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及隐瞒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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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及隐瞒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关于制定下发对事故及隐瞒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各部门、班组:

对事故及隐瞒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单位、部门发生事故,依据《事故调查规程》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由事故调查组调查得出结论报告,上报企业“安委会”,经批准由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第二条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上级处理决定,公司参照处理。

第三条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责任性人身死亡事故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责任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一年以上至开除处分,留用查看期间每月只发生活费500元。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以上至开除处分,待岗期间取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责任者所在班组班长、班级安全员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同时取消6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6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四)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正、副职,当值值长,部门安全员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同时取消5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5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分管公司领导;生产部正、副部长;公司安全员;生产部专业技术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

同时取消4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4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取消全公司3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取消直接责任部门5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班组班长;班级安全员;值长,部门安全员;部门分管正、副职,生产部正、副部长;公司安全员;生产部专业技术员;分管公司领导能证明在事故前半月内曾明确指示整改、警告注意的可减轻或不受以上考核。

曾明确指示整改、警告注意是指:

办公场所三人以上会议且有记录;有两人以上在场证明;安全整改通知单通知;具其一的。

第四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较大设备事故(经济损失人民币5-10万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待岗半年以上至开除处分,待岗期间取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半年处分。

同时取消4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4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责任者所在班组班长、班级安全员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同时取消3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3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四)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正、副职,当值值长、部门安全员可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同时取消2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2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分管公司领导;生产部正、副部长;公司安全员;生产部专业技术员可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

同时取消1个半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个半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取消全公司1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安全风险抵押金。

取消直接责任单位2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八)班组班长;班级安全员;值长,部门安全员;部门分管正、副职;分管公司领导;生产部正、副部长;公司安全员;生产部专业技术员能证明在事故前半月内曾明确指示整改、警告注意的可减轻至不受以上考核。

曾明确指示整改、警告注意是指:

办公场所三人以上会议且有记录;有两人以上在场证明;安全整改通知单通知;具其一的。

第五条发生一般人员直接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4个月以上处分,待岗期间取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取消3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3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责任者所在班组班长、班级安全员取消2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2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四)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正、副职,当值值长、部门安全员取消1个半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个半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分管公司领导;生产部正、副部长;公司安全员;生产部专业技术员取消1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取消全公司50%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50%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取消直接责任单位1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八)班组班长;班级安全员;值长,部门安全员;部门分管正、副职;分管公司领导;生产部正、副部长;公司安全员;生产部专业技术员能证明在事故前半月内曾明确指示整改、警告注意的可减轻至不受以上考核。

曾明确指示整改、警告注意是指:

办公场所三人以上会议且有记录;有两人以上在场证明;安全整改通知单通知;具其一的。

第六条发生一般人员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取消2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2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取消1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责任者所在班组班长、班级安全员取消70%月双文明和70%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四)取消责任班组50%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50%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对事故直接责任部门分管正、副职,当值值长、部门安全员取消30%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30%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生产部正、副部长;公司安全员;生产部专业技术员取消15%月度双文明和15%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发生一般人员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取消1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取消50%月度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50%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责任者所在班组班长、班级安全员取消30%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30%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四)取消责任班组15%月度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5%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对事故直接责任值值长,部门安全员取消15%月度双文明考核工资和15%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正、副职取消15%月度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5%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对工作中出现的一般人身轻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2万元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取消责任人2个月的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2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同时责任人赔偿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20%到100%。

(二)取消责任班长、班组安全员1个月的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取消责任值长,部门安全员50%的月度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50%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取消责任部门分管正、副职,15%的月度双文明考核工资和15%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因工作中嬉戏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受伤,取消责任人2个月的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2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同时责任人赔偿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0%到300%。

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非因工作造成的轻伤,取消责任人1个月的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同时责任人赔偿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20%到100%。

第九条对工作中出现轻微伤事故考核如下:

取消责任人1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同时责任人赔偿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20%到100%。

第十条因人员责任等原因造成的责任障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人员做以下处罚:

取消事故主要责任者2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因人员责任等原因造成的责任异常、人身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人员做以下处罚:

取消事故主要责任者1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隐瞒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解除合同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部门分管正、副职,当值值长不积极参加事故调查或阻碍调查的给予撤职处分。

同时取消12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12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较大设备事故及一般事故的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待岗一年以上至开除处分,待岗期间取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部门分管正、副职,当值值长不积极参加事故调查或阻碍调查的给予行政降级一年以上至撤职处分。

同时取消6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6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十四条隐瞒障碍、异常的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待岗半年至开除处分,期间取消双文明定额消耗考核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部门分管正、副职,当值值长不积极参加事故调查或阻碍调查的给予行政降级一年以上处分。

同时取消3个月双文明消耗考核工资和3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十五条隐瞒事故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本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十七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逃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对掩盖事实、阻碍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重处罚。

对提供有效证据的人员给与奖励。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损失情况)和火灾事故,按造成经济损失额认定事故,按以上规定考核。

构不成事故的,视责任大小扣责任单位100-600元,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考核50-200元。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实行“说清楚”制度。

即事故、违章当事人;发生事故的班组、值、部门负责人要在3天内到生产部说清楚。

发生性质严重事故,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专题汇报。

不到生产部说清楚的取消1至3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原《青岛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对事故及隐瞒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同时作废。

2、本规定解释权属青岛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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