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与处理授课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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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处理授课课件

合同纠纷与处理授课课件

今天专门快乐能和大伙儿共同学习合同纠纷与处理,有人说现在全世界,有三分之二的塔吊都在中国。

但与此同时,因建设工程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现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建设工程纠纷所占比例极高。

而我公司正处于建设高峰期,应当从建筑招投标开始的各个时期都应建立有效的纠纷预防机制,预防纠纷、幸免诉讼、防患于未然。

即使发生合同纠纷,也应把握能和解那么和解,不能和解再通过调解方式调解,最不利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诉讼即通过国家公权力解决。

以下我们从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诉讼证据预备等三个方面结合部分案例,来共同学习建设工程各环节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常见的纠纷与索赔有哪些,处理方法有哪些。

在学习过程中需频繁引用以下法律法规中的条款,«中化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说明»。

一、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方面常见纠纷及处理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期

1、常见违法招标投标行为及处理

建筑市场中比较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常见的规避方法要紧有三种:

<1>绕开招标环节,将应当招标的项目直截了当发包。

<2>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3>将本应招标的项目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证明存在能够不招标的情形。

〔2〕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八中情形:

<1>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

<2>不依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3>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的。

<4>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纳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

<5>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6>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3〕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该行为是指,在建设工程投标时,数个投标人通过事先通谋,采取通谋或者抬高报价等手段,操纵中标价格,进而排斥其他投标人,并保证由串标人预定的某一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因为这种串通行为差不多上在背地进行的,要想找到投标人串通行为的直截了当证据专门困难。

但对如下事实的分析和判定能够作为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初步证据:

<1>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明白得释的。

<2>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款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运算依据的。

<3>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单价组成的。

<4>总报价相近,要紧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的<5>总报价相近,没有成本分析,分项乱调的。

<6>数个投标人技术标准雷同的。

遏制投标人的串通行为能够视情形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最接近平均标价中标。

公布标底或者进行无标底招标,由有效投标报价运算出平均报价,将投标报价与平均报价对比,最接近着中标。

<2>综合评分法评标。

招标人可采纳综合评分法,评标时综合考察投标单位的报价、治理能力、工作业绩、设备水平、人员配备、财务状况、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并按一定的规那么评定打分,最后评分最高者中标。

<3>资格后审法。

招标人通过采取某种措施排除可能产生串通投标的条件。

在开标前将投标人身份、数量等信息不予公布。

取消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查后移至开标、唱标之后进行。

采纳这种方法,使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在开标前无人了解,从而割断投标人相互串通的差不多信息联系,无法串标。

为达到这一目的,在招标程序中还应当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如不组织投标人集中踏勘现场、答辩、在开标前幸免投标人集合,招标文件采纳网上答疑方式。

2、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后果分析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种种缘故,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当事人也常常发生争议和纠纷,比较常见的确实是招标人擅自废标或者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投标人拒绝签合同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承担纠纷。

招投标过程要紧包括招标、投标和中标三个时期。

现依照«合同法»一样原理对招投标工程中不同时期的法律性质分别加以论述。

〔1〕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后果

招标行为仅为邀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后并不必定要订立合同,但需注意的是,招标行为不仅仅是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行为还应包括发送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等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均属于邀约邀请的范畴。

招标行为是邀约邀请,依照«合同法»一样原理,邀约邀请并无必须与响应者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样认为,假如招标人废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选定投标人的过程没有违法倾向,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无须赔偿;反之,对未中标人所遭受的缺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后果

投标行为即为«合同法»中的邀约行为,与招标行为不同的是,从投标行为开始已进入合同的订立时期,假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生效后至开标之前擅自撤回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缺失的,那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三种缔约过失行为: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形。

<3>有其他违抗诚实信用原那么的行为。

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要紧有如下三种:

①在投标文件生效即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届满后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不参加竞标活动的,撤回投标文件也应当包括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或者退出投标竞争,有可能打乱招标人的招标打算,减弱招标活动的竞争性,有时还会由于个别投标人单方撤出投标而使投标人数低于法定标准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从而给招标人造成缺失。

②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串通报价。

这种行为在招标活动中普遍存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情形,有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舍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串通投标、串通报价既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使招标人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落空,而且也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关于此种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猎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要紧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列举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各种情形确实是我国招投标领域投标人所惯用的手段,这些情形均可认定为«合同法»第42条所列缔约过失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投标人中标后舍弃中标项目拒签书面合同的,也属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按照«招标投标法»第53条、54条规定,即使投标人获得中标,也可认定中标无效。

