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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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Company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标题】《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宁波市房屋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07/01

【实施日期】200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甬房(2001)88号

【题注】

【正文】

《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条例》正确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装修申请审批权规定如下:

(一)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

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若装修申请项目涉及到拆改房屋承重墙体、梁、柱、板及超标准增大楼面荷载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由市三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装修申请书转送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下属的房管所(站)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住宅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

(三)在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装修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在受理装修申请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装修申请书转交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站);

(四)装修工程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须到城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工程涉及改变房屋外形的,申请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修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还需提供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4.拟装修的房屋确需拆改承重结构的,还需提供设计单位的装修设计加固方案;

5.拟装修的房屋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拟装修的房屋为非住宅的,还需提供白蚁防治合同。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申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书上应当载明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装修时间规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受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装修申请后,应按规定核对申请项目是否需要出具设计单位加固方案,是否需要房屋安全鉴定,是否需要白蚁防治。

凡需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答复

对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批准,核发装修批准单或书面同意申请人的装修申请;对不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对情况较复杂的装修工程,应当到现场勘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四)装修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装修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装修时间的,应向批准单位提出申请。

(五)验收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应当通知批准单位,批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赴现场验收。

验收后对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验收存档;不符合装修规定的,按《条例》的相应规定作出处理。

四、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管理时,应当签订装修管理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双方的职责。

(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装修管理委托中的基本职责:

1.房管所(站)每月应至少一次督促、检查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装修管理工作,并提出书面意见;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应至少一次督促、检查辖区内各房管所(站)的装修管理工作,并提出书面意见;

2.负责审批物业管理公司转交的装修申请,并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告知审批意见;

3.负责对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内违法装修行为的执法工作;

4.负责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内装修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物业管理公司在装修日常管理委托中的基本职责:

1.受理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装修申请,并及时转交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站);对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站)已作出的审批意见,及时转告申请人;

2.对下述第九项的简单装修项目可予以当场同意;

3.负责建立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范围内房屋的装修管理档案;

4.负责向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宣传装修管理政策;

5.负责对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范围内的房屋装修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装修行为,应立即发放停工通知书,并上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站);

6.配合做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

7.配合做好装修管理中的执法工作。

五、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白蚁防治机构在住宅小区依法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应组织人员现场办公,时间不少于3天。

六、房屋装修中白蚁预防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有关资料向当地白蚁防治部门提出申请。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市白蚁防治所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房屋装修申请表;

2.房屋装修各层平面图;

3.房屋装修设计详细说明和设计图纸。

(二)受理及交费

白蚁防治部门接到申请后,房屋装修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防费用测算;2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防费用测算;1000平方米以上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防费用测算。

并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收取白蚁预防费。

(三)预防

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后,白蚁防治部门到现场勘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按装修进度,在将实施每个装修环节时提前2个工作日与白蚁防治部门联系,以便及时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七、下列项目严禁批准:

(一)拆改承重梁、柱和基础结构。

属于厂房技改和危房加固项目,可按下述第八项的第

(一)分项处理原则进行审批;

(二)拆除承重墙体;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四)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掘洞。

同时严禁在悬挑阳台的挑梁部位砌墙(加固需要时允许基础至顶层砌墙加固);

(五)在楼面板上砌墙(轻质隔墙除外);

(六)拆除砖混结构房屋的窗间墙或底层窗下墙(包括在外墙开门洞);

(七)厨房间改为卫生间、卫生间改为厨房间以及把其他使用功能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

(八)拆改排水总管、排污总管、煤气管道、烟道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九)封闭侵占楼梯间、走廊等房屋共用部位;

(十)其他严重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八、可以批准项目:

(一)下列装修申请项目,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应由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加固方案,可予批准:

1.在承重内墙上开挖宽度不大于900毫米(且宽度不超过承重墙长度的三分之一)、高度不大于2400毫米的门洞。

洞口至少离开阴角370毫米,同轴线上下承重墙的开洞位置必须对齐,一道承重内墙最多只能有一个门洞;

2.超标准增大楼面荷载;

3.在屋面加设发射塔、广告牌等物体;

4.改变房屋内部设计使用功能;

5.在今后管理实践中,确需再加以明确的其他行为。

设计单位提供的装修加固设计方案应具有计算书、图纸、设计人员签名及设计单位盖章等资料。

(二)下列装修申请项目,视情况作出批准:

