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546236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51 大小:35.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1页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1页
亲,该文档总共5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Word格式.docx

SS-2016-1-00001。

第十二条档案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编制诉讼档案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档案的,应当按照载体性质归入相应的档案门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整理、编目、上架,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库房保管诉讼档案。

库房面积要与现有档案数量及增量相适应。

档案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宜设在建筑物顶层或者地下室。

库房要保持恒温恒湿,适宜温度为14~24℃,相对湿度为45~60%,每昼夜波动幅度变化温度不得大于±

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

5%。

第十五条档案库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及与档案无关物品。

库房周边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十六条档案库房、阅览室、数字化处理室、办公室和机房等应当分开设置。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置档案管理必需的装具和设施设备,以满足档案管理基本需要。

第十八条诉讼档案应当排列有序、标识清晰,便于查找利用。

第十九条纸质诉讼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加工。

电子诉讼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异质异地备份。

第二十条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诉讼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不丢失,不损坏。

对破损、虫蛀、褪色或者字迹模糊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托裱、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开发利用诉讼档案,充分发挥诉讼档案服务检察事业、服务社会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档案部门应当建立诉讼档案利用制度。

根据利用主体和诉讼档案涉密程度,确定诉讼档案的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利用本院诉讼档案。

其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诉讼档案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到档案所在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或者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档案部门征得办案部门书面意见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办理。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已有借阅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档案的,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其他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持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向档案所在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案件管理部门通知办案部门根据情况到档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已有电子版本的诉讼档案,原则上不提供纸质原件,只提供复制件。

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后,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非本院工作人员利用诉讼档案的,原则上只提供检察正卷相关内容。

没有正卷的,可以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档案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档案管理系统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诉讼档案在线利用。

积极开展诉讼档案着录、检索和编研工作,深入挖掘诉讼档案潜在价值。

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诉讼档案利用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提供诉讼档案或者扩大利用范围。

第五章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档案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准确鉴定诉讼档案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60年和30年两种。

第三十一条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当从结案后下一年起算。

因涉及累犯、申诉、加(减)刑等先后形成的多本案卷,其保管期限应当从最后审理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并适用其中最长期限。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厅(室)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

经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机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监销。

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当存档,永久保存。

销毁前,应当将其中由人民检察院制作、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取出一份整理装订后,列入原案卷归档年度永久保存。

第六章统计与移交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准确统计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时将统计报表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或者合并时,应当将诉讼档案移交相关人民检察院,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诉讼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

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高检会〔200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内容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1.移送起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2.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60年

3.初查不立案案件30年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

1.批准(决定)逮捕或者决定起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2.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3.决定不起诉案件

一般的60年

4.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30年

5.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30年

6.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

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60年

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30年

7.核准追诉案件

一般的60年

8.不予核准追诉案件30年

9.没收违法所得案件60年

10.强制医疗案件60年

(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

1.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件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2.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3.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30年

4.提出抗诉案件永久

5.撤回抗诉案件60年

6.提请抗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7.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永久

8.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

提出检察意见的永久

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30年

审理后直接结案的30年

9.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1)羁押必要性审查30年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30年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60年

(4)财产刑执行监督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5)纠正超期羁押30年

(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

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永久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0年

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60年

发出检察建议30年

(7)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

参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确定保管期限

(五)司法协助案件30年

二、控告申诉案卷

(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1.立案案件

重要的60年

2.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案件60年

3.不受理或者不立案或者不支持申诉案件30年

4.举报失实案件30年

5.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

6.转本院其他部门处理或者移送其他单位案件30年

7.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件60年

(二)申诉审查、复查案件

1.提出抗诉案件永久

2.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60年

3.纠正原决定案件60年

4.不予抗诉或者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

5.审查结案案件30年

(三)刑事赔偿案件60年

(四)赔偿监督案件

1.提出监督意见案件60年

2.不提出监督意见或者不立案案件30年

(五)司法救助案件60年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一)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永久

(二)公益诉讼案件永久

(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案件永久

(四)提请抗诉案件60年

(五)终结审查案件60年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30年

(七)支持或者督促起诉案件30年

四、其他

(一)指定管辖案件

一般的30年

(二)交办或者转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30年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

1.有重大影响的案件60年

2.纠正案件60年

3.其他案件30年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或者分歧案件的指导材料60年

(五)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带回人民法院

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未形成材料)30年

说明

本期限表中表述“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案件: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2.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

3.与本院同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4.与本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

5.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犯罪的案件;

6.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骨干分子犯罪的案件;

7.单位犯罪的案件;

8.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民族宗教人士犯罪的案件;

9.本辖区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10.其他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

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

(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

(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

(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

(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处理结果;