因此,在确定中标前,如发觉投标人存在以上违法情形,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因投标人违法投标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缺失的,投标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缺失的范畴要紧为组织招标而直截了当支出的费用,需注意的是,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只规定了履约保证金,只在该法第60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而以上所列投标人在投标过承中的过错行为,只规定了缺失赔偿和行政、刑事责任。

然而,一些地点性法规或者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条件那么往往要求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假如违反相关规定那么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样认为,投标保证金属于缔约担保,尽管合同没有成立〔或者差不多成立而被确认无效〕,但只要投标人自愿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当其在缔约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时,招标人就有权扣留其投标保证金。

我公司一样在合同签订后将投标保证金转换成履约保证金,也确实是说施工单位假如在合同签订前有缔约过失责任,我公司能够以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予以扣除,如合同签订后拒不履行的能够以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予以扣除。

〔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招标行为是邀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而中标通知那么为承诺,但一样认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虽为承诺但不具有合同成立的效力。

因为«合同法»第270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同时,该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也确实是说,中标通知书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具有使合同依法成立效力的承诺,而是一种〝缔约承诺〞。

也确实是说,招标人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但其约束力仅表现为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也是证明对方违约扣除其投标保证金及追究违约责任的重要证据,同时因为中标通知书一样是送达给中标单位法人,假如存在伪造资质、私刻公章等情形,中标单位会给予反馈,能够及时发觉以上违法情形,幸免由此造成进一步缺失。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拒签合同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二是中标人在中标后舍弃投标项目,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两种行为都被认定是毁标行为。

此种行为一样认定为为缔约过失责任。

建设部公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方法»第47条第2、3款规定: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缺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缺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这一规定关于招标人毁标是否应当承担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未加明确,但一样认为此种情形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即中标人舍弃中标项目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其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缺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进行赔偿;假如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缺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关于超过部分也应进行赔偿。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常见无效情形及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常见无效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常发生的是如下几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说明对此也有具体规定,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此类合同因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依照«建筑法»第26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一规定应当属于法律禁止性规范,违反这一规定的,就可也认定其所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说明»第1条也明确规定,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

借用资质也是«建筑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之一。

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承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说明也明确规定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这种借用资质的行为也是造成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质量事故、拖欠民工工资等各种纠纷和矛盾的重要缘故。

最常见的有挂靠、联营、假内部承包、将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等等。

在实践中关于借用资质的行为,应当要紧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判定和认定:

〔1〕看实际施工人是否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即看材料款、设备费以及工人工资是否由名义承包人直截了当拨付。

〔2〕看利润获得者是谁。

在除去材料款、设备费、治理费、人工费等各项成本后,剩余部分就应当属于企业利润。

假如这部分利润名义承包人并未猎取,而是由包工头等实际施工人获得,那么可认定为出借资质。

〔3〕看包工头及施工队工人与名义承包人之间是否有合法的劳动〔聘用〕关系。

假如是借用资质,名义承包人可不能与包工头及其施工队的工人建立劳动关系,更可不能为他们发工资、办保险。

〔4〕看施工机械设备的产权归属。

借用他人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大多是临时拼揍的,所需设备也常常是临时租用的。

因此查一查实际施工人所使用的设备的产权和来源,对是否属于借用资质也能有个差不多的判定。

〔5〕假如实际施工人是以〝内部承包〞的名义进行施工,那么还应看该内部机构是否通过了合法的登记。

实际施工人通常会以名义承包人的内部机构如施工一队、施工二队名义承揽工程,假如实际施工人并未作为名义承包人的内部机构进行登记,那么有可能确实是非法借用资质。

〔3〕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无效中标结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有以下六种违法情形的,其中标结果无效: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形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猎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阻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形的,或者泄露标底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需注意关于以上1、2、5条,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其情节应达到足以阻碍中标结果才能确定中标无效。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之因此将工程项目发包给特定的承包人,要紧是基于对该承包人信誉、实力、履约能力的判定和信任,假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就将工程项目转给他人,第一破坏了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并有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对此«建筑法»以及«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严禁违法转分包,同时最高院司法说明也明确规定,通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5〕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建设工程领域,除以上无效情形,其他无效情形也并许多见,比如,以假项目、假批文、假资质证明、假担保或者以虚假的、不可能兑现的承诺骗取他人签订合同等情形,人民法院同样有可能认定无效。

2、合同被确定无效后的处理原那么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一样处理原那么

依照«合同法»第56条规定,我们能够归纳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一样处理原那么如下:

