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出题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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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

  5)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

  6)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

  7)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

  8)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

  9)明确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投标人或者产品,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的处理方法;

  10)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等等。

招标文件的编制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依照和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

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商务部的《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对确属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项目,可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第31条规定,商请招标人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的方法解决,而且应当按照规定只有在先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再编制招标文件。

  (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仅要作为实质性条款列人招标文件,而且还要强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

  (6)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

  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投标文件的构成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的规定,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投标文件的构成一般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工程建设货物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的规定,工程建设货物项目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2)投标一览表;

  3)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投标保证金;

  6)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1)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投标货物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投标文件的编制

  ①工程施工项目。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文件的规定,主要有: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

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3)投标文件的拒收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1)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1条均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除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之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0条还规定,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还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免费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有效地进人招标程序。

  3)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4联合体投标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招标人可以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响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投标有效期延长要求

  1)招标人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获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不应随有效期的延长而发生改变。

  

(2)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后果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

但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一旦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投标失效。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3)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可能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均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开标参与人

  《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对于开标参与人,应注意四个问题: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绝大多数委托招标项目,开标都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的。

  

(2)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明确规定: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法定的义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是法定的权利。

  (3)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

  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除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面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2条也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应当邀请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39条规定: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在实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经常邀请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参加开标,对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博弈根据是否可以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问题。

合作博弈采取的是一种合作的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妥协。

妥协其所以能够增进妥协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就是因为合作博弈能够产生一种合作剩余。

这种剩余就是从这种关系和方式中产生出来的,且以此为限。

至于合作剩余在博弈各方之间如何分配,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和技巧运用。

因此,妥协必须经过博弈各方的讨价还价,达成共识,进行合作。

在这里,合作剩余的分配既是妥协的结果,又是达成妥协的条件。

  合作博弈强调的团体理性(collectiverationality),是效率、公平、公正;

  合作博弈存在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1)对联盟来说,整体收益大于其每个成员单独经营时的收益之和。

  

(2)对联盟内部而言,应存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分配规则,即每个成员都能获得比不加入联盟时多一些的收益。

  如何保证实现和满足这些条件,这是由合作博弈的本质特点决定的(详见博弈论的概念和类型。

也就是说,联盟内部成员之间的信息是可以互相交换的,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强制执行。

这些与非合作的策略型博弈中的每个局中人独立决策、没有义务去执行某种共同协议等特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从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还可以看出,能够使合作存在、巩固和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是可转移支付(收益)的存在。

即按某种分配原则,可在联盟内部成员间重新配置资源、分配收益。

这就必然包含了内部成员i和j之间的利益调整和转移支付。

因此,可转移支付函数的存在,是合作博弈研究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前面我们介绍了合作博弈定义和特点,今天我们介绍一下非合作博弈的定义。

  非合作博弈是指在策略环境下,非合作的框架把所有的人的行动都当成是个别行动。

它主要强调一个人进行自主的决策,而与这个策略环境中其他人无关。

通常也就是我们字面上博弈的意思。

博弈并非只包含了冲突的元素,往往在很多情况下,既包含了冲突元素,也包含了合作元素。

即冲突和合作是重叠的。

  策略环境:

也可称为相互依赖性,表示一个人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造成影响。

不管这种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相互依赖的情形可称为策略环境。

参与人:

在一场竞赛或博弈中,每一个有决策权的参与者成为一个局中人。

只有两个局中人的博弈现象称为“两人博弈”,而多于两个局中人的博弈称为“多人博弈”。

  策略:

一局博弈中,每个局中人都有选择实际可行的完整的行动方案,即方案不是某阶段的行动方案,而是指导整个行动的一个方案,一个局中人的一个可行的自始至终全局筹划的一个行动方案,称为这个局中人的一个策略。

如果在一个博弈中局中人都总共有有限个策略,则称为“有限博弈”,否则称为“无限博弈”。

  得失:

一局博弈结局时的结果称为得失。

每个局中人在一局博弈结束时的得失,不仅与该局中人自身所选择的策略有关,而且与全局中人所取定的一组策略有关。

所以,一局博弈结束时每个局中人的“得失”是全体局中人所取定的一组策略的函数,通常称为支付(payoff)函数。

  对于博弈参与者来说,存在着一博弈结果。

  博弈涉及到均衡:

均衡是平衡的意思,在经济学中,均衡意即相关量处于稳定值。

在供求关系中,某一商品市场如果在某一价格下,想以此价格买此商品的人均能买到,而想卖的人均能卖出,此时我们就说,该商品的供求达到了均衡。

所谓纳什均衡,它是一稳定的博弈结果。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

对经济学家而言,这个词汇通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非市场机构较有效率且创造财富的能力较私人选择为佳时。

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

在此着重于经济学主流的看法。

经济学家使用模型化理论解释或了解这个状况,市场失灵的二个主要原因为:

成本或利润价格的传达不适切,进而影响个体经济市场决策机制。

次佳的市场结构。

  条件性市场失灵基于:

  1、不完全竞争

  2、外部效应

  3、信息不充分

  4、交易成本

  5、偏好不合理

  原生性市场失灵基于:

  1、收入分配不公

  2、经济波动失衡

《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这一权利,我们通常称之为“先诉抗辩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该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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