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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系统实施管理相关规范

 

资金治理系统实施治理规定

 

第十章特不状况应急措施……………………………………………………………………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监管,全面实施集团资金治理系统,保证集团各公司资金合规、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各公司使用资金治理系统对外支付资金均需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集团各公司”是指: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法人单位。

“集团各下属公司”是指X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法人单位。

第三条集团各公司发生对外资金支付时,均应事先通过集团资金治理系统审核报批。

集团各公司使用资金治理系统对外支付资金应遵循分段治理、相互制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各下属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对外托付理财、证券投资等有风险的投资,只限于银行存款业务。

第五条集团各下属公司应授权托付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资金治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维护、数据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集团各下属公司应授权托付集团公司计财部负责CA证书治理和最终用户治理、银行帐户治理、审核确认各下属公司的月度资金打算表、监督集团各公司的资金对外支付、负责治理印签票证以及进行融资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下属公司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妥善保管系统证书密码。

下属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使用资金系统对外支付资金事宜向该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用户治理

第八条集团资金治理系统设有系统治理员、数据库治理员、CA证书治理员和最终

用户四类用户。

其中系统治理员和数据库治理员由集团信息中心担任;CA证书治理员由集团公司计财部资金治理人员兼任;最终用户包括:

集团各公司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计财部的财务操作人员、下属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以及其它经指定的财务操作人员。

第九条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系统治理员和数据库治理员密码须分段多人治理,因维护需要操作服务器,必须至少两名治理员全程参与或陪同,并书面记录具体操作人员和内容,保证服务器系统安全。

运行维护作业完毕,治理员须亲自封锁系统和校验密码没有被篡改,保证登陆密码安全。

不需要在服务器上进行操作时,治理员须封锁系统。

第十条集团公司计财部CA证书治理员采纳双人治理方式,一人负责CA证书实物保管、收发和盘点工作,一人负责CA证书领用登记、申请审批、变更登记、退还登记台账治理。

集团CA证书治理采纳两级治理模式,计财部副经理为一级CA证书治理责任人,各公司财务主管为二级CA证书治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最终用户妥善保管CA证书和密码,并对其网上签名的经济业务负责。

若发觉证书丢失,或者他人盗用密码,必须即时向集团公司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最终用户开户流程:

(一)新建用户应在OA办公系统中填写“证书领用申请单”,提交本单位财务部审核后送集团计财部领导核准后发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收到合规申请单,进行用户创建,但不开通用户权限,由经办单位再向证书治理员申请证书。

(二)证书治理员登陆证书与用户绑定系统,将证书(USBKey)与系统治理员提交的新建用户绑定起来。

(三)证书治理员将证书(USBKey)及证书有效期移交给用户,并告知证书使用注意事项(证书需随身携带,密码需修改且不与资金治理系统密码一致),双方填写证书移交表。

(四)最终用户修改证书(USBKey)密码,并通知系统治理员开通自己的用户权限。

第十三条系统操作人员岗位变动,应立即在OA系统中填写“申请单”,提交本单位财务部审核后送集团计财部领导核准后发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收到合规申请单,进行用户权限调整。

第十四条用户离职,集团公司计财部和各单位财务主管应立即在OA系统中填写“申请单”,提交本单位领导审核后送集团计财部领导核准后发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收到合规申请单,进行用户权限冻结,并通知证书治理员将证书(USBKey)与用户的绑定关系解除,并收回USBKey。

第十五条用户托付授权

(一)用户若出差等需要授权其他用户操作资金系统,应在OA系统中填写“申请单”,提交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备集团计财部后发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收到合规申请单,进行托付代理人的设置。

(二)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必须托付经营层成员作为代理人。

第十六条CA证书介质治理:

(一)USBKey是证书的介质,作为证书的存储工具,应该妥善保管,随身携带;

(二)用户应保存好自己介质的口令,口令遗忘遗失应立即与系统治理人员联系;

(三)证书介质的密码应不与资金治理系统的用户密码一致;

(四)用户介质丢失应立即向系统治理员报失,系统治理员关闭该用户权限,并通知证书治理员;证书治理员登陆证书与用户绑定系统取消证书与该用户的绑定关系。

第三章数据治理

第十七条信息中心每天应定时使用磁带备份当日数据,并存储到异地数据备份服务器;系统程序更新或打补丁后要立即使用光盘备份系统代码。

第十八条在软件修改、版本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信息中心要作好数据备份工作以保证实际业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财务人员进行监督和核对。

第十九条信息中心对备份的数据应加强治理,防止被非法拷贝或毁坏。

对数据的备份、恢复、转出、转入的权限都应严格操纵。

严禁XX将数据备份出系统,转给无关的人员或单位;严禁XX进行数据恢复或转入操作。

第四章银行账户治理

第二十条集团各公司因业务进展需要分不在XX地区的银行开立实体账户,应授权托付集团公司计财部代为办理在XX开户等事宜,授权托付XX公司计财部代为办理在XX开户等事宜,授权托付XX公司财务部代为办理在XX开户等事宜。

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分不交由上述代为办理开户的职能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集团各下属公司应授权托付集团公司计财部办理与银行签订银企直联协议等事宜,并在签约银行开立现金池总账户,归集集团各下属公司(上市公司除外)资金。

总账户不做任何对外结算业务,只进行资金的归集、上划和下拨,并向各下属公司支付国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存款利息(包括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执行统借统还内部贷款政策,向企业收取人民银行公布的优惠贷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集团各公司开立、变更、关闭实体账户,首先在集团OA办公系统申请,经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按照审批后信息填写币种、账户性质、印鉴名称,预备营业执照复印件、账户申请书、结算服务协议、银企直联账户授权书等书面资料。

