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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管理,提高制度编写质量,建立科学、严谨且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及《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参照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制度的制定、维护及解释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准则制定的、对本行内部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约束或者指导并具有长期或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即“内控体系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本行制度按内容范围分为:

内控管理大纲、政策/基本制度、管理类制度和操作类制度。

(一)

内控管理大纲:

主要是对全行内控政策、目标以及各过程之间关系的系统阐述,阐明对内控管理过程的要求;

(二)

政策/基本制度:

主要是对全行某一业务领域的经营管理行为或重要管理活动所作的框架性安排和原则性要求;

(三)

管理类制度:

主要是对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某一业务品种所作的具体规定,它必须符合纲领制度、基本制度的要求。

包括管理办法、工作规则、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等;

(四)

操作类制度:

主要是对某一项业务运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

它必须符合纲领制度、基本制度、管理类制度的要求。

包括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行为规范和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一)

转发法律、法规、外部制度的发文;

(二)

总行、分支行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决定”、“通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报告”、“议案”、“会议纪要”、

“函”、“请示”、事务性“通知”等发文;

(三)

其它不宜纳入本行制度管理的规范文件。

第七条本行制度按效力层级分为:

总行级和分行级。

(一)

总行级制度适用于本行全部或部分范围,按效力层级从高到低分为内控管理大纲、政策/基本制度、管理类制度、操作类制度四类。

其中,管理类制度包括管理办法、工作规则;

操作类制度包括作业指导书、行为规范和应急预案。

总行级制度,由总行或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发起制定,以总行名义颁行。

(二)

分行级制度适用于其所辖全部或部分范围,按效力层级从高到低分为管理类制度、操作类制度两类。

其中,管理类制度包括实施细则和管理细则;

操作类制度包括操作规程、行为规范和应急预案。

分行级制度,由分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或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发起制定,以分支行名义颁行。

第八条对于总行尚未制定或需突破总行级制度的,分支行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制度,并经总行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制度的效力适用遵循外部法律、规则和准则优于内部制度、高效力层次优于低效力层次、同一效力层次的新优于旧、总行级制度优于分行级制度的原则。

分行级制度不得与总行级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十条制度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制度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行制度建设工作的牵头管理、组织推动;

(二)

负责定期组织制定总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

负责定期督促分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的落实;

(四)

负责分行级制度的备案管理;

(五)

负责总行级制度的风险审查;

(六)

负责建立和维护全行内控体系文件框架;

(七)

负责与制度建设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作为本行风险条线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总行条线管理部门作为本行条线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定期制定本条线总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并负责落实;

(二)

负责定期审核本条线分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

负责本条线分行级制度的核准及备案管理;

(四)

负责所制定的总行级制度的解释;

(五)

负责配合维护全行内控体系文件框架;

(六)

负责与本条线制度建设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总行办公室作为本行制度颁行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总行级制度发文程序的规范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二)

负责对总行级制度文件的格式、密级、文字等进行审核;

(三)

负责对总行级制度文件进行档案管理;

(四)

负责与总行级制度颁行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分支行风险管理部(或法律合规部,下同)作为分行级制度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分行级制度建设工作的牵头管理、组织推动;

(二)

负责定期组织制定分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

负责分行级制度的风险审查工作;

(四)

负责与分行级制度建设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作为本行风险条线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作为分支行条线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定期制定本条线分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并负责落实;

(二)

负责所制定的分行级制度的解释;

(三)

负责与本条线制度建设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分支行办公室作为分支行制度颁行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分行级制度发文程序的规范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二)

负责对分行级制度文件的格式、密级、文字等进行审核;

(三)

负责对分行级制度文件进行档案管理;

(四)

负责与分行级制度颁行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七条制度的制定原则上分为计划、准备、调研论证、制度起草、风险审查、核准、颁行和备案等程序,各步骤在实施过程中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行应制定相应的制度:

(一)

法律、法规、外部制度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

(二)

本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要求;

(三)

出台新产品、开办新业务;

(四)

业务检查发现存在管理空白;

(五)

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十九条计划。

本行应按年度拟定制度制定计划。

(一)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条线制度制定、维护计划的制定工作,并经分管行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

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制度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予以调整,并于季末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计划及调整原因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

分支行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行制度制定、维护计划的制定工作,并经分支行行长审核同意后,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

经分支行行长同意,制度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予以调整,并于季末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计划及调整原因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

(三)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完成全行年度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并经行长室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准备。

制度起草前,主办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制定目的、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任务分解、进度安排、起草人、参与人等。

第二十一条调研论证。

主办部门对制度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及有关规范内容、可操作性等事项深入调查、细致研究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其他条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形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二条制度起草。

主办部门根据调研论证情况,及时组织起草,形成制度草稿。

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主办部门牵头,组成项目组共同起草。

制度涉及的其他条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制度主办部门完成制度的起草工作。

制度起草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内控管理大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内容顺序应按照整体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等进行排列。

(二)

政策/基本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名称规范。

政策/基本制度名称应为“某政策或某基本制度”;

2.内容顺序按照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管理事项、管理职责、解释权及生效时间等进行排列。

(三)

管理类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名称规范。

名称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及第七条要求确定;

