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型部总布置科布置指南法规汽车内部内饰凸出物设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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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部总布置科布置指南法规汽车内部内饰凸出物设计指南
总布置科法规指南—
内饰凸出物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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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
汽车内部凸出物规定了汽车车厢内部除内后视镜外的所有构件,包括车身附近、按钮、手操纵杆、顶盖(含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等在凸出物方面的规定和测试方法
是汽车设计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汽车上市的前提条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轿车。
其余M1类车可参照。
2.轿车内部凸出物的国标、欧标、美标对比
国标和欧标基本一致。
暂无美标。
3.1国标法规要求
本指南规定了汽车车厢内部除内后视镜外的所有构件(如图一),包括车身附件、按钮、手操纵杆、顶盖(含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等在凸出物方面的规定和测试方法。
见图一、二、三、四。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3.1.1前排座椅“H”点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上的车厢内部构件(侧门除外)。
见图五、六。
图五
图六
3.1.1.1在基准区内,不得存在任何危险的可能导致乘员严重伤害的粗糙表面和尖棱。
下述表格所述构件如果符合“表一”的这些规定,则认为满足规定。
范围
要求
仪表板上的构件以及距玻璃表面大于或等于100mm的其他构件
刚性材料的开关、拉钮和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硬度低于肖氏硬度50°的凸出物等
凸出物凸出仪表板高度3.2~9.5mm
距仪表板凸出部分顶点2.5mm处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200mm²。
如图七、八。
凸出物凸出仪表板高度>9.5mm
用一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在其上施加378N的向前纵向水平力,这些构件应能缩回仪表板或脱落。
当缩回时,其凸出高度应在9.5mm以下;当脱落时,在原来位置上不得留下高度超过9.5mm的危险突出物。
距离凸出部分顶点不超过6.5mm处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650mm²。
如图八、九。
表一
图七
图八
图九
3.1.2前排座椅“H”点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下的车厢内部构件(侧门与脚踏板除外)。
表二
范围
要求
除脚踏板及其固定装置以及符合驾驶员膝部碰撞件所触不到的件。
按“表一”要求处理。
手制动杆装在仪表板上或仪表板下方
若手制动杆装在仪表板上或仪表板下方,当其处于松开位置时,即使发生正面碰撞,乘员也无触及的可能行。
否则必须符合吸能试验要求。
其它搁板及构件
设计搁板及其它构件时,应保证其支架没有凸起的棱边,并且搁板或其它车厢内部的部分应具有高度不小于25mm的一块表面。
该表面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mm;且该表面应由吸能材料覆盖或制成,试验方法按吸能材料的试验方法。
如图十。
图十
3.1.3通过后排座椅上的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垂直于车身纵向中心平面做一横截面,位于截面前方的其他内部安装件的规定(人体模型处于最后排座椅上)。
见“图十一、十二”。
图十一
图十二
范围
要求
后排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垂直于车身纵向中心平面的横截面前。
必须满足表一和表二的内容。
后排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垂直于车身纵向中心平面的横截面前,能够被车辆成员所接触的。
1、构件表面的边缘应倒角,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mm。
2、处于人体最不利位置的操纵杆和按钮,受到一个378N向前纵向水平力作用时,突出物高度应降至距板面25mm以内或脱落或弯曲变形。
当其脱落或弯曲变形时,在原位置上不得留下任何危及乘员安全的凸出物。
但玻璃升降器的操纵手柄,允许凸出于板面35mm。
3、手制动杆处于松开或任意前进位置时,除非在基准区除去的区域或前排“H”点的水平面下,否则其凸出顶点6.5mm处的水平方向的横界面积不得小于650mm²,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mm。
4、玻璃升降器的操纵手柄,允许凸出面板35mm。
但必须符合试验要求。
如图十三、十四。
装在顶盖上但不属于顶盖的零部件。
如:
拉手、顶棚灯、遮阳板等。
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mm。
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凸出量。
如图十五。
表三
图十三
图十四
图十五
3.1.4对顶盖的规定
范围
要求
顶盖内表面,球头模型覆盖空间内。
不允许有任何向后、向下的危及乘员安全的粗糙表面或尖棱。
凸出物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向下的凸出量,其棱边的圆角半径不得超过5mm;刚性顶盖的拱架或加强筋,除了顶盖前后横梁及侧梁外,其向下凸出量不得大于19mm。
如不符合则必须符合吸能试验。
如图十六、十七、十八、十九。
表四
图十六
图十七
图十八图十九
4.1头部碰撞区的确定方法。
4.1.1头部碰撞区的测量装置
一直径为165mm的球头模型,装于杆的一端,杆的另一头通过模拟的人体胯关节与底座铰接。
从胯关节到球头模型顶部尺寸可在736~840mm之间连续调节。
见图二十、二十一。
图二十
图二十一
4.1.2前排座椅头部碰撞区的确定。
4.1.1.1对于不可调座椅胯关节放于“H”点上。
4.1.2.2对于可调式座椅,将测量装置的胯关节放置于“H”点之前127mm的一个点上,此点高度相当于座椅前移127mm后“H”点的高度,或高于原“H”点19mm。
见图二十二。
图二十二
4.1.1.3对位于“H”点前凡车厢内部能用测量装置测量的所有接触点,应对从胯关节到球头模型顶部的每一个可调尺寸予以测量。
4.1.1.4球头模型向下的最大移动位置应限制在该模型外轮廓与位于“H”点之上25.4mm处的水平面相切的位置上。
见图二十三。
图二十三
4.1.3后排座椅头部碰撞区的确定。
可调式前排座椅:
调至最后位置,靠背的后倾角按制造厂规定。
如无规定则调到最接近25°的位置上。
见图二十四。
图二十四
5.1基准区的确定
5.1.1基准区是指除去下列区域的头部碰撞区。
5.1.2方向盘外缘再加127mm的环带水平向前投影的区域见图二十五。
下边界是当方向盘处于直线行驶位置时,以与方向盘下缘相切的水平面为界。
5.1.3上述所规定的区域边缘与最近的汽车侧壁之间的仪表板部分表面。
下边界以与方向盘下缘相切的水平面为界。
前风窗两侧的支柱。
见图二十六。
图二十五
图二十六
实例:
见图二十七
图二十七
附录:
引用标准:
74/60EEC
ECE-R21
GB11552-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