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接入意向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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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申请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申请
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该如何申请呢?
面由我们北京宝嘉介绍一下许可证申请须知。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定义
因特网接入服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最新政策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为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XX〕293号),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范围及重点内容
本次规范范围是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
重点内容为明确IDC、ISP两项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审查流程,同时进一步明确IDC、ISP申请企业资金、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见《实施方案》)。
二、工作安排
(一)自XX年12月1日起,拟经营IDC和ISP业务的电信企业,可按照《实施方案》及相关法规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务经营许可。
电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
(二)电信主管部门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IDC、ISP业务许可申请受理工作后,将视实际情况开展规范、清理IDC、ISP市场工作。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电信主管部门将研究建立IDC和ISP企业信誉评价和机房星级评定管理机制,并将此评价和评定结果作为电信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定期发布IDC和ISP企业信誉积分排名,将信誉积分评估与IDC和ISP企业年检相结合。
从机房环境安全、网络质量等方面对IDC机房进行星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评定情况。
具体评价和评定标准和条件另行发布。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申请材料可在电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查阅和下载。
篇二:
互联网楼宇接入协议
互联网楼宇专线租用协议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负责人: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第一条协议标的物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在双方遵守下列协议的原则基础上,乙方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1条M互联网楼宇专线。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互联网楼宇专线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
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专线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甲方以定单的形式向乙方书面提供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遵守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见附件一)、IP地址资源核配协议(见附件二)的相关规定。
甲方租用互联网楼宇专线必须严格遵守乙方有关的管理规定。
在乙方根据专线租用协议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时,甲方无偿提供安装相应光纤、设备等所需的甲方红线以内交接间、管道、沟、槽、孔、洞等设施以及必要的施工条件。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更换、拆、改、加装、移装乙方专线、设备,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租专线或利用租用专线的便利条件从事租用用途以外的一切商业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将所租用的带宽转租或提供给其他客户、ISP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专线使用用途,甲方变更使用用途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变更、续约或终止互联网楼宇专线业务。
如甲方由于自身原因提前终止楼宇专线服务,视提前终止时间长短需补偿乙方一至三个月的月租金,具体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办理退租手续当日,乙方停止月租费计费。
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电源、照明)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
甲方具有互联网网站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网站备案工作。
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网站备案或未及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而造成的提供租用服务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获得IP地址分配后60天内未完成网站备案或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向乙方申请服务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甲方的客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
不详或不准确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如为经营性客户则应严格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法》并在使用本协议租用的专线前获得相关的电信业务许可资质:
网站类型的客户取得网站备案许可,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类型的客户取得ISP/IDC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本着“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制定并执行入网流程及相关管理办法。
对于因甲方原因未按照现有流程入网所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网络资源具备及甲方完成网站备案的条件下,乙方在业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楼宇专线的开通工作。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超时开通电路,由乙方根据超时的天数,按照国家电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即每超时一天,按照一次性费用的1%进行退减,退减的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如甲方提出的开通时间晚于上述时限,乙方则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电路。
但如因下列情况产生的时间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线路条件、需要进行特殊线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臵超出提供电路的有效距离。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终端接入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的更换或进行特殊施工。
乙方由于法定节假日和遇重大活动时进行的封网。
乙方负责专线的开通,以每条专线实际开通的日期作为起租日期,实际开通日期以双方确认开通日期为准。
如果甲方在电路开通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确认且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则乙方有权以第六个工作日作为起租日期。
乙方对出租的专线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甲方在专线开通后因自身原因(包括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根据专线实际开通日期正常收取月租费,同时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
乙方在甲方以后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继续提供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M互联网楼宇专线开户费一次性费用最终价格为元。
在受理业务时,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趸交金额向乙方一次性缴纳一年的互联网楼宇专线使用费,M互联网楼宇专线年使用费最终价格为元(大写)。
在趸交期内,若甲方办理降速、撤机(即:
终止协议),趸交款不予退还;如果客户在趸交期内办理升速,须补齐余款。
在趸交期内,甲方不能办理过户、端口暂关、付费方式的变更。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政府部门进行资费标准调整,双方按新资费标准执行,有关优惠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0000000000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转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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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乙方在租用期间负责互联网楼宇专线的维护工作。
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非甲方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
如互联网楼宇专线电路出现月累计24小时以上的中断(计划中断除外),经乙方检查故障点确属乙方网络范围内,乙方须对甲方进行相应的核减。
核减方法为每天的减免额为基本月租费×12个月÷365天(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第2位,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经乙方核实后在下月租费中减免。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1)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2)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
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保密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十一条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至起租之日起一年后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逐年顺延。
第十四条附则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所有附件和定单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
1.甲方及其所属客户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应遵守《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臵机制》的要求。
