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网并网电厂涉网安全关键技术监督工作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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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网并网电厂涉网安全关键技术监督工作详细规定

 

东北电网并网电厂涉网安全

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试行)

 

国家电网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

10月1日

1.总则

2.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程序

3.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方式和监督内容及规定

3.1调度管理专业

3.2系统运营专业

3.3继电保护专业

3.4调度通信专业

3.5调度自动化专业

4.其她

附件1系统运营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规定

附件2继电保护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规定

附件3调度通信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规定

附件4调度自动化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规定

1.总则

1.1为保障东北电网和并网电厂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营,增进电网和并网电厂间网厂管理及技术协调,结合东北电网及并网电厂调度运营管理和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实际状况,特制定东北电网并网电厂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如下简称本规定)。

1.2本规定仅作为东北电网调度机构加强电厂涉网安全管理和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之规定,不影响并网电厂执行其她关于验收原则、技术监督原则、安全性评价原则等国家或行业管理原则、技术规范和规定,也不影响技术监督单位对电厂开展正常技术监督工作。

1.3本规定合用于东北电网网、省级调度机构,东北电网技术监督单位,并入东北电网220kV及以上电压级别电网所有并网电厂,网、省级调度机构调度管理所有并网风电场。

东北电网地级调度机构和其他电厂可参照执行。

1.4在电厂新机组、风电场新风电机组投产前,或在新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周期(定义为与并网调度合同周期相似)开始前,调度机构按调度管辖范畴,委托有资质技术监督单位按本规定开展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

技术监督单位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结论作为订立并网调度合同根据和必备条件。

2.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程序

2.1并网电厂、风电场在按国家及行业关于原则、规范、规定规定完毕电厂、风电场内关于一二次设备设计、安装、调试、实验、验收工作并合格后(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按调度管辖范畴向调度机构和技术监督单位提交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申请。

2.2调度机构会同技术监督单位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安排筹划。

2.3技术监督单位按调度机构安排,在7个工作日内完毕申请单位提出机组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并在涉网技术监督工作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向调度机构和申请单位提交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经调度机构各专业负责人签字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2.4调度机构在收到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与否是具备订立并网调度合同条件,或需进一步整治工作内容。

调度机构依照进一步整治工作内容和整治报告决定与否安排技术监督单位重新开呈现场技术监督工作。

3.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方式和监督内容及规定

技术监督单位进一步申请单位现场,采用听取报告、查验质检和验收报告、现场检查、现场测试或实验等工作方式,对下列各专业内容进行检查监督:

3.1调度管理专业

3.1.1电厂、风电场必要按国家及行业关于原则、规范、规定完毕电厂、风电场内关于一二次设备设计、安装、调试、实验、验收工作,并满足国家及行业关于原则、规范、规定规定,具备完整验收实验和验收报告;满足《电网运营准则》、《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及调度机构下发基建工程专业验收规范和管理规定等技术原则规定,电厂、风电场一、二次系统设备具备送电和并网运营条件。

3.1.2电厂、风电场上岗值长必要获得调度机构颁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上岗证。

3.1.3电厂、风电场在脱离电网后,必要具备完备自保厂用电方案和办法。

3.1.4风电场必要建成并投运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并可以实现与调度机构联网自动上传;必要建成风电功率控制系统,并可以接入调度机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功率自动控制。

3.2系统运营专业

3.2.1电厂发电机励磁系统(涉及PSS,如下同)关于参数(如强励顶值倍数、强励时间、低励限制等)设立和整定,必要满足《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规定》等国标或行标规定。

3.2.2电厂发电机调速系统关于参数设立和整定必要满足《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节实验导则》、《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等国标或行标规定。

3.2.3电厂发电机一次调频参数设立和整定必要满足《东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3.2.4电厂3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必要配备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并按调度机构下发定值对的整定;必要配备失磁保护、失步保护保护,其整定值满足系统运营规定。

3.2.5电厂发电机组频率保护(如低频、高频等)设立和整定必要可以满足《电网运营准则》规定,风电场频率保护设立和整定必要可以满足《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3.2.6风电场风电机组必要配备高频、低频、过电压、低电压保护,并按调度机构下发定值对的整定。

3.2.7电厂、风电场必要按接入系统设计时经审查拟定方案完毕关于安全自动装置设计和实行工作。

3.2.8电厂发电机组及其厂用系统辅机设备(特别是采用变频器电源给煤机、空气预热器、凝结水泵、空冷机组空冷电扇等)保护配备、定值整定、运营性能等必要满足:

