm/kV(瓷质)、lt≥20mm/kV(有机)”。
b.5.8条后补充新条文,5.9:
“5.9对3.6kV、7.2kV和12kV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其带电体与绝缘板之间的最小空气间隙应不小于30mm”。
c.图3后补充新图,图3A(图3A略)。
③“删除”示例:
将5.1.2条中的“电容器用的瓷件……,……或渗漏”等字删除。
④“改用新条文”示例:
6.2条改用新条文:
6.2指示器到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距离为300mm±15mm。
附表11:
工程建设类行业标准备案表
序号
计划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英文名称
适用范围
主编单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主编
人员
联系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