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施工防范硫化氢中毒安全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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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施工防范硫化氢中毒安全应急预案

通信施工防范硫化氢中毒安全应急预案

通信施工防范硫化氢中毒安全应急预案

 一、危险源辨识(硫化氢的特性与危害)

硫化氢(H2S)是无色气体,有特殊的臭味(臭蛋味),易溶于水;比重比空气大,易积聚在通风不良的城市污水管道、窨井、化粪池、污水池、纸浆池以及其他各类发酵池和蔬菜腌制池等低洼处。

硫化氢属窒息性气体,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物。

硫化氢浓度在0.4毫克/立方米时,人能明显嗅到硫化氢的臭味;70~150毫克/立方米时,吸入数分钟即发生嗅觉疲劳而闻不到臭味,浓度越高嗅觉疲劳越快,越容易使人丧失警惕;超过760毫克/立方米时,短时间内即可发生肺水肿、支气管炎、肺炎,可能引起生命危险;超过1000毫克/立方米,可致人发生电击样死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了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员工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救援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通信施工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二、容易产生硫化氢及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的地点:

1.通信管道井、污水管道、窨井等清淤和维修作业会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2.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也是容易产生硫化氢中毒窒息的场所,极易发生人员中毒伤亡事故。

三、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措施:

1.广泛宣传防中毒、防窒息安全知识,提高员工防范硫化氢中毒的意识。

宣传识别硫化氢等常见有毒有害气体的方法、防范中毒事故和急救等安全知识,提高防范硫化氢等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

2.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急救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危害性和特点,通信施工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掌握辨识危险和自救互救知识才能上岗。

3.建立和完善防中毒、防窒息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器材。

作业前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进入密闭空间或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采样分析等。

凡有进入坑、池、罐、釜、沟、井下、管道等存在或可能存在硫化氢气体的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的。

在通信管道井下作业时都要对硫化氢等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救护带、救护索等防护设施,在安装井上三角架后,作业人员佩戴全身式安全带,由坠落制动器缓慢下降至井下作业。

防护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所使用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

根据施工点情况为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实际需要的氧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在易发生硫化氢积聚的通信管道井等危险点维修、施工作业前,进行有效的强制性通风置换。

4.开展科学施救的应急演练。

根据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

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预案内容和救护设施使用方法。

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作业人员提高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的能力。

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场所前,必须对危险场所空气进行采样分析,确定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种类及其浓度,制定中毒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含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要采取强制通风置换等措施,经过检测合格。

作业人员要戴好防毒面具,系好救护带,熟悉应急预案、逃生方法和人工急救方法。

5.通信施工作业时指定专人监护,遇险时科学施救。

进行危险作业时,井下作业要安排有应急救援知识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设备。

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负责检查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和了解应急预案的情况,提前告知作业人员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紧急情况下的呼救方式和逃生方式,落实监督安全措施,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岗。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企业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四、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后采取的措施:

当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时,要沉着应对,冷静处理,及时报警,寻求专业救护;救援者应佩带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救援,将井下中毒人员采用三角架加钢索用提升器提起后再进行救援,禁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下井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

  1.现场抢救极为重要,因空气中含极高硫化氢浓度时常在现场引起多人电击样死亡,如能及时抢救可降低死亡率。

应立即使中毒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有条件时立即给予吸氧。

  2.维持生命体征。

对呼吸或心脏聚停者应立即施行心肺脑复苏术。

对在事故现场发生呼吸骤停者如能及时施行人工呼吸,则可避免随之而发生心脏骤停。

在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时施行者应防止吸入患者的呼出气或衣服内逸出的硫化氢,以免发生二次中毒。

  3.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将中毒者送医院抢救治疗。

五、建立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组织机构成员

  组 长:

xx

  副组长:

xx

  成 员:

xx

  2、工作组职责

  

(1)负责整体协调、部署、上报等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教育员工认识事故的特性,来源,掌握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培训;

  (3)负责事故现场控制及有关人员的撤离、疏散、隔离和救治工作;

  (4)协助调查事故原因,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事故处理完毕负责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价,提高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电话

 xxxxxx

 

附录:

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硫化氢中毒的危险场所(以下统称硫化氢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存在硫化氢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若工程或者项目发包给作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硫化氢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材。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在硫化氢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硫化氢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向作业单位和人员进行告知。

第七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作业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与作业单位应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单位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和个人。

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严禁使用临时招用人员。

第八条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经硫化氢气体防范知识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产生危险因素的原因、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范措施、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以及中毒急救知识等。

培训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

第九条从事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备、设施:

(一)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

(二)机械送风(排风)设备;

(三)数量满足作业要求的空气呼吸器;

(四)必要的通讯工具;

(五)抢救器具。

如:

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第十条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参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经作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作业。

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采样、分析,防止突发情况对人员的危害。

(三)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四)拆封窨井头子等潜水作业,应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潜水作业单位承担。

(五)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六)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七)低于地下2米进行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八)安排2名经过培训、熟悉情况的监护人员,并配备两套空气呼吸器,密切监视作业状况。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约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九)应在醒目处设置安全作业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告示作业单位名称、备案审核部门、作业票批准人、现场作业负责人、单位联系电话、安监部门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

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每年组织两次演练。

作业单位还应根据具体作业情况,制定应急措施,落实应急人员、器材和装备。

发生意外时抢救人员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方可施救。

第十二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市政、水务、房地以及市容环卫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硫化氢等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管理档案。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危险场所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违章作业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和通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硫化氢气体防护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硫化氢气体防护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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