系统发生故障保护正常动作(Ⅰ段或Ⅱ段保护对的动作)时,发电机组应能稳定、可靠运营,即不跳闸脱网和不发生大有功功率波动。

3.2.9风电场风电机组必要按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433号文献规定,经国家授权有资质检测机构测试并合格准入;

3.2.10风电场风电机组其低电压穿越能力必要经实验证明满足《风电场并网运营技术规定》关于规定,并承诺在并网后3个月内通过测试。

3.2.11风电场必要按接入系统设计时拟定规定,设计和实行无功补偿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运营性能、运营方式、控制方略等必要满足系统运营规定。

系统运营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规定见附件1。

3.3继电保护专业

3.3.1电厂发电机、主变压器及高压母线等必要按接入系统设计规定配备迅速、完备继电保护,设备选型应满足有关规程、反措和调度机构下发《继电保护配备和选型原则》规定,其整定值满足系统运营规定。

3.3.2由电厂、风电场负责整定计算保护定值,应满足规程规定,严格履行计算、审核和批准工作流程,整定计算方案齐全。

3.3.3电厂、风电场合有继电保护必要进行整组传动实验,并传动对的。

投产设备图纸、参数等资料齐全,符合现场实际。

3.3.4发电厂、风电场必要按审定接入系统设计方案配备保护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和行波测距装置,并完毕调试和验收,可以接入调度主站系统,可以与一次设备同步投产。

3.3.5电厂、风电场必要编制继电保护现场运营规程,运营值班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继电保护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规定见附件2。

 

3.4调度通信专业

3.4.1电厂、风电场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数据网、调度电话等涉网通信电路应具备双途径,路由与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一致,并完毕调试和验收。

3.4.2电厂、风电场涉网通信设备应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产品,设备选型、性能必要满足调度机构关于规定,设备型号应与电网端设备保持一致,设备供应商应满足本地化服务规定。

3.4.3电厂、风电场涉网重要通信设备应按规定由两套独立通信电源系统供电,任何一套电源系统故障应不影响通信设备正常运营,通信直流电源系统蓄电池容量应符合规定(即供电能力不不大于12小时)。

3.4.4电厂、风电场应按审定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完毕调度电话调试工作,并按规定具备调度电话备用系统(外线、系统电话等)。

3.4.5电厂、风电场应完毕综合数据网设备调试工作,接入方案满足审定接入系统设计规定,并完毕调试和验收。

3.4.6电厂、风电场应有专人负责通信运营管理,熟悉通信设备检修、故障解决等运营维护和运营管理工作。

3.4.7电厂、风电场通信系统运营维护关系已明确。

调度通信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规定见附件3。

 

3.5调度自动化专业

3.5.1电厂、风电场关于涉及电网监控系统、电量采集装置、数据网、安全防护设备等设备选型、功能必要满足《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营管理规程》(DL516-93)等国标、电力行业原则和调度机构关于规定。

3.5.2电厂、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规定,开通到管辖调度机构调度数据网或信息传播专线。

3.5.3电厂、风电场二次系统按照国家电监会第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网调度机构关于规定规定已实行安全防护办法,并通过验收。

3.5.4电厂、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规定,设计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相量测量装置(PMU),并完毕调试和验收。

3.5.5电厂、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规定,可以实现与管辖调度机构OMS系统互联,并可以完毕电量上报、检修筹划申请、发电筹划查询等寻常业务。

3.5.6电厂、风电场必要按接入系统设计规定,建设统一时间同步系统,并完毕本厂、站调试和验收,可以接入管辖调度机构时间同步系统。

3.5.7电厂必要按接入系统设计规定,设计和实行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热负荷在线监测系统、脱硫监测系统,并完毕本厂、站调试和验收。

3.5.8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规定,设计、实行风电场实时信息采集系统和风电功率自动控制系统,并完毕本厂、站调试和验收。

3.5.9电厂必要按接入系统设计规定,设计和实行其她特殊规定自动化系统,并完毕本厂、站调试和验收。

调度自动化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规定见附件4。

4、其她

4.1本规定中电厂涉及燃煤火电厂火电机组、燃汽轮机组、水电厂水电机组、抽水畜能机组、核电厂核电机组等类型发电厂同步发电机组。

4.2本规定中所引用规范、规程或规定,以正在执行中最新版本为准。

4.3各省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畴内并网电厂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报国家电网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核备。

4.4本规定由东北电网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批准,由国家电网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负责制定、颁发和解释。

4.5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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