第二十三条集团各公司开立、变更、关闭实体账户,应在集团法律事务应用库办理支付结算服务协议、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账户授权书审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集团各公司开立、变更、关闭实体账户,集团公司计财部应在资金治理系统建立资金信息库与实体账户一一对应体系,同时发送资金信息给各下属公司财务部。

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维护未开通银企直联的实体帐户与信息库数据一致性,以及上市公司负责银企直联的实体帐户与信息库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集团各公司在多家银行开户的,由集团公司计财部依照该公司业务区域以及与集团公司签订银企直联银行范围中指定在一家银行开设差不多户,支取现金。

第五章资金预算

第二十六条集团各公司依照其董事会下发的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含融资)打算、差不多建设投资打算、设备购置(含大修理)打算、在资金治理系统编制企业年度资金打算,并依照实际业务情况分解到各运行月份。

第二十七条集团各公司于每月末提早一周依照集团公司计财部统一的“财务收支项目资金打算表”报表格式,向集团公司计财部报送次月资金预算,月资金打算实行按旬滚动上报,即本月末按旬上报下一个月的资金预算,集团实际资金打算操纵以月资金预算为准。

集团公司计财部做好集团整体资金头寸的汇总安排后,对各公司的资金打算表予以确认。

第六章支付审批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集团各公司所有对外支付,必须依照董事会与经营层所划分的资金审批权限,依照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集团公司计财部负责实时监控。

第二十九条集团各公司在签约银行资金支付原则上均要求使用银企直联方式,凡需在签约银行柜面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均要求提早一日在OA系统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托付付款单据号码和支票单据号码,经审批后,由印鉴集中治理人员负责加盖银行印鉴章。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在非签约银行(未实现银企直联)进行资金支付,同样在资金治理系统审批,审批后打印支票,由印鉴集中治理人员负责加盖银行印鉴章,同时将托付付款单据号和支票单据号码,在OA办公系统备案。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计财部应在三个工作小时内为各公司的资金支付完成最后提交银行工作,并与签约银行电子部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处理提交银行失败、状况不明等异常情况。

第三十二条集团各公司只能指定在一家开立现金结算户。

现金支付形式包括转账私人账户(信用卡、存折、储蓄卡、公积金账户等)、现金支票和银行本票。

各公司对除工资奖金和职工福利以外的现金支出,均应采取“总量操纵,额度治理”方式。

每月现金支出总量操纵在该额度内,如额度不够,需要超额使用,应提出申请,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集团各公司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托付付款单”上的用途和摘要填写必须详细规范,不得假造用途,以躲避审批,套取现金。

超过限额范围或单笔现金支出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外币折算)以上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计财部在向银行提交每笔支付款之前,负责逐笔打印集团各公司的托付付款单据作为付款及核对凭据,当日必须核清实际付款笔数及金额,并按照会计档案治理制度保存。

第七章印鉴票证治理

第三十五条集团各公司银行支票一律由各公司财务部保管,预留银行印鉴中法人印鉴分不由集团公司计财部、XX公司计财部、XX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各公司凭统一的《银行法人印鉴使用审批单》盖章。

第三十六条银行预留印鉴用于办理付款凭证的签发等,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经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必须设台帐登记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集团各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均为专人专柜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公司负责人或集团公司计财部经理批准不得带离财务部门。

第三十八条印鉴与支票等重要支付凭证要分管,资金审批与实施操作要分离,严禁由一人办理支付款项的全部过程。

第八章融资治理

第三十九条集团各公司依照资金预算安排按年度申请内部授信额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集团公司计财部通过资金系统下发各公司内部授信额度。

内部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

第四十条集团各公司在内部授信额度内申请提款时,须提早五个工作日通过资金系统填写内部借款申请,经集团公司计财部审核后予以放款。

第四十一条集团各公司因业务进展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应按年度向公司董事会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集团公司计财部统一办理,并将授信额度录入资金系统统一治理。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计财部负责授信融资担保的跟踪治理。

第四十三条集团各公司贷款卡由集团公司计财部统一治理,并统一办理年审。

第九章财务人员休假治理

第四十四条集团各公司财务主管和出纳人员不同意同时休假,或同时不在岗情况发生。

第四十五条集团各公司出纳人员休假期间,其负责空白支票本和总经理名章由财务主管经书面移交程序指定另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同时在OA办公系统申办资金治理系统用户托付授权申请单;待休假结束后,代办人将支票使用情况登记、空白支票本和印鉴,再次办理书面移交。

全程由财务主管负责监交,并负责审核。

第四十六条集团各下属公司财务主管休假期间,其负责财务专用章在公司总经理监交下,经书面移交程序交于另一名财务人员(非出纳人员)治理,同时在OA办公系统申办资金治理系统用户托付授权申请单,事后由财务主管依照审批情况书面补签。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计财部应对财务人员休假期间有效银行印鉴、支票治理,以及资金治理系统授权情况予以监控和重点抽查。

第十章特不状况应急措施

第四十八条在银行系统出现不正常状况达半日以上的情况之下,集团各公司仍须在资金治理系统内完成托付付款审批流程,之后凭系统打印的纸面银行票据,到开户银行进行柜面交换;在资金治理系统出现不正常状况达半日以上的情况之下,集团各公司须凭手工填制银行单据,到开户银行进行柜面交换,事后必须在资金治理系统填制收付款登记单补录资金信息。

上述特不状态由集团计财部与信息中心共同推断,以计财部下达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和计财部应对各公司资金治理系统的使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系统检查,发觉最终用户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治理系统,擅自移交CA证书(USBKey),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撤销职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将按《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计算机网络治理规定》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按《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治理条例》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原有制度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和计财部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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