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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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已建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报名;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合同签订(对等提交履约和支付担保)

(十五)合同备案。

第七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经招标人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均有权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实物量及其说明,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分别依据规定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招标人应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避免投标人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定进行编制。

(二)措施项目包括:

临时设施、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特殊地区及不利施工条件下的施工措施和对履行合同的要求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内容。

(三)其他项目包括:

暂定金额项目、指定金额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

1、暂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因局部施工图纸不全等因素,对某一分项或分部所做的估算金额项目。

2、指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单列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而预留金额的项目。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需的费用。

4、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和对应项目的工程数量,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

(二)填表须知;

(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五)措施项目清单;

(六)其他项目清单;

(七)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八)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第十三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招标人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应按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等,考虑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期价格。

第十四条标底(或拦标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价格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者提高标底(或拦标价)价格。

第十五条招标标底(或拦标价)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工程标底(或拦标价)或投标报价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七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制投标报价不得对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和数量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投标报价中未列出的工程量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十九条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统一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

(二)投标总价;

(三)工程项目总价表;

(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八)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存在零星工作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还应包括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招标人应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是否包含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劳动保险费;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定额测定费、交易服务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及暂定金以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部分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争。

可竞争费用包括: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费;利润;工程特殊费。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提倡采用无标底招标,或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拦标价的方式进行招标。

设有工程标底或拦标价的,只能作为分析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的参考。

标底明显低于或高于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当地的社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标底的工程量、单价、合价以及其他费用进行评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论证,确定招标人标底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单价组成、计价方法、标准不一致或者存在重大计算错误的,该标底不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标底不能作为评标参考的,应采用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办法详见本文附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委员会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作要求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以拦标价、标底为基准下浮的范围,作为判定低于成本价的参考,但不得以此作为废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至少应包括两名工程经济类的评标专家。

招标人的代表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并有从事同类专业工作经历。

否则,招标人的代表只能参加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不得参加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和评分。

第二十八条投标报价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投标报价。

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着差异或保留是指:

1、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3、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

4、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校核和算术修正。

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修改合价。

除非评标委员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修正投标书的投标报价。

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三)询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由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四)评估和判断。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审核、询问,在投标人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基础上,对其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估判断,提交书面投标报价评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报价评审中,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二)评标委员只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分析,并按下列原则做出合理最低投标报价的评判。

(一)评标委员对未能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三)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评审标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投标人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工程主要材料仅指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以及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特殊贵重材料、设备中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显着低于同期市场或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的,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为非生产厂家或未取得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的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或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能说明降价理由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任何费用出现负报价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可靠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第三十一条完成详细评审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报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个评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出具投标报价评审报告,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投标报价评审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对投标报价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报告。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报价评审情况和技术投标文件审查情况,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应当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签订书面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和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提交的时间、期限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跟踪管理

第四十三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通过招标形成固定价格合同,单价在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合同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三)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投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与招标人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支付。

中标人按照施工图纸以及合同约定责任,非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符时,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以及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的差值在10%以上(含10%)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第四十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班子、设备投入承诺制。

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亲自签订施工合同和承诺书,保证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到位,认真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

第四十七条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项目的现场监控,建立严格的现场验收和签证、监督制度,把好签证审核确认关,保证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及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起施工合同跟踪服务制度,对中标后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履行投标承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支付工资款、劳动保护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专用款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作为不良行为纪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被认定为放弃中标项目的;

(二)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未能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控制项目投资或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扩大概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未能按合同履约造成损失的;

(三)中标人(承包人)未采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

(四)中介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工作有严重差错并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招标人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必须依法招标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按本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评标办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无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综合评估法,对于价格的评审从经校核的最低报价开始,体现低价为优的原则。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一)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

(二)评审程序:

1、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满足工程建设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

否则按废标处理。

具体可采用下列方式:

1)合格与不合格:

一般工程可采用此方式,被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退还。

2)按技术标得分筛选:

当工程有一定难度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筛选办法,确定技术标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分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其余投标文件退还。

2、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评审。

1)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剔除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2)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经校核的投标报价汇总比较,并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商务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包括主要分项及单价的一致性以及实体消耗的合理性,分部分项单价、主要措施项目费用和其他项目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此项由计算机辅助确定每个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平均值(超过7家投标,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平均)的96%为控制线,对于低于控制线或同一项目下是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与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一致性情况进行评审。

施工方案与报价不一致,缺乏合理性的,经评委质询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视为实质上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6)对需要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如果投标人拒绝澄清、补正或不能提供有效、有说服力的证明的,评标委员否决其投标;

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报价做出是否合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评判,对于被认定以低于成本价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将对此低排序投标人的报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评审。

以此类推。

2、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综合评估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一)评审内容

1、投标报价。

占总分70%;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占总分的20%;

3、企业信誉。

占总分的10%。

(二)计分方法

1、各单项依据评分计分标准按百分制评分。

单项评定分数按计分人的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2、单项评分后,按下式计算总分

p=k1p1+k2p2+k3p3

p为总得分;p1为投标报价得分;p2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得分;p3为企业信誉得分。

k1为投标报价权数取值;k2为施工组织设计权数取值;k3为企业信誉权数取值。

其中,投标报价各子项评分积分也按百分制评分。

(三)评分原则

1、评标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

2、对企业信誉评分在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提出企业或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高就得分高的要求;

3、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4、评分计算出现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5、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分,该单项评分视为弃权:

1)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最低分的;

2)计分明显不合理的;

3)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

4)其他违反本评标办法未按规定要求计分的。

(四)评审程序

1、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剔除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2、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评分。

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部署及平面布置;

2)施工方法及主要技术措施;

3)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4)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

6)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业绩和资历;

7)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备计划;

8)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及所达到的效果。

通过阅审,将每份投标文件中上述各子项先进、合理性及存在问题写在评标计分表的对应拦目中,并根据具体的评分标准对各子项进行评分,记入评分计分表的相应栏目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就以上各项评分的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3、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评分。

其中,总报价占投标报价得分的4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分占投标报价得分的40%,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占投标报价的20%。

1)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对需要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

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分析。

2)低价法:

确定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总报价,该报价得该项评分的标准分,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每再高于其1%减3-5分,减完为止。

高于拦标价的报价得0分。

基准价法:

以经校核、澄清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进行加减分的一种评标办法。

投标人7家以上时去掉最高、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

基准价得标准分,每高出基准价1%减5分,低于基准价1%减3分。

高于拦标价的报价得0分。

3)按分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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