1.在非承重墙上开挖宽度不大于900毫米(且宽度不超过非承重墙长度的二分之一)、高度不大于2500毫米的门洞。

洞口至少离开阴角250毫米,一道非承重墙上最多只能有一个门洞;

2.厨房间和卫生间之间厚度小于1/2(含1/2)砖隔墙,如果上面设承重梁的,可以拆改,但不得移位重砌;

3.非承重墙上的门移位(原门堵实);

4.调换门窗;

5.改装户表内自来水管道。

九、下列装修申请项目,可予同意:

(一)在室内进行粉刷、油漆和喷涂;

(二)装钉护壁板、粘贴墙纸、贴瓷砖、墙面砖;

(三)铺木地板、块料面层(但荷载不得超标)、吊平顶;

(四)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匣;

(五)安装浴缸、更换卫生洁具、铺设灶台、在墙上挖掘手纸洞、肥皂洞和脱排器孔;

(六)增设搁板和橱;

(七)墙上钻空调器洞、排烟孔(但不能影响小区外立面的统一和邻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

(八)其他不改变房屋结构、不损坏房屋设施的零星装饰。

十、二手房屋装修时,房屋原装修行为已拆改墙体、承重结构和开挖门洞的,申请时涉及拆改墙体、承重结构和新挖门洞的装修行为一律不予批准。

十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装修行为已严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应立即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加固,并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十二、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因违法装修而导致结构安全隐患的公共营业场所,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联系,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该房屋消除安全隐患之前,暂停营业。

十三、因房屋装修而拆改墙体、梁、柱和设施、设备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作相应赔偿,赔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在物价部门未作出规定之前,套用现行《浙江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十四、房屋装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应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与公安部门联系,建议公安部门制止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学习、休闲的装修行为。

第二部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一、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接受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委托鉴定。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鉴定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接受属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房屋委托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须具有《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向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颁发《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地政府同意设立鉴定机构的批文;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2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4名以上具有《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上岗证》的鉴定人员;

(五)必要的鉴定仪器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房屋安全鉴定人员须具有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上岗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2名(含)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程序:

(一)受理委托: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规定受理鉴定申请,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鉴定人员赴现场查勘测试。

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立即安排鉴定。

(二)初始调查:

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收集和查阅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对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进行勘查,并观察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被鉴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等对鉴定房屋的影响,并对现状做好记录。

(三)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测试,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并记录各种测试数据。

(四)鉴定评级:

对调查、勘测、试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确定其危险等级。

(五)处理建议:

在现场勘察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

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

(六)出具报告:

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签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概况;

(二)现场检测结果;

(三)现场查勘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复核计算结果;

(五)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六)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七)鉴定人员、审核人、审定人签名。

六、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原房屋设计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原设计规定。

(二)原房屋设计中未明确规定的,在国家未作出相应规定之前,可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的有关民用建筑主体结构建筑耐久年限。

七、对使用五年未作鉴定的房屋中“五年”时间的计算规则界定如下:

1.房屋依法交付使用后,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自依法交付之日起计算;

2.房屋依法交付使用后,中途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之日起计算。

八、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以幢为单位进行鉴定。

因房屋装修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可以针对装修人申请的装修范围内的结构和安全鉴定。

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应说明本鉴定的具体范围,综合房屋的现状和装修行为对房屋结构的影响程度,并对鉴定范围内的房屋结构鉴定评级。

鉴定费按鉴定范围内的建筑面积计算收费。

九、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向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鉴定机构的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营业场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鉴定机构的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联系,建议在危险房屋解除危险前暂停营业。

第三部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一、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大检查,并在5月中旬之前完成。

检查工作可突出重点、分阶段进行。

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按“谁产权、谁自查”的原则进行:

(一)房屋为国家直管公房的,由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检查;

(二)房屋为非国家直管公房的,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督促产权人或产权单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的自查工作。

对自查中发现有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二、各房管所(站)应对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检查情况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房屋建造的原始资料、房屋的建造年份、房屋的面积、结构类型、使用情况及维修历史资料等。

三、对于发现险情的房屋,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督促、追踪制度,经督促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对险情仍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可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危险房屋均为直管公房的(含直管公房房改房),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房屋为单位产、私产,或混合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督促无效情况下,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

解危经费按产权份额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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