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物的法律保护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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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为例,浙江人文历史久远,文化底蕴深厚,文物资源丰富。

这些文化遗产是浙江历史的见证,也是建设文化强省,推动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支撑。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下,该省对文物的保护、传承、利用、投入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前列。

截止2011年底,该省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和急需保护项目共9项,位居全国各省份之首。

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文物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人们对于文物的文化历史艺术价值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随着收藏热的升温,文物收藏价值带来的投资价值加剧了黑市文物价格的飙升,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笔者所在县检察院仅2012年上半年就对6件盗窃文物案件提起公诉。

此外,大规模的城乡建设和基础建设建设,导致破坏文物建筑、占压大遗址、损毁古墓葬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文物保护面临新的课题。

因此,梳理我国文物保护立法现状,分析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资源丰富且现实中遭受严重文物流失的国家来说龙为重要。

  一、我国文物保护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对文物保护已超出了国家的界限,成为一项全球性事务。

我国作为一个文物大国,积极参与了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制定主体及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是相关法律;

三是行政法规;

四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五是权威部门发布的关于文物保护规定的文件,它们共同筑成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

结合近些年来文物保护法律在文物保护实践中运行的情况和学术界对文物保护法律的理论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内容缺失

  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多达40余项,但从实践运行看,在文物保护的部分领域仍存在一些内容缺失、规定空白。

我国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各种法律、规章、办法中,只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第27条涉及预防灾害对文物毁损的原则性规定:

预防灾害侵袭。

没有任何实施细则。

在汶川大地震后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指出,在地震中和地震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

同样,在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影响评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地公园建设、流失文物调查追索以及在列入文物保护名单后到省政府公布前这段时间文物保护单位如何执法等领域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空白。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

  保护措施有待完善

  我国现有文物保护法律规定过于空泛,缺乏必要的制裁机制和保障手段。

如《文物保护法》第31条规定: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以前很多建设单位都是国有企业,都是国家为文保事业出钱出力,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建设单位越来越多,为了国家个人掏腰包显然不容易了,何况还要忍受因延误工期带来的其他损失,所以当前在城镇扩建、老旧街区改造、新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工程中很多工地发现的墓葬,要么被偷盗一空,要么被一毁了之。

还有如笔者所在县2011年遇到的一棵古树生长触及电线案件:

文物部门提出古树作为文物保护本体,不能随意砍伐;

电力部门提出树木生长已经触及《电力法》规定的安全隐患范围,必须砍掉。

双方都能拿出相关法律依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导致事件扩大化。

而现有法律对法人违法造成文物执法损坏、法律之间规定相互矛盾等问题缺少有效的惩罚和适用规定,使得法律规定内容在实践中难以到位。

  文物行政执法亟待加强

  据公安部门统计,近年来,文物遭破坏现象仍然严重,全国每年破获文物犯罪案件约2000余起,且发案率呈上升趋势。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但实践中,我国未设立文物警察,文物保护部门在面对形形式式的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时无力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制止,造成文物屡屡惨遭破坏。

同时,一些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人民群众文保意识薄弱也使得文物执法艰难。

  

  二、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

  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面临我国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应通过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对文物的法律保护。

  借鉴外国经验,弥补文物保护法律空白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引入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和科学的立法技术。

各国的文物保护有不同的模式。

就如日本,它就针对地震多发情况制定了周密的防范措施,它的文物大多都是用底座固定在柜子上的,即使柜子倒下来,文物也会没有事。

而且,日本的博物馆抗震级别也非常高,通常会成为地震发生时人们的躲避之所。

还有如埃塞俄比亚、埃及、秘鲁等国,近来为了为追讨流失文物可谓“不择手段”,取得的硕果累累。

鉴于此,我国应以汶川地震、2009年初在法国的兽首拍卖事件应对等为例,通过立法途径,在中国如何在灾害中对文物的保护、如何实施“准文物”的保护、流失文物调查追索等方面作出规定。

总之,只有在先进的文物保护立法理念指导下,为断弥补法律漏洞,形成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才能实现文保护法律的威慑力,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增强文物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要在文物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前提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

新修订的《文物法》就地下文物归属、文物流通、文物经费以及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但法律客观存在的滞后性决定了仍然存在有些法律条文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各部门的职能界定模糊、执法尺度大、对文物保护点和文流通领域的规定甚少以及前文提到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7条、《文物保护法》第31条等,这些都增强了执法难度,造成执法尴尬,甚至无法可依。

因此,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仍是当前主要任务,按通常的做法,应针对较为原则的法律条款,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法规中的不足,通过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来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强文化执法队伍建设,赋予执法机构更多权力

  没有完备的文物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再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摆设。

目前各地政府针对保护文物的做法各有不同,如中央政府建立国家文物保护部际协调会议制度,这一制度对加强全国文物工作的协调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再如地方上2009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政府建立起文物公安联合执法机制,这种机制实际上实现了双重领导,对于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文物行政部门而言,使执法人员撑起了腰杆;

浙江省采取在原来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下增挂文物监察队伍的牌子形式,这种形式基本实现各地市管辖下的各县疫立了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原来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也逐渐开展并担当起对文物保护的巡查和查处文物违法行为的任务,但因相应的工作量增加,导致文物工作人员无暇兼顾。

就全国而言,各地市文物管理机构下还没有完全设立专门的文物行政执法部门,文物执法力量还相对薄弱。

针对我国这一现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如意大利政府就组建了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文物宪兵”部队,这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武装部队;

埃及除设置由政府高级官员和专家组成的“国家文化遗产最高委员会”外,还设立负责行政管理事务的办家文物总局,统一直接管理全国各地的文物和文物机构。

虽然2009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职责调整中加强了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在内设机构中增设了督察司,这一举措无疑增强了文物保护执法队伍力量。

我们还应建立专门的文物警察队伍,统一负责文物保护法律的实施监督和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解决“执法无力”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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