2.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顺序排列;

3.制度的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目。

制度的章、节、条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用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4.制度内容表述应做到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容易引起歧义的应充分讨论。

(四)

操作类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名称规范。

名称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及第七条要求确定;

2.制度内容应包含目的和范围、定义缩写和分类、职责与权限、基本规定、流程描述与操作要点(含流程图)、内外部制度索引、附录、记录;

3.内容顺序应严格按照上述先后逻辑顺序排列。

第二十三条风险审查。

制度起草完成后,制度审查部门对涉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制度进行审查。

主办部门应填制《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见附件1),提交本级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应于收到《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审查,并在《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反馈制度主办部门。

对于较为复杂的制度,风险审查反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具备条件的分支行可适当扩大制度风险审查范围。

第二十四条制度风险审查时,重点审查制度中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流程及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性,并与主办部门充分沟通。

第二十五条主办部门根据风险审查意见对制度修订完善后,应再次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审查,对确实不能落实的审查意见,应向风险管理部门充分陈述理由,由风险管理部门请示行长室,并按行长室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核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行在制度起草完成后,应填制《银行分行级制度核准审查表》(见附件

2),报制度涉及主要事项的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核准。

(一)

总行有相应制度规范,分支行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关制度,且超出总行规定范围的;

(二)

总行无相应制度规范,分支行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关制度;

(三)

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情形。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报送核准的制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行文化、战略、各项制度的符合性,并与分支行充分沟通。

若制度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可向总行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或组织会商。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核准审查工作,对于较为复杂的制度,核准审查反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分支行根据核准审查意见对制度修订完善后,应再次提交总行条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审查;

对确实不能落实的核准意见,应向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充分陈述理由,由总行条线管理部门请示行长室,并按行长室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度颁行。

风险审查、核准完成后,或不需要进行风险审查、核准审查的制度起草完成后,主办部门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本行章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批准的制度,由总行行长室提交审批。

依照监管规定须报送监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须报备案或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制度经批准同意后,由公文管理部门按照办公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颁行实施。

第二十九条制度颁布后,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内控体系文件框架。

各级风险管理部(或法律合规部)应按季组织本层级条线管理部门对管理类制度进行梳理和评估,需要制定操作类制度的,应及时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强化制度精细化管理。

第三十条制度备案。

对于不需要进行核准审查的分行级制度,在制度颁行后3个工作日内,分支行应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岗位及人员管理。

总行或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对每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制度起草和维护工作,制度起草或维护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充分了解制度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和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具备一定的公文书写能力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以保障制度的质量。

总行或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制度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管理工作的专业化。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制度颁行后,主办部门应系统组织学习、培训与测试,确保员工对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制度颁行后,主办部门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进行回溯检验,确保制度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制度解释、修订与废止第三十四条制度解释。

对于制度学习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问,执行单位可向制度起草人或维护人提出口头咨询或向制度起草部门提出书面咨询。

对于口头咨询,制度起草人或维护人能够予以解答的,应及时解答;

不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应咨询相关部门或人员后,予以解答,或委托相关部门或人员直接向执行单位进行解答;

对于书面咨询,主办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书面解答。

制度解释采取首问负责制。

制度起草人或维护人负责制度解释,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咨询单位明确答复。

解答结束后,制度起草人或维护人应填写《银行制度解答单》(见附件3)。

对于在解答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制度存在歧义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主办部门应下发制度答疑集或组织制度培训;

对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和疏漏,主办部门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主办部门应当组织修订:

(一)

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或废止的;

(二)

外部监管机构或内部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要制度缺陷、突出问题或风险隐患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的;

(三)

在执行中对制度的不合理性反响强烈的;

(四)

各类经济纠纷或经济、刑事案件反映相关制度存在漏洞的;

(五)

客户提出合理投诉意见的;

(六)

对风险识别评估中发现重大风险需要调整制度要求的;

(七)

下位制度与上位制度相冲突的,下位制度应进行修订;

(八)

其他需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制度,应予废止:

(一)

因内外部环境变化,原制度已经失去效力,且不需修订的;

(二)

制度不再具备调整对象或调整功能已被其他制度替代的;

(三)

应予废止的其他情形。

本行制度废止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因新制度出台或制度合并而废止原有制度的,应在新制度附则或有关条款中明确列示所废止制度的文号和名称;

(二)

只废止且无需替代的制度,由制度主办部门报分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发文废止,并报本级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经济处罚等。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附录:

1.《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

2.《银行分行级制度核准审查表》

3.《银行制度解答单》

附录1:

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

紧急程度:

一般□

紧急□

特急□

报审单位

报审时间

制度名称

报审事由与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风险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备注

注:

本《审查表》按一式三联填写,各级意见可附页。

附录2:

银行分行级制度核准审查表

紧急程度:

一般□

紧急□

特急□

报审单

报审时间

位制度名称

报审单位起草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报审单位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报审单位审批意见:

负责人: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核准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备注

注:

本《审查表》按一式三联填写,各级意见可附页。

附录3:

银行制度解答单

咨询

单位

制度

名称

咨询问题

咨询时间

解答意见

答复时间

备注

看了很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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