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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整理
判断+选择=20’
名词解释(只要求写出关键点)+简答=40’~50’
案例分析=30’~40’
第一篇:
导论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理论基础
1.婚姻的概念:
P2
婚姻:
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性质:
(自然、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为主要属性)P3-4
①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它是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固有的自然规律。
包括两性差异和血缘联系。
表现于:
1.达到法定年龄2.禁止近亲结婚3.一出生作为确定血缘关系的依据。
②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本质属性):
它是婚姻家庭在形态和内容上所表现的社会要求。
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社会属必是指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
表现于:
1.人的本质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2.婚姻家庭式社会发展的产物3.婚姻家庭根植与社会母体中。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P14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
①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从调整范围上看)
②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从调整性质上看)
4.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4各阶段:
解放前、50年、80年、01年婚姻法)P19-22
1、建国前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
1931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经修改与1934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及保护军婚等。
2、1950年婚姻法: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5月1日公布施行。
是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标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基本精神是废除了通知了几千年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3、1980年婚姻法: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81年1月1日公布施行。
对50年的婚姻法作了补充和修改P20
★4、2001年婚姻法(现行)修改: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8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①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明确指出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目的,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②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③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违法结婚不受法律保护。
④规定夫妻应当忠实。
不仅禁止重婚,还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⑤夫妻财产制上,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权利,限制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分割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⑥离婚的法定标准有了示例,对“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有帮助
⑦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原则。
婚姻关系因一方的过错行为而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⑧父母子女的有关系上更注重子女的利益,首次规定了探望权制度。
⑨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受害者的法律救助,明确了有关救助部门的职责。
5.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P24
婚姻自由:
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特征:
①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②必须依法行使
内容:
①结婚自由:
未婚者、丧偶者和离婚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他人包括父母、子女的强制和干涉。
②离婚自由:
在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依法提出离婚的权利,另一方或第三人不得干涉和限制。
6.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P25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包办婚姻:
婚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违背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包办强迫的婚姻。
②买卖婚姻:
婚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背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强迫双方结合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比较:
同:
都是违背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强迫双方结合的婚姻。
异:
包办婚姻只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而不索取财物;买卖婚姻则还要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将人身作为商品进行买卖。
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应注意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区别处理;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依法收缴。
(2)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
③借婚姻索取财物:
除了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
男女双方自愿同意结婚,但婚前一方(如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对于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由此引起的财产纠纷,因酌情返还部分或全部索要的财产。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比较:
同: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有子啊婚前索要财物的特征。
异:
买卖婚姻男女双方或一方不自愿,索要财物的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第三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双方自愿结婚,有长久生活的共同愿望,索要财物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多为女方包括其父母)向另一方索要。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骗婚(诈骗婚姻)比较:
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自愿结婚,愿意长久共同生活,获得财物为次要目的。
骗婚以隐瞒事实、诱导为手段,获取财物为主要目的,以合法手段掩盖不合法的真实目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自愿赠与比较:
与前者不同,自愿赠与财物者是出于自主自愿的,其行为是合法的。
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依法收缴;属于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所得的财产,视情况酌情返还;属于自愿赠与的财产,无需返还。
7.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P27
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8.重婚的概念、与同居的区别:
P28-30(通奸、一夜情等只受道德调整)
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行为。
①与他人登记结婚(法律重婚)
②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事实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的概念、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的区别:
同居的“不以夫妻名义”是重婚与同居的重要区别之一
(现在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
前者要求必须是有配偶者,而后者未必。
)
重婚和同居是长期的、公开的、持续性的,由法律调整;通奸、一夜情是秘密性、临时性、不以夫妻名义生活,由道德调整。
9.家庭暴力的概念、与虐待的关系:
P33(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
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
指故意歧视、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可以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与虐待比较: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必须有一定的作为(包括即遂与未遂)对家庭成员施暴;因不作为造成另一方伤害的属于虐待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有可能导致虐待犯罪,也有可能导致伤害罪等。
家庭暴力不以量化的次数为标准,临时性、偶尔性;而虐待则有持续性、经常性的特征。
★长期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章:
亲属
1.亲属的分类:
P39
亲属:
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成的社会关系。
当代亲属的分类:
(1)配偶。
(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
(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分两种:
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或者分为一是直系血亲,二是旁系血亲。
①自然血亲:
因出生而形成,只要有出生事实,不论婚生或非婚生,全血缘或半血缘。
②法律拟制血亲:
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又叫准血亲。
包括:
1.养亲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及父母与及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受继父继母抚养的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
(3)姻亲。
(因婚姻的联系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本身除外!
