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湖南省农村合作医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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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湖南省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湖南省农村合作医疗

湖南省农村合作医疗_2017年湖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

2003年: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成立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并于当年7月在长沙县、桂阳县、花垣县、涟源市、华容县等5地启动了试点工作。

2004年: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先后联合下发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关于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和基金的运行年度,规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经县市主动申请,经省政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报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备案,全省新增醴陵市、耒阳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桃江县等9个新农合试点县市并正式启动运行。

2005年:

全省新增了浏阳市、宁乡县、茶陵县、炎陵县等29个试点单位,试点县市区数达43个。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保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了基金运行,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各试点县市严格实行基金专户管理,确定各试点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代理基金账户。

2006年:

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当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50元。

全省43个试点县市区共覆盖农业人口2463.49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48.43%;参加合作医疗农民1857.20万人,平均参合率75.39%。

9月,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管理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省、市、县、乡四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全省新农合规范管理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7年:

全省先后两批新增56个县市区,新农合县市区达99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80.1%,覆盖农业人口4796.9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94.1%,参合农民3935.0万人,平均参合率为82.03%。

当年,新农合制度建设纳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考核内容并圆满完成。

2008年:

全省122个县市区全部建立实施了新农合制度,实现了新农合制度的全面覆盖。

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和3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维持10元不变,全省当年度人均筹资水平由50元提高到80元。

2009年:

全年全省122个县市区参合农民为4618.19万人,平均参合率91.22%。

当年,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均为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为20元,全省当年度人均筹资水平由80元提高到100元。

2010年:

我省122个县市区参合农民为4911.47万人,平均参合率95.37%。

全省全年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总体实际住院补偿率达50%的为民办实事考核任务目标。

当年,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元不变,全省当年度人均筹资水平由100元提高到140元。

2011年:

全省参合农民人数为4654.96万人(不含长沙地区等交由社保部门管理的地区),平均参合率为97.24%,全省当年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新农合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60%的实事考核目标。

2012年:

全省参合人数为4671.16万人(不含长沙地区等交由社保部门管理的地区),参合率达到了98.22%,实现了绝大多数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的目标。

当年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50元,全省当年度人均筹资水平由230元提高到290元。

2017年湖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

2017年现行湖南省医疗制度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精神,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农村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没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017年湖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

1、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

逐步完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20%以内。

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各统筹地区按照有利于引导分级诊疗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起付标准。

2、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

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3、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

4、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5、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6、参保居民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后,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

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

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7、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2017最新医疗保险政策

17省实现全民医保人社统一管理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以来,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正式出台文件,对本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出规划部署,如期完成了国务院对整合制度工作提出的上半年任务要求。

以上8省从理顺体制、整合制度、提升效能“三位一体”整体考虑,对整合制度工作全面推进作出规划部署。

一是明确提出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社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

二是按照国务院文件“六统一”要求,对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要求。

三是对明确整合工作任务分工以及推进时间表、路线图,同时还对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提出具体要求。

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中,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8省已出台整合方案,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兵团9省在国务院文件发布前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以上17个省均突破医疗保险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将整合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实现了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这充分说明地方党委政府对统一医保管理体制的高度共识,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刻认识。

从地方实践看,制度整合成效显著:

一是群众普遍得实惠,改革获得感增强。

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缴费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思路,居民医保制度的公平性显著增强,特别是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与保障水平均有普遍提高。

二是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降低了行政成本。

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管理服务,避免了重复投入、多头建设,减少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

仅山东省整合就剔除重复参保250万人,当年节约财政重复补助资金8亿多元。

三是增强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有利于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

各地注重发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律,促进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外部激励制约,为三医联动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

【温馨提示】对于为什么要实行这个新政策,因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

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相关问答】

1、湖南省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①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

逐步完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20%以内。

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②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

③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2017农村合作医疗,省内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每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可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__咨询。

3、新农村合作医疗2017年到哪都能报吗?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机构设置

综合办公室(职责)

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对外宣传、接待等工作。

二、承担公文收发运转、公文起草、档案、印章、图书和音像资料管理、工作协调等,负责各种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并主持合管办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信息中心网络管理、计算机维修、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经办人的业务培训。

四、坚持每季度一次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根据全县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请示、报告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五、经常开展调研,深入乡镇政府、定点医院和村民中了解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情况和群众反映的热点和建议,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

六、接受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对社会公开。

七、积极当好县委、县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参谋,为领导提供可靠的科学管理依据和信息资料,不断完善规范工作制度,提高全县合作医疗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八、完成各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审室(职责)

一、执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合作医疗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工作和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业务服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非《病种目录》、《药品目录》及补助的诊疗项目范围和补助的医疗器械材项目、特殊检查项目的申请、审批等工作。

三、审核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报来的各项补助资料,填写好有关表册和审批补助金额。

四、审核参合病人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申请补助资料的审批补助内容和补助数额。

五、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六、查实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查处定点医疗机构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七、配合办公室和财务室做好合作医疗各项资料汇总,每月及时总结,汇报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

财务室(职责)

一、在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科目,准确及时记录各种账务,编制财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三、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对所属的经办机构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运行。

四、配合做好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本办机关经费报帐和办公用品采购、管理。

六、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服务大厅(职责)

一、审核参合病人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申请补助资料的审批补助内容和补助数额兑付。

二、接受合作医疗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三、配合办公室和财务室做好合作医疗各项资料汇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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