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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一至二周,由教务处考试办公室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

非学校期末停课考试课程一般在该课程结束后下一周组织考试,由课程所在学院办公室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在该课程结束前两周报教务处考试办公室;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未完成教学计划的课程不得提前考试。

第五条监考

所有考试试场都必须安排落实好监考教师。

作为教学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任课教师都必须参与所任课程的监考工作。

为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均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

1、由各学院办公室书面通知监考教师,明确监考任务。

2、一般监考教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提前一天向学院

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学院办公室应及时作出更人安排,报教务处考试办公室备案。

任课教师在所任课程监考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必须在考前上报并经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考试方式、试卷命题及管理

第六条考试方式

1、课程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以及教学大纲或授课提纲要求确定,以达到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使考试成绩有科学合理的正态分布(参见第四章第九条)的目的。

其方式可以是闭卷或开卷,可以是笔试或口试、上机考试等。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改革。

2、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考试,先考实验操作,实验操作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理论考试。

第七条试卷命题及管理

1、试卷命题原则

(1)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

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以全学期的教学内容为范围,命题中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突出对学生“加强基础、结合实际、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要求;

试题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通过思考,融会贯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2)正确掌握题量与覆盖面。

命题时要有必要的题量并尽量扩大覆盖面,以利于引导学生广泛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

命题可以包括教师讲授过的一些教材之外的内容或指定阅读的参考书内容。

(3)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学习掌握的情况。

试卷的难度层次应要求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部分占5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左右,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占20%左右。

(4)凡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非试卷库和抽考课程)的出卷教师,应同时出两份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两份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5%。

(5)坚持考试标准。

学校自行命题的课程,考前不准划范围、指重点、出复习题。

命题时要反复研究教学大纲,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题目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与教学基本要求相一致。

命题及制定评分标准的原则应能保证在采用该试卷后,学生的试卷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即一般情况下90分以上比例不大于15%,69分以下比例不小于10%o

(6)凡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由两位以上教师同时任教的原则上应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7)条件许可的课程,应尽量参加国家、省、校际之间组织的统一考试。

教务处每学期都将对全校所开课程进行随机性抽考。

(8)凡在教学计划中标明使用英文原版教材教学的课程必须使用英文试卷。

2、试卷管理

(1)试卷格式要规范(如:

必须要有考试方式、完成时间、第x页共x页、课程名、适用专业等),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课程考试方式应在课程开课后两周内明确告示学生。

有特殊要求的课程还必须在试卷注明答题要求。

(2)试卷送印必须填写试卷送印单,写明适用班级等所有信息,经学院

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送课程学院办公室,课程学院办公室随机抽取一份在考试前十天交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文印室印制。

试卷库课程和学校抽考的课程送印单须在考试前3周由各课程学院办公室交教务处考试办公室,由教务处考试办公室负责印制。

试卷库试卷、抽考课程试卷在考前一小时到教务处考试办公室领取。

(3)作好试题保密工作。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建有试卷库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期末复习时不能直接引用试卷库中的未考题目。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评阅后的试卷连同成绩单、标准答案和试卷分析由任课教师交课程学院办公室装订封存,保存期限5年。

教务处、各学院要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检。

3、建立试卷库的具体要求

(1)任课教师需同时拟好题目各异、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10套。

每套试卷均应达到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达准确,标点无误的要求。

(2)认真按照命题原则和试卷库课程的要求组配试卷。

每份试卷所考核的考核点,要力争遍及教学大纲每一章的每一节(每章至多只能有一节内容无考核点),并应体现出课程内容的重点,一道试题可以只考核一个考核点,也可以考核不同章、节的多个考核点。

对于同一考核点,可以从不同角度,选用不同题型编制试题。

每份试卷拟毕,要填写《试卷库命题设计表》,并与试卷一起交教务处。

(3)每份试卷均要有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两部分,总题型不少于4

种,其中客观性试题的题型不少于2种,分值以文科不低于50%、理科不低于25%为宜。

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写明分值。

(4)试题题量的多少,以能使中等水平的学生在两小时答卷并留有10分

钟复查时间为宜。

(5)试卷采用统一格式,要求文字端正,图表清晰,页码标注规范。

(6)每份试卷均需附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7)命题结束,全部试卷均需经各学院分管院长审批,于每学期开学第5周前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专家鉴定,专家鉴定合格后入库,由教务处派专人保管。

(8)试卷一经入库,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能任意改动试卷内容。

如课程内容或课时数有变化,必须修改试卷库内容的,任课教师须在开课两周内写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分管院长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修改。

(9)凡建有试卷库的课程,考试必须使用试卷库试卷。

如有特殊情况不使用试卷库试卷,学院须详细说明不能使用的原因,并经教务处批准。

(10)试卷库使用率达到或超过60%,可进行修改;

达到或超过80%,必须重建。

第四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八条凡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

学年(毕业)论文、课程(毕业)设计、专业(毕业)实习、模拟实验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

第九条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教师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的考核标准、方法和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在课程结束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不允许将平时成绩作为调节期末考试成绩的手段。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视不同学生考试情况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要做到试卷批阅标准明确、评判准确、统分和登分无误。

第十条未经注册、应重新学习而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的学生,不准参加全部或相应课程考试,如擅自参加了相关考试则不予评阅试卷。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完整填报教务处规定格式的成绩单,签名后将成绩单交课程所在学院办公室。

凡未参加考试的学生,由学院办公室在查明原因后在成绩单备注栏中注明“因故缺考”或“旷考”。

成绩单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由学院办公室打印出每位学生的成绩,在假期中分别寄给学生家长。

