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说理式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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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说理式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镇江市说理式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行说理式行政许可文书,提高行政许可文书制作水平和案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

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有特别规定,需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专用行政许可文书的,应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制作规范执行。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三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

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

文书填写应当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第五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六条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七条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九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等对外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

行政许可机关简称+许可类别+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

例如:

镇江市烟草局2011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应编号为:

镇烟专许准[2011]010号。

第十一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当事人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三条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四条文书中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五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直接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以由其配偶或者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代签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六条文书中注明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十七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申请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文书使用纸张为国际标准A4型(即长×宽为297mm×210mm),页边与文字区尺寸为:

上白边(天头)宽25mm;下白边(地脚)宽25mm;左白边(订口)宽30mm;右白边(翻口)宽25mm。

第十九条文书使用word文档格式。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延续和变更。

申请方式包括:

信函、电话、传真、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接受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给申请人出具的文书。

接收凭证应当注明所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即办件可以不出具。

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将缺少的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一一据实详细填写,并告知申请人将补正材料尽快提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受理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受理的依据及决定、办理期限、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印章、日期。

行政许可事项按法需要进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检疫、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这些程序所用时间排除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外,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申请延续的许可事项超出法定时限或者依法应由本人到场申请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等情形,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应该包括:

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审查情况、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行政救济的方式、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印章、日期。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对与所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与所颁发的行政许可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交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行政许可审批表是承办机构、会办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的内部审查机制。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依法告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时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指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内容应包括:

文书编号、被告知人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听政申请的法定期限、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印章、日期。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依据有关程序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而制作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文书编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及地点、听证事项、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的姓名、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听证的要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印章、日期。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即将举行的听证事项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通告。

听证公告内容应包括:

听证许可事项名称、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印章、日期。

第三十条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举行的听证进行全过程真实完整的记录。

听证笔录内容应包括:

事由、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及方式、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审查意见和证据及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主持人向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意见书内容应包括: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基本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主持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的文书。

延期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延期的理由及依据、延长期限、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印章、日期。

第三十三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所使用的文书。

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包括:

文书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许可事项名称、许可事项内容、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及决定内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印章、日期。

第三十四条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决定不予(不予变更、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所使用的文书。

不予(不予变更、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包括:

文书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许可事项名称、许可事项内容、审查情况、不予(不予变更、不予延续)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及决定内容、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期限、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印章、日期。

第三十五条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经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存在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并告知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手续所使用的文书。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该包括:

文书编号、当事人名称、许可事项、注销的理由及依据、办理注销手续期限、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期限、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印章、日期。

第三十六条送达回证是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回证内容应该包括:

送达机关的名称、送达文书名称和编号、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可以一案两卷(正卷和副卷);案卷材料较少时,多个同类案件可以合并组卷。

  第三十八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三十九条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题名应当由申请人、案由、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三部分组成。

合并组卷的其封面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用“××至××号”表述。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条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四)许可证、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书面申请材料;

(六)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等;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检测、鉴定意见等;

  (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等;

  (九)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会意见书等听证文书;

  (十)送达回证、行政许可文书审批表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备考表。

  第四十一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钢笔、签字笔编写或页码机加盖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四十四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

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

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

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

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四十五条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四十六条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四十七条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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