)
分三种:
一是血亲的配偶。
二是配偶的血亲。
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关于继承,姻亲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继承法中规定有赡养行为占大多数的,可以作为公公婆婆的第一继承人。
2.亲属关系的终止:
(血亲、拟制血亲)P45
(1)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使婚姻终止的原因:
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②双方离婚。
(2)血亲的终止的原因:
①自然血亲:
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子女送养,与亲生父母及其近亲属只是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血亲关系仍存在。
②法律拟制血亲:
因一方死亡或依法解除等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而终止。
养亲:
一方死亡/收养关系协商解除(需办理收养解除登记)/一方要求解除(人民法院裁判)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一方死亡/继子女的生父母与其继父母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原来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母)领回抚养。
(死亡、离婚、协商、协议、诉讼解除)
③姻亲:
因离婚而终止。
(但不会因夫妻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要按当事人意愿)
第二篇:
婚姻关系法
第三章:
结婚法
1.婚姻成立的要件:
P48
实质要件(必备要件、禁止要件)、形式要件(成立的方式程序依法)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包括: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2.婚约的概念:
P51
婚约:
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3.订婚(订立婚约)的效力:
P54
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随时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一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后,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婚约即告解除。
婚约当事人不得基于婚约诉求结婚。
一方有婚约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受法律保护。
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另一方均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婚约解除后的财产处理:
P54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①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付出财物一方为利用财物进行违法活动,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②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将被诈骗的钱财归还给受害人,对诈骗者如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订立婚约后,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④当事人按习俗给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或彩礼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5.彩礼与普通赠与★:
彩礼是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之目的而依习俗给付女方的财物。
依习俗给付与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是彩礼的两大特质,且二者缺一不可。
赠送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赠与,这种赠与行为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特殊赠与行为,它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
在婚约继续存在或者得到履行,即男女双方正式结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能索回;如果婚约解除,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彩礼,则构成不当得利。
6.彩礼返还条件★:
(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
(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今后处理类似纠纷,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受赠人的占有行为属不当得利,赠与人得请求返还之,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彩礼的义务。
7.结婚的概念、效力:
结婚:
(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8.结婚的必要要件:
P56-58
①结婚的合意:
双方完全自愿1.双方有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2.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即该意思表示必须为当事人本人亲自,且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
※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仅规定为“胁迫”。
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22岁,女20岁(At50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变通。
)
9.结婚的禁止要件:
P59-63
①禁止重婚:
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行为。
②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
Art7第一款: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包括:
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
法律拟制血亲中直系血亲一般禁止结婚,拟制旁系血亲不禁止。
③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Art7第二款: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特定疾病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经医生说明情况双方同意,不生育的方可结婚)、2.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暂缓结婚)、3.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暂缓结婚)
有关情况
可以成立/婚姻有效
不能成立/无效婚姻
同性之间双方自愿是否可以结婚?
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合法结合
自愿与性生理有缺陷者结婚,是否予以准许?
可。
但有缺陷者不得隐瞒,否则婚姻登记无效。
欺瞒对结婚合意真实意思表示的影响?
隐瞒一般个人情况,视为双方自愿。
婚姻有效。
隐瞒的情况属于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婚姻无效。
附条件的自愿结婚如何处理?
条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所附条件不违法的协议有效。
⏹所附条件违法的,条件无效。
少数民族地区降低婚龄的变通规定是否有效?
有效。
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准结婚是否合法?
合法。
民政部、国家体委的文件规定:
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准结婚,特殊情况需经组织批准。
表兄妹绝育后坚持要求结婚,应否准予?
立法为强制性规定。
表叔与侄女是否能被准予结婚?
可以。
超过三代旁系血亲。
继女与继父能否结婚?
拟制血亲:
有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不能结婚
96年四川省民政厅答复:
继女与继父不能结婚。
血亲包括拟制血亲。
直系姻亲:
他国立法不准予。
我国未作规定,应不准予。
违背伦理道德。
夫妹与妻侄能否结婚?
可以。
非血亲关系。
公公与儿媳解除姻亲关系后能否结婚?