①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将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约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②假如合同差不多履行,那么应将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③关于合同的无效,假如是单方过错,那么应由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缺失。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差不多履行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原那么

最高人民法院«说明»第2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说明的实质确实是,只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效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就能够按有效内容处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只要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要求参照的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人民法院就会予以支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那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说明»第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两种情形给予不同的处理:

①是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经修复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

②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那么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如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缺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处理原那么

最高人民法院«说明»尚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一样认为,建设工程未经整体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就差不多完成的且经单项验收合格的工程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也应予以支持。

此种情形如不能双方协商确定工程量,只能托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确认后法院一样会判决支付相应工程款。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无效终止履行的后续责任由谁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假如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然而,在支付工程价款以后,关于建设工程的后继责任,要紧确实是质量保修及建筑质量引发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

建设工程竣工以后,在一定期限内,施工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对此,«建筑法»第62条第1款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75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能够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因此说保修书方面应注意完善,以便工程竣工验收后,作为要求对方履行修理义务的依据之一。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运算。

〞从以上规定能够看出,在保修范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要履行免费的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之一确实是合同未履行完毕的终止履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建设工程的后继保修义务不应由承包人连续履行。

实践中此类问题,法院一样会在判决时支持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同时会依照发包方要求,考虑从应对价款中扣除足够的工程保修费用,对该费用的数额双方合同有约定的,参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行业标准。

二、合同签订后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常见纠纷及处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违约情形及预防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形式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常见违约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不管是发包人依旧承包人都有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违约行为。

<1>发包人〔建设单位〕的要紧违约情形

学习这方面要紧是为了让大伙儿把握建设单位的要紧义务,在发生以下情形时,预见到其风险并尽可能想方法规避。

①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的结算价款〕是发包单位最要紧的合同义务,如超出一定期限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施工。

②不按合同约定的时刻和标准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

③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协助义务。

比如,按照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应当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坦施工场地、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保证水电供应及电讯、道路的畅通,提供施工场地的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办理各项许可手续,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等。

发包人不按约定完成上述工作的,通常会导致工期的延误,发包人应当为此承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

<2>承包人〔施工单位〕的要紧违约情形

①因承包人自身的缘故导致的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承包人最常见的违约情形之一,但在确定承包人违约责任时要注意查明导致工期延误的缘故,如因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不按时提供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计的变更、不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等造成的延误,不仅能够顺延工期,而且不构成承包人违约,同时应注意保留开工令、施工打算、监理通知等证明对方工期违约的书面资料。

②完成的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者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不仅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同时也是其法定义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体会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假如不合格工程不能修复的,那么构成承包人全然违约。

实践当中,比较多见的是建设工程虽整体验收合格但局部存在某些质量缺陷,或者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标准的专门约定,假如承包人不能按照约定加以修复,那么构成违约。

此外,承包人有时会在履行合同时还会存在诸如偷工减料、擅自更换工程设计等违约行为,但最终均可表现为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③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承包人以自己的人员和技术等完成承包工程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未经发包人同意,将承包的工程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给他人,即构成违约,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发包人可在要求确认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无效的同时追究承包人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要紧有四种:

<1>连续履约。

连续履行也被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履行、依约履行。

也确实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连续履行义务,当连续履行遭拒后,均可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强制义务人连续履行。

<2>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要紧是指,违约行为发生后,为防止缺失的发生和扩大,而由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非违约方要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救济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说明»第11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依照这一规定,减少工程价款的补救措施应当是在承包人拒绝履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补救措施时的替代措施,发包人将不得不自己或者托付他人完成修复工作,现在必定产生额外的修复费用。

在此种情形下,假如工程价款尚未支付,发包人能够直截了当从应对款项中减少工程款支付。

如差不多完成支付,也能够要求承包人支付修理费用。

采取以上措施时应专门注意,第一应书面告知对方违约事实,当对方明确拒绝或合理期限内不予回复之后才能采取,也确实是说当我们发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质量等违约情形时,第一应书面通知相关单位违约情形,限期要求其履行整改、修理义务,如期限之内不能处理完成或不处理,再另行托付其他单位采取修理、补勘等补救措施,然后再扣除其相关费用,而不能修理完成后再告知对方,同时后期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3>赔偿缺失。

一样而言承包人会考虑以下缺失:

①因逾期支付工程款而给承包人造成的缺失。

②因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给承包人造成的缺失。

发包人要紧考虑的缺失为:

①因承包人逾期竣工而增加的缺失②因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瑕疵而给发包人造成的缺失。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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