若发现甲方用户端系统感染木马或成为僵尸网络控制端(受控端)对网络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时乙方有权中断甲方使用,待甲方处理完毕后再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对此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不得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乙方接到有关国家机关通知或有关举报或一经乙方发现甲方传播如下违法或不良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删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直至单方终止协议,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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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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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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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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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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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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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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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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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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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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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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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或甲方使用服务的某些行为被法院或政府指令禁止时,乙方有权根据相关部门的指令限制或终止甲方使用全部或部分服务。
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甲方如从事网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律许可,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4.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互联网楼宇专线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VOIP电话,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5.甲方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互联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动恶意攻击,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
6.甲方须管理所属的内部网络,防止病毒传播对互联网和他人造成影响。
7.甲方承诺遵守信息产业部33号令的要求,依法履行备案义务。
8.甲方及其客户不得发送以下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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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受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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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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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
含有病毒、恶意代码、色情、反动等不良信息或有害信息的邮件;
乙方在接到上述邮件受害人投诉后将告知甲方,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上述邮件的发送,同时乙方保留中断甲方网络接入服务的权利。
由此导致乙方遭受国内和国外诉讼、索赔及其他处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甲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向所属用户宣传国家主管部门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规和规定,并要求所属客户严格
遵守。
建立健全所属客户档案,加强对所属客户的管理、教育工作。
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
查。
甲方须获得相关的电信业务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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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类型的用户:
网站备案许可
?
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类型的用户:
ISP/IDC经营许可证
不得擅自改变互联网楼宇专线定单中双方已约定的使用用途。
单位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
10.甲方同意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将接受处罚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二、IP地址资源核配协议
1.甲方联入乙方的网络互联的IP地址由乙方提供。
2.乙方不承诺对甲方自带的IP地址进行网络连通性配臵。
3.乙方根据甲方接入带宽向甲方提供个免费IP地址.
4.经乙方确认后向甲方核配的IP地址资源为不可携带的IP地址,所有权属于乙方,合同期内的使用权属于甲方,但甲方不得将乙方核配的IP地址转借任何第三方使用。
一旦该范围内IP地址出现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网络行为,乙方有权封闭或回收该地址资源。
如合同终止,乙方将收回为甲方所核配的地址段。
5.乙方核配的IP地址资源不排除未来根据APNIC或国家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情况。
6.甲方同意乙方在APNIC数据库中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核配的IP地址段进行注册,甲方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乙方对注册信息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不承担责任。
当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修改甲方的注册信息。
篇三:
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
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协议
甲方:
重庆台资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东方剑桥9#3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许宁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
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雷波
鉴于:
1.甲方由于办公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电路”:
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一站式服务”:
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
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端到端”:
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网络割接”:
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一次性费用”:
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
手续费,测试费等。
“月使用费”:
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
“速率”:
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
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
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租用标的
甲方租用乙方光纤互联网专线业务用于接入互联网,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的业务需求单为准。
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
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内容及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新的业务需求单。
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管道,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使用乙方互联网接入服务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甲方未取得经营许可(注:
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需取得ISP证;从事经营性网站的需取得ICP证)或者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注:
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重庆市公安局报警处臵中心网站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
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臵。
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若甲方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开办互联网网站,应向乙方提交互联网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等,乙方相关单位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信息审查合格后,才开通接入或开放其WEB访问80和8080端口。
甲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乙方有权暂停接入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乙方权利和义务
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租用业务。
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
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