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笔试法律速成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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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笔试法律速成合同法

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⒈口头形式。

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⒊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根据交易习惯,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

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二、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㈠要约

⒈《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⒉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⑴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⑵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⑶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发布悬赏广告;二是商业广告具备了要约的条件。

⑷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⒋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⒌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⒍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同时,该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⒎《合同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⑴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⑵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⑶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⑷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㈡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⒈承诺的构成要件:

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⑵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⑷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⒉承诺效果: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⒊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也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28条规定: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⒋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

例题:

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

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题: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情形是()

A.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B.变更合同价款的.

C.变更争议解决方法的.D.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的.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承诺生效的时间是合同的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缔约过失责任

⒈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因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当事人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义务,以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

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

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房,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

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

“十五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

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

”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

十五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曰:

“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三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

”甲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

此例中:

①自然人甲、乙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乙交付金钱后借款合同成立,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尚未成立。

②乙因过错违反了诚实义务,不讲实话,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③甲善意相信借款合同将会成立,并因此信赖造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盖房遥遥无期,开挖地基、购买原材料会产生部分沉没资本)。

④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甲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⒉缔约过失责任的形态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⑶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⑸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⒊缔约过失责任为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赔偿的结果,是使对方的财产状况恢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

例如:

甲公司与乙公司磋商订立批量购买“拍拍拍相机”的合同,甲公司表示须经详细磋商后再慎重考虑是否订立合同,乙公司则估计合同的签订十拿九稳,于是大量购进原材料,大批招工。

结果双方不欢而散,合同没有订立。

此例中:

乙公司因其行为遭受的损失属于“不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甲公司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五、格式条款

⒈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⒉格式条款的特征:

⑴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⑵重复使用;⒊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⒊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⒋格式条款的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⒈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违约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又有履行可能的,违约方仍然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两个原则

⑴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

⑵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例题:

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的某一建筑工地运到一批建筑用砖。

8月15日,甲公司把砖运送到乙公司的建筑工地。

此时乙公司有权_________。

A.拒绝接收货物.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E.不接收货物并宣布合同解除

⒊经济合理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⒋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例一:

某甲于2008年1月与东风汽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甲购买200台C5小汽车,用于北京经营出租。

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汽车排放标准,C5小汽车按照新的规定不能上路运营。

此例中:

由于政府的政策调整,钟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情势变更,某甲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例二:

甲、乙于2008年1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某草莓1万斤,每斤5元,交货时间为2009年4月。

此例中:

(a)如果2009年4月草莓的市场价格为每斤7元,合同的存在意味着草莓市价上涨的风险根据合同由甲承担,甲不能据此主张情势变更。

(b)如果2009年4月草莓的市场价格为每斤4元,则意味着草莓市价下跌的风险由乙承担,乙不能抱怨不公平。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⒈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⒉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⑴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⑵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⑶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⑷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⑸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⑺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例题:

下列关于合同履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B.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C.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接受履行一方负担

D.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确定的价款腹行

三、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依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履行不能,或者第三人没有履行,仍同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⒈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⒉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⒈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⑴一时性的抗辩权,又称延缓的抗辩权,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条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的抗辩权。

主要有五种:

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抗辩权。

⑵永久性的抗辩权,指能够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

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

有些国家规定,对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债权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债务人对赌债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

⒉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⒊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⒋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73)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⒈代位权,又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属于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事务的干涉,因此,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必须严格限定。

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⑵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⑶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⑷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下列债务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①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

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③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

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债权。

④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

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

(a)原告:

债权人。

(b)被告:

次债务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⒋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对债务人债权数额“大致相等”,也不得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

⒌次债务人的抗辩

次债务人享有三种抗辩权:

①代位权欠缺成立要件的抗辩;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经审查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74)。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⒈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保护。

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⑴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⑵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⑶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⒊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除斥期间)。

⒋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

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

(a)原告:

债权人。

(b)被告:

债务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受益人或受让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理解上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作同一理解。

练习: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通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

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

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

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⒈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

⒉合同变更的要件

⑴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⑵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

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⒊合同变更的效力

⑴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

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⑵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⑶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⒈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⒉合同的转让分为:

⑴合同权利的转让;⑵合同义务的转让;⑶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转让;

⒊权利转让

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⑵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⑶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⑷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⑸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⒋义务转让

⑴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⑵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⑶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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