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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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

4、《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6、《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7、《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

8、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9、《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4年);

10、《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4年);

11、《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等

四、编制过程和意见征求情况

(一)编制过程

在省环境保护厅修订应急预案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技术组收集、分析研究了北京、福建、重庆、四川、贵州、广东、山东等15个省、市、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预案》编制过程开展了大量的资料收集研究工作,学习借鉴了发达地区开展应急工作经验。

2016年5月完成初稿后提交厅办公室,并向省厅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等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第二稿。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于2016年7月11日向省内各州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等47个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按照反馈的意见、建议,以及2016年9月24日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3号)具体要求,形成了第三稿。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于2016年9月12日向省内各州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等47个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根据有关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第四稿。

厅办公室和厅法规处于2016年10月20日组织省内相关专家对新《预案》进行了技术评审和合法性审查,专家组同意本项目通过评审。

根据专家的意见形成了的新《预案》(第五稿)。

2016年10月17日新《预案》通过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办公会的审查,根据厅长办公会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新《预案》送审稿。

(二)意见征求情况

《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意见预案》于2016年5月30日完成初稿后提交厅办公室,并向省厅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等11个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到21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14条、部分采纳2条、原则采纳1条、未采纳4条。

根据有关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第二稿。

厅办公室于2016年7月11日向省内各州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等47个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133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95条、部分采纳2条、原则采纳28条、未采纳8条。

根据有关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第三稿。

厅办公室于2016年9月12日向省内各州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等47个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53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30条、部分采纳4条、原则采纳9条、未采纳10条。

根据有关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第四稿。

厅办公室和厅法规处于2016年10月20日组织省内相关专家对新《预案》进行了技术评审和合法性审查,专家组认为报告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过程结合云南省实际,充分采纳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内容全面,程序严谨,同意通过评审。

根据专家的意见形成了目前的新《预案》(第五稿)。

2016年10月17日新《预案》通过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办公会的审查,根据厅长办公会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征求省直机关等意见后主要修改内容

(一)第二稿修改说明

1、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的意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92号)规范了各部门(单位)简称。

2、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的意见建议,将“4.1.3建立高风险区域预警监测体系”修改为:

4.1.3健全各级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完善以省级及州(市)级为重点的各级环境应急监测机构建设,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装备水平,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3、根据省环境保护厅意见建议,将“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中省环保厅职责的“负责辐射事件(事故)的应急响应、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修改为“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现场辐射环境水平监测,放射源和放射性污染物品的处置”。

将“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中省卫生计生委职责中增加“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包括伤员救治、受污染人员的放射性去污、受照射人员的排查和照射剂量的估算”

4、根据省环境监测总站的意见建议,将4.1监测和监控,一、第三行在环境监测后加“分析”两字。

将4.3.1预警行动。

二、(三)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后加“赶赴现场”四字。

将5.5.4应急监测。

第一段删除“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一句。

5、其他意见建议也结合文本的相关章节进行了梳理、调整和完善。

(二)第三稿修改说明

2016年7月,征求相关省直机关及州(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等意见后,按照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及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的深入分析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在工作原则中增加了“加强法制建设”内容。

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应对各种突发环境事件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

必须健全和完善我省的突发环境紧急状态与行政紧急处置法律制度,从而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2、在工作原则中增加了“社会环境监测及应急救援力量”内容,充分利用各方面社会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

3、在工作原则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

评估有关法规和体制变化的新要求,以及安全风险和应急资源变化的新情况,着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应急联动、舆情引导、应急资源保障等应急工作机制,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4、在组织机构及职责相关章节中,增加省应急委主要负责人为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副组长。

其职责为在分管副省长领导下,会同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省公安厅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统一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在2.2节中增加了“开展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优化示范行动,推进基层应急预案标准化建设”。

6、原文中的“环境风险预防”统一调整为“环境风险防范”。

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目的是在事件发生后采取措施减轻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或将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程度。

其内涵不排斥“预防为主”的理念。

7、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5号令),在第三章中增加了“建立健全风险隐患和队伍、物资、装备、场所等应急资源数据库以及数据维护更新机制。

”等内容。

8、在预警信息发布章节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内容为:

“蓝色、黄色预警由省领导小组负责发布,并报省应急委备案。

橙色、红色预警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应急委提出预警建议,由省应急委分别报请主管省领导或省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省应急委或授权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9、在应急响应与处置章节中,保留了省网信办、省信访办为信息宣传组成员的文字表述。

尽管省网信办、省信访办不是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但从工作关系来讲,需要介入响应及事后处置工作。

10、在联动机制一节中增加了“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在技术保障一节中增加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和试点,推进预案涉及的风险隐患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一张图建设,对可能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的各种因素进行量化模拟,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12、“一张图”—集重点目标、重大危险源、应急队伍、应急资源、应急预案等基础数据信息叠加的应急图。