学生也可登录学校教务网查询自己的成绩。

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允许学生查阅试卷。

需要查阅试卷的学生须在开学初两周内向课程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根据评分标准组织人员核查试卷,但只限于查阅上学期考试的课程;

试卷不存放在本校的课程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受理查卷。

查卷后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须更正成绩,有关教师应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更正并承担误判责任,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上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原始成绩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各保留一份。

双方应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评卷有改动的地方,评卷人必须签字,书面试卷评阅使用红色水笔。

抽考和统考的课程必须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流水作业)。

评分应防止过宽过严,特别要防止分数贬值,给

“人情分”。

阅卷期间,不允许学生向教师询问成绩,若有违纪加分者,严肃处理。

教务处和学院要对试卷的评判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章监考职责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5分钟到指定的考场。

按隔位就座的原则在黑板上写出随机编排的座位号,学生按名册座位号对号入座。

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不能带存储功能)入座,其它任何物品(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必须关机)等)在考试前5分钟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参加开卷考试只准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用品入座,考试时,学生相互间不得借阅资料。

闭卷考试监考教师在开考5分钟内应逐个检查学生周围(如地面、座位旁、抽屉内、桌子上等位置)是否还有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等,若有,须令其放到指定地点,检查后,在考试过程中如有学生违反规定,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开考后及时检查学生是否填好班级、姓名、学号,学生是否对号入座,并要求学生在名册上签名(英语考试核查签名应放在听力结束后),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有否缺页无漏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严禁代考。

第十六条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两人监考时保持一前一后;

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严禁阅读书报、批阅试卷、聚集聊天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

不得向学生暗示答案。

第十七条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

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

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及时通知巡查人员,并将学生送至教务处考试办公室。

第十八条考试开始,准时发卷;

终场铃响后,立即制止考生答题,收齐试卷,点清试卷无误后,如实填写《考场情况填报单》,对作弊的学生及作弊的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

第十九条学院分管教学院长负责组织本院巡考小组,检查本院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监考职责,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迟到、或无故缺席、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或考试完毕未及时清点造成试卷丢失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考场规则

第二^一条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并自觉将本人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教师检查。

违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卷面整洁,不得使用红色笔和铅笔(除特殊规定外)答题。

违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喧闹、吸烟。

开考后不得任意离开座位,不得擅自借用文具,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2、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3、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不能带存储功能)入座,其它任何物品(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必须关机)等)在考试前5分钟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开卷考试只准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用品入座,考试时,学生相互间不得借阅资料。

4、试卷下发,学生应在填写班级、姓名、学号后,才能开始答卷;

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

5、学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交卷时不得相互交谈,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说笑。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1、事先将公式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等处,或夹带进入考场(不论看与否)。

2、处于开启状态的通信、记忆录放等工具或未经许可携带的电子辞典等在开考后仍在身上或身边(包括座位、抽屉、桌椅等)。

3、在闭卷考试开始5分钟后,仍未按要求将书本、资料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或未经许可放在座位、课桌上、课桌内以及课桌周围(不论看与否,包括迟到学生)。

4、偷看或让人偷看、抄袭或让人抄袭考试内容和答案,传递字条或利用其它工具传递考试内容和答案(经监考教师认定,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5、考试时因特殊情况虽经监考教师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6、考试时相互交谈,或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或在考场内出声阅读考试内容。

7、其它经监考教师认定的作弊行为。

8、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的严重作弊行为,按考试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论处。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替人(或请人)代考者,注消该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电子注册)。

第七章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填报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作弊学生连同试卷和证物应及时带至教务处考试办公室。

巡查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查人员也同时在《考场情况填报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经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

经认定为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九条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受到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按考试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论处。

第三十一条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要求重新学习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八章补考、重修考试及结业后返校考试

第三十二条补考

凡学校专业计划开设的课程教学过程结束后,学校均安排一次课程期末考试,对于考试不及格者可安排一次课程补考(任意选修课除外)。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和补考。

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不含任意选修课),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放弃课程期末考试,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的书面申请(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属实后,送教务处审批。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同意放弃课程期末考试、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者,

其考试成绩可按期末考试处理,并记入学籍档案。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可按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学校组织的补考(不含任意选修课),但其补考成绩按学校规定折算后记入学籍档案。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可按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应参加补考的学生未按时参加补考者,按自动放弃补考论,学生可按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任意选修课、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考试过程中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课程均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三条重修及其考试

课程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学分制形式,通过课程重修并经考试及格后取得该课程学分。

在当学期有开设相关课程时,学生可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办理申请重修手续。

学院办公室应以插班形式安排学生重修。

重修人数较多时,学校在条件许可下,还可以单班形式组织重修。

学生均应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毕业班在第八学期还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在学校教学资源条件许可时,均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毕业学期重修的课程一般在5月底或6月初考试。

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该课程在校的最后一次重修,在校最后一次的重修后考试安排在7月上(或中)旬以使学生确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学习。

为了鼓励学生继续深造和参与社会竞争,允许已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重新学习后重考。

凡因出国、考研、就业等原因,要求重考的学生可在开学二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同意,到教务处办理重新学习及重考手续。

重考课程必须是本学期开设的课程。

考试成绩可根据学生出国等需要在教务处提供的成绩单上体现,但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不变更原来的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结业后返校考试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尚有不及格课程,未能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应办理结业手续,凡已办理结业手续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返校考试一次。

结业后返校考试由本人到原所在学院办理报名手续,由教务处考试办公室统一安排,凭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结业后返校考试不及格者,学校不再为其安排任何考试。

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学院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杭州商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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