(七)赃款赃物清单;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

(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二)重份材料;

(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

(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第九条归档的纸质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字迹耐久的蓝黑、碳素、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和签发;

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打印机打印。

第十条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实际办案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文书之间相互联系的原则依次排列。

(一)证据材料可以先按照材料名称、问题特征分类,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单一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讯问笔录,按照讯问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先按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主次地位、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卷,可以分立总卷和分卷。

总卷存放综合性的材料,分卷存放犯罪嫌疑人个人材料。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案卷中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检察案卷根据情况可以分立正卷和副卷。

正卷主要存放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提供的法律文书、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副卷主要存放其他法律文书、证据以及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请示、报告、讨论意见等内部材料。

第十二条诉讼案卷应当配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且工整、清晰、规范填写或者打印。

卷皮、卷内目录填写内容应当与卷内材料相符;

卷内目录应当详细填写卷内每份材料名称或者事由。

第十三条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均应当使用铅笔从“1”开始逐页编写页码。

页码编写在有文字和图表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以案卷材料中标注的最高密级确定案卷的密级,并在卷皮右上角“密级专用章”处加盖密级印章或者打印相应的密级。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刑期、社会影响和史料价值等因素,填写案卷保管期限意见。

档案部门审核后,加盖保管期限专用章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归档诉讼文书材料,一般以A4办公纸尺寸为标准。

纸张残缺破损、过小或者过大以及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应当进行修补、粘贴衬纸或者折叠等。

附有金属物的应当剔除。

需要归档的信封,根据其大小粘贴衬纸或者折叠,邮票应当保留。

第十七条卷内材料应当右齐下齐,一般使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确保整齐、美观、牢固。

每本案卷一般不超过200页或者厚度不超过20毫米,超过时可以分卷装订。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应当保持其原样,并编制档号。

第十九条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检察案卷,应当由办案部门在卷皮密级专用章左侧加盖未检案卷封存印章。

第二十条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打印纸质版本一同归档。

两个版本在内容及描述上应当相互印证,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的诉讼文书材料,有汉语译文的,应当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诉讼档案不得擅自增减材料。

确需增减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经过案件负责人审批,并征得档案部门同意后,在备考表中注明材料增减情况,并共同签字。

第二十三条归档目录应当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留归档部门备查,一份交档案部门留存。

移交时,档案部门应当清点案卷,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予以接收,归档部门和档案部门同时在移交凭证上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不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归档部门重新整理。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高检会〔200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诉讼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

附件

刑事诉讼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卷

正卷

(一)法律文书部分

1.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2.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

3.移送函;

4.立案决定书;

5.补充立案决定书;

6.申请批准或者驳回回避决定书;

7.回避复议决定书;

8.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9.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0.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知书;

11.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12.拘传证;

13.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包括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相关材料);

14.拘留证;

15.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包括逮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16.逮捕证;

17.决定释放通知书;

18.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被监视居住人、被取保候审人

义务告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19.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20.保证书;

21.(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通知书;

2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3.搜查证;

24.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25.解除扣押决定书;

26.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27.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28.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2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30.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31.处理扣押非赃证财物清单及依法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款物的回执;

32.查询、冻结、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金融财产通知书;

33.协助查询、协助冻结、解除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

34.协助查询、协助冻结、解除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通

知书;

35.随案移送的财物、文件清单;

36.询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38.聘请书(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

39.技术性鉴定材料;

40.授权委托书和律师申请会见的书面材料(侦查阶段、审查

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41.(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42.驳回申请决定书;

43.(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44.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45.送达回证;

4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证据部分

1.综合讯问笔录(最后一次);

2.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3.犯罪嫌疑人自首材料;

4.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

5.物证;

6.书证;

7.证人证言;

8.被害人陈述;

9.鉴定意见;

10.搜查、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2.出入境记录;

13.家庭财产信息;

14.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副卷

(一)法律手续部分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者其他案件

来源材料;

3.发现案件、破案经过材料;

4.线索审查报告;

5.提请初查报告(初查计划、安全防范预案、接触初查对象

审批表);

6.初查结论报告;

7.提请立案报告;

8.不立案通知书;

9.移送案件通知书;

10.提请补充立案报告;

11.立案请示报告;

12.立案决定书;

13.补充立案决定书;

14.侦查计划;

15.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1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17.(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18.有关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材料;

19.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包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

强制措施);

20.(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2.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材料;

23.有关侦查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材料;

24.同步录音录像委托书;

25.委托检验文书,检验鉴定材料;

26.侦查终结前工作汇报及讨论记录;

27.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书;

28.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

29.征求律师意见表;

30.提请中止侦查报告,提请恢复侦查报告;

31.侦查终结报告;

32.讨论案件记录;

3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