⏹违背人伦。
⏹公公与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关系仍存在,如允许会带来辈分和称谓上的混乱,继承法上难以解决。
兄死弟能否娶其嫂?
可以。
养父母与养子女能否结婚?
有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养兄弟姐妹能否结婚?
我国未规定。
但日本、瑞士、法国、罗马尼亚、中国台湾等立法认可。
拣来的弃婴可否养大做儿媳?
若弃婴成年后自愿,则可。
患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双方自愿,能否结婚?
禁婚病为强制性规定。
患法定暂缓结婚疾病的,双方自愿,能否结婚?
禁婚病为强制性规定。
治愈方可。
患遗传病做绝育手术后要求结婚的,应否准予?
可以。
《母婴保健法》
精神病患者可否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未经治愈的:
⏹精神分裂症
⏹狂躁抑郁型精神病
⏹其他严重精神病
10.结婚的程序:
P63-6411.结婚登记、及其效力P65-67
Art8: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去的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三个环节:
①申请②审查③登记
①申请: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证明资料:
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②审查:
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以后,应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有无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
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合法性进行监督的环节。
③登记:
经过审查核实,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时起,确立夫妻关系。
※复婚一定要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12.事实婚姻的概念:
P68
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94年2月1日前)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均于94年2月1日之前既满足的):
①符合结婚实质要件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③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④群众认可其夫妻关系
★2001年现行新的婚姻法对此的规定、补办婚姻登记的规定及效力:
自94年2月1日起,不承认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起诉到法院的按同居处理。
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可承认其合法性,确认其婚姻关系,若无结婚行为能力的按同居处理。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事实婚姻与姘居(非法同居)的比较:
事实婚姻:
双方无配偶,有共同生活的意愿,道德上被接受,只需补办结婚登记,不仅有同居之事实,而且有公开夫妻之名义。
姘居(非法/婚同居):
一方有配偶,无共同生活意愿,道德上为不正当关系,只有同居之事实,没有夫妻之名义。
13.无效婚姻★:
P79-87
(概念、原因、强制性、可转化、程序、申请权利人、申请及宣告的时效、后果)
无效婚姻:
是指因欠缺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无效婚姻的确认权在人民法院,法院主动审查其婚姻效力
14.可撤销婚姻★:
(概念、异同、特征、原因、申请权利人、申请及宣告的时效、后果)
可撤销婚姻:
是指已有效成立的,因欠缺了婚姻成立的某些要件经过请求权人通过法定程序得意撤销的婚姻。
★15.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财产分割的案例: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原因
《婚》S.10+《解》S.8
①重婚;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S.11+《解》S.10.1
因胁迫结婚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确认程序
《解》S.9
司法审判程序,由法院宣告。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婚》S.11+《解》S.11
行政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撤销
司法程序:
法院宣告撤销。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请求权人范围
《解》S.7
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重婚: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未到法定婚龄: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S.11+《解》S.10.2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行使请求权
的期限
无期限限制
《婚》S.11+《解》S.12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法律后果
《婚》12+《解》13、14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被宣告/撤销后
财产的分割
《婚》12+《解》15、16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仅限于重婚者的个人财产(不包括离婚时婚姻法中共同财产可能可得的部分)。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宣告/撤销后
子女的抚养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四章:
离婚法
1.离婚(婚姻解除)的概念:
P89
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宣告死亡是终止婚姻关系的理由;宣告失踪只是离婚的理由,婚姻关系没有自然终止。
若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未到法院提起离婚就在结婚的构成重婚。
★若由他人代为作出结婚意图进行婚姻登记的属于“骗取结婚证”,不算无效婚姻也不算可撤销婚姻,通常法院不会认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而是建议登记机关收缴双方的结婚证。
2.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
P90(考)
①离婚时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手段;婚姻无效是对不具法律效力的“婚姻”的制裁手段。
②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自离婚生效之日起,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③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起;婚姻无效之诉不受此限,除当事人外还可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机关提出。
④离婚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合法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婚姻无效时违法婚姻的解除,不存在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关财产问题案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离婚和婚姻撤销的区别:
P90(不一定考)
①离婚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的解除;婚姻撤销是对有瑕疵婚姻的纠正。
②离婚的原因多发生在婚姻成立后;婚姻撤销原因发生在婚姻成立之时。
③离婚请求权人仅限婚姻双方当事人;撤销婚姻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一方当事人