其特点为分析问题直观,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可据此做出快速判断。

13、在演练一节中明确了“严格落实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要着力增强应急演练的真实性、随机性和突发性,通过演练检验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探索利用虚拟现实技术等开展应急演练,推进仿真演练技术和成果,针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队伍、物资、机制等方面问题,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准备”。

14、在监督考核工作机制一节中明确了“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执行力,严格实行应急预案执行主体一把手签批制度,并预案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调查范围,对因不落实预案要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15、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需要进一步征求有关省直部门意见。

(三)第四稿修改说明

第三稿发至各有关部门后,收到了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信访局、省通信管理局、水利厅、农业厅、丽江市、玉溪市的修改意见。

按照反馈的意见、建议,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在《编制依据》中增加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

2、在《组织机构和职责》中明确了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即:

领导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应急委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

3、细化《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内容。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中增加: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2)承担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建设全省环境应急管理监控平台;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等内容。

4、《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内容做出调整。

省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收集、分析、研判舆情和社会公众舆论,注意防范和化解舆情风险,做好媒体和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动,及时处置负面信息。

5、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职责调整为: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省内工业企业应急物资生产供应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6、省公安厅职责中增加:

依法查处在互联网信息网络中制作、传播突发环境事件不实信息和针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案件。

7、省环境保护厅职责中增加:

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等内容

8、省水利厅职责调整为: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协助水污染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和污染处置工程建设;

提出突发水环境事件引、调水工程措施建议;

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

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提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生活水源保障措施建议;

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9、省卫生计生委调整为:

负责组织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去污洗消、医疗救治等工作;

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组织开展环境人群健康状况健康调查,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10、省农业厅调整为:

负责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

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负责国家一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保护的行政许可事宜;

负责防治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的相关普查和技术推广工作。

11、省农业厅职责调整为:

12、省林业厅职责调整为:

负责突发的影响森林、湿地资源安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

组织对涉及森林资源、林木林地、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湿地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3、省通信管理局职责调整为: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为应急指挥救援做好通信保障;

协调配合社会发送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1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职责细化为:

负责督促协调各级属地供电单位开展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在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并网水电站水库下泄流量。

15、《监测和风险分析》中增加水利部门。

16、《风险源环境风险分级》中明确:

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分区域、单位划分环境风险等级。

等级划分后须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

17、《重大风险源专项应急方案》调整内容为:

重大危险源和涉及重要环境敏感区域或当地环境保护主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专项应急方案的单位,应制订专项应急方案。

18、增加《移动风险源控制》内容:

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危险物质运输应具备的条件、资质、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同时随车、船等运输工具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方案

19、《预警行动》中细化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的具体要求: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0、《Ⅲ级应急响应》内容调整为: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1、对于现场指挥部应急监测组工作内容做了较大调整:

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核辐射监督检验站、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州(市)环保监测站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明确相应的监测方案、点位和频次,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2、《现场污染处置》中增加:

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3、《国际通报和援助》内容调整为:

如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由省环保厅上报环保部,环保部商外交部、商务部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

24、在《技术保障》中增加:

对可能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的各种因素进行量化模拟

25、《队伍保障》的内容调整为:

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要求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演练,确保应急人员意识和能力。

26、《监督考核工作机制》中强调: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27、《责任追究》中明确: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8、《预案管理》内容修订为:

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9、从规范化出发,对文中表述用辞进行了调整。

30、对于“建议在附件中增加危险化学品污染处置方法清单,以指导各地更好的开展应急工作”,由于涉猎面广,其内容篇幅较大,同一污染物在不同环境下处置方法各异,属技术文件,计划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四)《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发布后修订内容

1、在《编制依据》中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预案准备》中“按照本办法”改为“按照《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增减“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按照《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3、《演练》改为“按照《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4、删除“严格落实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要着力增强应急演练的真实性、随机性和突发性,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探索利用虚拟现实技术等开展应急演练,推进仿真演练技术和成果,针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队伍、物资、机制等方面问题,及时修订有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准备”等《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

5、《预案管理》改为:

“根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专家论证会后修改情况

2016年10月20日下午,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主持,由省政府办公厅应急办、省政府法制办、昆明理工大学、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对《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文本进行评审。

专家组认为:

报告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过程结合云南省实际,充分采纳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内容全面,程序严谨,同意通过评审。

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建议。

按照专家意见、建议,编制组对文本做出全面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1、“1.2编制依据”中突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

2、“1.4工作原则”中增加第七条“最小侵害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1.6环境风险控制”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企业事业单位风险源若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危险源特点,列出本单位储备及周边可调用的环境风险应急资源清单。

……

有重大危险源和涉及重要环境敏感区域或当地环境保护主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专项应急方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应制订专项应急方案。

4、“2.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修改为: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工作。

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

5、“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中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中修改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技术和环境应急管理监控平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监管环境安全风险源。

五、向省领导小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六、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全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八、负责组织指导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九、开展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优化示范行动,推进基层应急预案标准化建设。

6、省公安厅的职责修改为:

在专家、专业人员的全程陪同指导下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省农业厅的职责修改为:

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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